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完美解析
法律考试强买强卖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强买强卖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强买强卖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本文将对这个考点进行解析,并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考点和解题技巧,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强买强卖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种侵犯经济自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考试中,常常会出现关于强买强卖罪的案例,考生需要根据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强买强卖罪,并解释其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定。
以下是一个例子:案例:甲是一家小型超市的老板,他经营的超市位于一个偏远地区,周边没有其他超市。
乙是一位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他经常光顾甲的超市购买日常用品。
某日,甲得知乙需要一些特殊的商品,便利用自己在该地区的垄断地位,强迫乙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这些商品。
乙无奈之下只能接受甲的要求。
对于这个案例,考生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强买强卖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买强卖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甲利用自己在该地区的垄断地位,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强迫乙购买商品,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了强买强卖罪。
接下来,考生需要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强买强卖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考生可以引用该法条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一步说明强买强卖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危害。
除了解析考点和法律依据,考生还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拓展文章的深度和实用性。
例如,可以进一步探讨强买强卖罪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此外,还可以引用其他相关案例,如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来说明法律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总结起来,强买强卖罪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一个考点。
通过解析相关案例,考生可以了解强买强卖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同时也能够拓展文章内容,深入探讨相关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练(2016.4.17)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练(2016.4.17)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司法部答案】BCD【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
所以,A 错,B、C正确。
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
所以选项D正确。
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2、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
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2016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在市场活动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强迫交易行为,但只有下列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构成本罪:(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如何处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
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
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没有程度的要求。
如果暴力、胁迫达到抢劫罪的要求,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公平价格即可。
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强迫交易罪是一种涉及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达成合同的犯罪行为。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方面探讨了强迫交易罪的相关问题。
引言部分介绍了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在详细分析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处罚依据、可能的案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最后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打击强迫交易罪、完善法律法规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强迫交易罪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该类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处罚依据、案例、社会影响、预防措施、打击、法律法规、公民法律意识。
1. 引言1.1 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无偿提供财物、劳动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强迫交易罪的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权,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犯罪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危害性较大,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引发公众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质疑,加大了社会矛盾和矛盾。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识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强迫交易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1.2 强迫交易罪的意义强迫交易罪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迫交易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交易或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强迫交易罪的意义还在于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意志,不得以违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
对施加强迫交易行为的人进行惩罚和制裁,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加强对强迫交易罪的打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其中所涉及的交易行为也日趋复杂。
而强迫交易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一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其在认定和处理上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的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犯罪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
一方面,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判断交易是否被强迫;另一方面,由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导致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进行交易,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犯罪情节的轻重划分强迫交易罪的情节轻重划分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情节轻重划分标准,导致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对于以暴力手段进行的交易和以非暴力手段进行的交易,其情节轻重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在量刑时存在较大争议。
(三)犯罪主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单位行为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处罚力度、执行方式等。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立法规定针对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行为日趋频繁与复杂,而伴随而来的各种违法行为也逐渐显现。
其中,强迫交易罪作为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与他人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受到了司法界与学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处理方式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此罪侵害了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体侵害以及客观行为等。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行为界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暴力”、“威胁”手段以及“强买强卖”等行为,是强迫交易罪认定的关键。
对于“暴力”的界定,应考虑其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而“威胁”则是指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屈服。
同时,“强买强卖”需要具备强制性与非法性,即通过非法手段强制他人交易。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在市场交易中,正常的商业竞争与欺诈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之间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
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的强迫交易,以及如何区分欺诈行为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正常交易风险,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司法认定中的证据问题由于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背景和隐蔽的交易手段,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往往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如何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的准确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四、对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一)明确行为界定标准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暴力”、“威胁”以及“强买强卖”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交易的背景、手段、目的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系列罪名疑难精解】“强迫交易罪”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系列罪名疑难精解】“强迫交易罪”九个常见疑难问题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目录一、强迫交易罪中“恶势力”的认定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四、强迫借贷行为的定性五、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格钱财的行为定性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定性七、行为人应具有交易的主观意思和客观的交易行为八、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分九、共同强迫交易犯罪中,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他人的责任承担一、强迫交易罪中“恶势力”的认定案例7-1 吕某某、荀某、褚某某、冯某某等强迫交易案【参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190号刑事裁定书】争议焦点:长期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团伙,如何认定为“恶势力”?裁判要点: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吕某某、荀某、王某1、王某2、郝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统一行动,具有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其间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连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七被告人以威胁手段控制贺某铁矿渣的自由交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尖山铁矿矿区、通往娄烦县凯达选矿厂的公路沿线等地、特别是该地区的选矿厂矿石交易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非法控制特征;在违法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褚某某采用向选矿厂预支款购买铁矿渣,或向贺某先拉铁矿渣,待与选矿厂结算后再付款的方式维持该组织的运转,且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参与分配非法所得,具备恶势力的经济特征。
案例7-2 赵某某强迫交易案【参见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0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强迫交易团伙是否构成实施“软暴力”的恶势力?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练(.12.29)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练(2016.12.2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司法部答案】ABC【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所以,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
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
2、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
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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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2、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
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4、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5、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故C项当选。
6、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7、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
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
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
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8、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9、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10、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1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
”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
C项为禁止性规则。
D项为委任性规则。
故A项正确。
12、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
”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
C项为禁止性规则。
D项为委任性规则。
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