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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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
第414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
原告王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进村七组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
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
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之后登记
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经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培养和建立了一定
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如能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
意义,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的原则解决矛盾,各自承
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
对于原告所述被告之生活陋习,被告应当在日后加以改正,原告也应主动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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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书范文

离婚案件调解书范文# 离婚案件调解书。
男方:[男方姓名],[男方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男方住址],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方姓名],[女方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女方住址],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因[简单阐述离婚原因,如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婚声明。
男方和女方均自愿并以自己的意愿,决定结束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 (一)子女抚养安排。
1. 双方育有[X]子/女,姓名为[子女姓名],离婚后子/女随[男方/女方]生活。
2. [抚养方]应确保给予孩子一个健康、稳定、充满爱的成长环境,注重孩子的品德教育、学业辅导和身心健康发展。
# (二)抚养费的支付。
1. 由[非抚养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求等),于每月[X]日前将抚养费转至[抚养方]指定的[银行名称]账户内,直至孩子年满[X]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如遇特殊情况(如孩子重大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增加等),双方应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
2. 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重大开支,经双方协商后,由双方各承担[X%]。
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实际发生此类费用后,凭有效票据双方各自分担相应部分。
# (三)探视权。
1. [非抚养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探视方式为[详细说明探视方式,如每周探视[X]次,可在[具体探视地点]探视;或每逢节假日探视等]。
2. 在探视期间,[抚养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非抚养方]与孩子的正常相处。
同时,[非抚养方]在探视过程中应尊重[抚养方]的家庭生活习惯和孩子的意愿,确保探视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益。
三、财产分配。
# (一)房产。
1. 双方共同拥有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
杨浦区法院离婚诉讼调解案例

杨浦区法院离婚诉讼调解案例概述离婚诉讼是婚姻破裂后,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也被广泛应用,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文将介绍一个发生在杨浦区法院的离婚诉讼调解案例,探讨其过程和结果。
背景当事人介绍•女方(43岁):小刘,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申请。
•男方(45岁):小张,对离婚表示反对,想挽回婚姻。
婚姻情况小刘和小张于2005年结婚,育有一个女儿。
然而,多年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逐渐恶化,沟通失效,导致双方感情的破裂。
诉讼过程申请离婚小刘向杨浦区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提出自己和小张的种种矛盾和不合,并表示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调解杨浦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了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方独立公正的调解员的帮助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员介绍法院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该调解员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
调解会议1.第一次调解会议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矛盾,并就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2.第二次调解会议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着重解决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并通过提出各种解决方案来缓和双方的矛盾。
3.第三次调解会议第三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帮助双方撰写了一份离婚调解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在离婚后的各项权益和责任。
审判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协议审核杨浦区法院将协议书提交给专门负责审查的法官,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审判结果经过法院的审核,协议被确认为有效,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
调解结果条件约束离婚调解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离婚后的各项权益和责任,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其遵守协议的决心。
效果评估根据协议内容,杨浦区法院要求双方在离婚生效后立即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以确保协议的良好执行。
离婚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精选14篇)

离婚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精选14篇)离婚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篇1编号:【_____】_____字第_____号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单位或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_____,36岁,_____,43岁,二人经恋爱于20__年_____月依法登记结婚。
婚后__发现__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
儿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异,双方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感情日益淡薄。
随着时间的推移,__的赌瘾和赌注越来越大,__认为__深陷赌博,已对家庭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遂产生了离异的念头。
因__自知理亏,便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__年____月初在徐汇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_弄_号_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__所有,由__给付__人民币_____万元,20__年_____月底支付_____元,余款_____万元于2020__年底付清。
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__支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__所有。
__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
期间,__与__继续同居,并由__承担家庭开支。
半年后,__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__房款_____万元,但__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归__所有;二、判令__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doc

---------------------------------------------------------------范文最新推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原告彭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b,男。
被告廖a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
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
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
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廖a及其儿子廖c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原告彭a户中。
2006年12月,原告彭a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1/ 8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a、彭a、廖c.原告彭a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xx号xx室及爱博二村xx号xx室、xx号xxx室、xxx号xx室。
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8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8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
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
周某、黄某周志兵与黄丽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黄某周志兵与黄丽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皖18民终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3 04:40:03
周某、黄某周志兵与黄丽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228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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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李某1【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刘兵【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双方婚后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和李某1名下,为共同所有。
该房产购买时总价款为357897元,首付款为157897元,剩余20万元系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的贷款,至2018年9月14日,尚有74359.10元贷款未还,现该房产由王某居住。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李某1申请,依法委托辽宁慧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辽慧通房估字(2019)SF第03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定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房产价值为601537元。
上述房产的首付款,王某的母亲吴某秀通过其交通银行于2010年4月17日转款102897元至开发商名下,又于2010年5月29日转款50000元至开发商名下。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张小某。
然而,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家庭琐事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效果甚微。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张小某。
2. 2019年,被告李四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
3. 2023年3月,原告张三再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坚决,表示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4.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张三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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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
658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封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95弄74号全幢房屋中属胡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封某所有,胡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胡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北路383号1-3层店铺归被告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庭长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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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供民事诉讼原告于判决作出前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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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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