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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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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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危害行为笔记编辑笔记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

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

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

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

(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

丁照办。

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

(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

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考点】交通肇事罪【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因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

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

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综上,A、B、C均错误,D项正确。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考点】包庇罪【解析】A项错误。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

B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就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 项就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就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她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选项“财产权”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2.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请问张某的缓刑是否应当撤销?A. 是B. 否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张某的缓刑应当撤销。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A. 公开侮辱他人B. 诽谤他人C.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解析: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公开侮辱他人(A)和诽谤他人(B)。

使用他人肖像(C)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分别属于侵犯肖像权和侵犯住宅权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30万元,剩余20万元约定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然而,王某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因此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无需支付剩余款项。

四、论述题题目:请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解析: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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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答案:A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2.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

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

关于第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 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 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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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解析A项: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甲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伤害了伍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所以,A 项正确。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项中丙触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丁实施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丁某并未达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解析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C项正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

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吴某开枪,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A项正确。

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C 项错误。

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A项错误。

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B项错误。

C项:首先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解析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所以,ABC项错误。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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