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
离婚法院起诉流程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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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就只能申请诉讼离婚了, 一旦离婚进入了司法程序, 那么就要遵守相关的法院诉讼离婚流程。
一般而言, 离婚法院诉讼流程与一般案件的流程也是不同的, 那么离婚法院起诉流程有哪些步骤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介绍。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第一阶段: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收集有关资料, 法院立案。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 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 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 请求延期, 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 主要是审查证据, 查明案情, 分清是非, 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 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 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 判决(调解)书生效。
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 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 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离婚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

离婚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一、离婚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离婚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就离婚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赔偿原因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协议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属于有效协议。
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
因此,合理有效的离婚赔偿协议书不需要去公证即可有效。
不过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去公证处将离婚赔偿协议书进行公证也是不错的选择。
二、离婚赔偿协议公证的意义现实生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很多时候离婚证未办理下来,双方又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方想要确定离婚财产分割,以防对方变卦的,此时就需要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具体来说,离婚财产公证包括两种情况:对夫妻财产的公证、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公证。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当一方签署了协议书后后悔,想反悔时,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 理性沟通:与对方进行真诚的沟通,向其解释自己的原因和想法,并希望对方能理解并接受自己的反悔。
通过双方的协商,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寻找协商方案:如果对方不同意反悔,可以尝试提出一些补偿或替代性的方案,以平衡自己的反悔行为。
例如,可以提议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来缓解对方的损失。
3. 法律咨询与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协议的反悔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评估协议的有效性,并提供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议。
4. 遵守法律程序:在协议中可能有关于违约的条款,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则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这可能涉及到申请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需要确保在行事过程中保持冷静和尊重对方的权益,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 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可以反悔吗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好离婚协议不过协议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都接受离婚了,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咨询题做了明确的约定。
依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和离婚基本上要经过登记来完成的。
尽管离婚夫妻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假如没有经过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算是没有生效的。
签好离婚协议后,假如一方反悔,另外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是可不能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
但离婚协议书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辅助证明一方在婚内的过错行为。
假如一方真的有过错,对方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并且请求伤害赔偿,多分得财产。
签了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签了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当我们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合作时,签订一份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方式。
然而,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可能会反悔,这种情况下,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在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的情况下该如何应对和处理。
第一步:确认合同条款当对方反悔时,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确保自己对其中的具体条款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重点关注协议中规定的各方责任、义务、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只有了解协议的具体条款,才能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第二步:寻求解决途径在确认协议条款后,下一步就是及时与反悔方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途径。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再次协商首先,尽力与反悔方进行再次协商,了解其反悔的原因,并寻求解决办法。
可能存在误解或不满,通过沟通可以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重新达成一致。
2. 第三方中介如果无法与反悔方直接沟通或难以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中介的帮助,例如仲裁机构或法律专家。
他们可以帮助解决争议,向双方提供独立的意见,并推荐解决方案。
3. 质疑反悔方违约责任根据协议条款,如果反悔方的行为触犯了合同的约定,可以质疑其违约责任。
对方反悔可能导致你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可以依据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其追究责任。
第三步:保留证据在处理过程中,保留所有相关的书面和口头沟通记录,并确保它们能够支持你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为你证明合同的存在、双方对协议进行的确认以及反悔方的受到协议约束等。
此外,保留与协议执行相关的其他证据,如支付凭证、证据材料等。
第四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无论通过协商还是第三方介入都无法解决争议,那么你可能需要考虑追究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协议,并要求反悔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结论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不便和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具体情况,你可以通过审查协议条款、协商解决、第三方中介、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来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会
给双方带来困扰和纠纷。
如果一方反悔,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当一方反悔时,另一方不要慌张或情绪化。
双方可以先冷静
地沟通,了解具体的原因和想法。
可能是因为一方在协议达成后遇到
了新的情况或者思考再三后改变了主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
新商讨,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反悔方坚持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程序可以帮助解决争议,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
应该联系律师,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另外,双方还可以考虑重启调解程序,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来解决争端。
第三方可以帮助双方妥善处理矛盾,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尊重对方的意见,以达成最
终的和解。
总的来说,当一方反悔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
可以通过沟通、法律途径或者第三方调解来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共识。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矛盾,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和合作。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如果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沟通协商:首先,双方应坐下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
了解对方的原因和考虑,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积极的对话,双方可以解开矛盾,重新确定达成协议的利益。
2. 重新调解:如果沟通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尝试找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调解。
调解员可以帮助各方再次讨论问题,并促使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在重新调解的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力满足各方的合理要求。
3. 法律救济: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和重新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受伤害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聘请律师,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起诉反悔方,要求其履行协议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4. 再次调解:如果陷入司法诉讼,双方可一再尝试调解。
法庭可以提供第二次调解的机会,以尝试解决争议。
调解仍然是双方争议解决的一种方法,可以提供更广泛的解决方案。
总之,当一方反悔时,双方应该尽力通过沟通、协商和重新调解来寻求解决办法。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院调解笔录范文

调解笔录-法庭调解是不是是不是当庭在调解协议笔录及送达回证上签法庭调解是不是是不是当庭在调解协议笔录及送达回证上签字?:法庭调解一般都会当庭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的,也可以当庭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但是,也并不必然一定要当庭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我来从实务的角度给楼主说清楚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法庭对审理的案件都会主持调解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会记录在案,不再调解(当然法庭认为如果确有必要会动员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一个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然后,法庭会制作一个正式的《民事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即行生效。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调解书即不产生效力。
所以,现在许多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会当时即让当事人稍侯,而和书记员径去制作正式的《民事调解书》,然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让当事人当庭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这样,调解书就即时生效了。
从而既提高了办事效率,也避免了法庭的调解成果付诸东流。
当然,法庭在庭审后再制作调解书另行送达也是合法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在送达前反悔,法院就必须重新调解或依法判决了。
至于楼主补充提问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调解的结果并不一定制作调解书。
即使制订了也不允许反悔,因为双方已经约定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附有关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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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篇一:法院调解协议书反悔被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这个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
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
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
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
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而不是送达。
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
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
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
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文号为:法释〔XX〕15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
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但是这明显的违反了民诉法的本意。
一时间争议极大。
正在该争议存续且发挥着作用的时候,法律实施上,峰回路转的事情又在这里出现了。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其文号为法释〔XX〕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两个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的事情。
第一个就是: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注:现行法律应该为九十八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虽然一方拒收,但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
对于并非“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没有出调解书的情况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即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出调解书。
可见,虽然说在简易程序按照法释〔XX〕15号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按照调解协议判决。
综上,一般原则为双方签收后生效。
例外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出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申请制作了调解书,即便是另一方不签收也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究竟那些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目前尚不明确。
篇三:对调解书能反悔吗对调解书能反悔吗?一、案情简介:XX年4月2日,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双方无子女,婚后债务由高某某承担,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法庭遂予以立案,审判员看案情简单,争议的事实不大,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因双方有一个提前写好的调解协议,所以在审判员主持下很快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准予离婚。
(2)婚后债务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高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4月5日,法庭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结尾还注明了“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4月10日,委托他人代替双方领取了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月12日,高某某来到法庭以刘某某前日拉走了家中所有的电器欺骗自己离婚,自己也没有亲自领取调解书等为由反悔,不接受调解书的内容而要求撤诉。
[案情分析] 分歧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1、本案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而且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无权反悔,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已解除。
2、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书就生效的方式。
虽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法院也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在调解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且一直未直接送达高某某,现高某某反悔拒绝签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款、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该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要么继续开庭审理予以判决,要么由原告高某某决定是否撤诉。
评析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调解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书就生效的问题。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某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并且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模式是一些特定案件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当庭了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只需在调解协议签名,协议生效、调解书也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模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第96条规定了具体的审理要求。
第二种模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种模式为一般民事调解形态,第二种模式为特殊民事调解形态。
#p#分页标题#e#XX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即开始适用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办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甚至人民法院许多法官对这一条进行了扩充解释,认为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能适用该条规定,即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就立即生效,调解书也就生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就无权反悔。
这其实是对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误解,虽然为了提高当事人诚信意识,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案件种类,专指某些特定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或者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外,而其它案件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也就是说,能够使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情形,仅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这里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一)、(二)、(三)项案件相同或相近案件,比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给付、交付、返还和经济赔偿、补偿等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类的案件。
显然不包括调解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这类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
法律关系的多重、复杂、重大,当事人可以深思熟虑、权衡利弊、思前想后,以作出正确的决定,否则,情绪失控、情况不明等率性之下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法律缓释空间,就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也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
正是基于此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用语,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具有反悔权。
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至领取调解书之前有反悔的权利,属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下位法,无权将位于上位法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法定反悔权利否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要注意不能将该规定第十三条适用案件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要慎之又慎,要将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后果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不能就案办案或者为单纯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忽视程序。
因此,只要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调解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不能将调解书让他人代领或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