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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小区业主会章程范本

小区业主会章程范本
4.本会聘请的专业人员由业主委员会聘请。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对本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4.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自觉维护小区环境与公共秩序。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2.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以及其他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6.业主有权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主张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2.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小区内的其他相关费用;
3.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其物业,不得有损害小区环境、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5.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本会的工作,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权;
2.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3.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小区的公共维修和更新项目;
4.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
5.业主委员会有权聘请和解聘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员。
2.业主代表应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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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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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精选3篇)《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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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会全称:.第五条业主会地址:.第六条业主会主任为小区业主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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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5239《业主委员会章程》(完整版)《业主委员会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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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1.金色家园业委会章程你好,业委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章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望采纳。

2.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通常由业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物业管理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

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金色家园业委会章程你好,业委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章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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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
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

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
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业主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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