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邹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
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张东、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东、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陈树元【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陈树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东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东【当事人-公司】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青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青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青婷【代理律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东【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东在2015年8月14日签署的承诺书,明确表明张东知晓达疆科技公司有违反诚信1-5条规则即为“红线"、后果为开除的规定,该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东在2015年8月14日签署的承诺书,明确表明张东知晓达疆科技公司有违反诚信1-5条规则即为“红线"、后果为开除的规定,该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张东在工作中重复注册商户,属于违反诚信的行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东存在触犯有关“红线"的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达疆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东负担。
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本案是一同新类型的胶葛案子,文中主要对该案所触及的竞业制止胶葛的司法程序、抵偿费的支授予竞业制止条款效能的联系以及违背竞业制止约好的抵偿疑问进行了分析。
在目前中国对竞业制止仍未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结构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精确地掌握了审理竞业制止胶葛案子的基本准则,恰当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其司法理念值得咱们考虑和学习。
一起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此案也有能够值得学习与参阅的地方。
[案情] 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效劳有限公司:周睿、史琦春原告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研发、开发、生产核算机网络软件,出售自产商品,并供给有关技术咨询和效劳的互联网信息效劳有限公司。
2000年5月24日和25日,原告别离于与两被告签定了,聘任周睿为软件开发主管,史琦春为商务协作主管,上述两合同的有用期均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
同年11月28日,史琦春向原告公司提出恳求,12月7日被获准辞职。
周睿也于2001年2月28日离开了原告单位。
离职后,两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合资开办了上海天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核算机软件开发,核算机网络规划、装置、调试及维护,系统集成,并供给技术咨询效劳。
在原被告签定的合同附件二第2条中,两边就保存原告的到达了如下约好:被告有必要保存原告的商业隐秘,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一年内,未经原告答应,被告不得将任何原告方的商业隐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走漏给予任何第三方,并制止运用原告所具有的商业隐秘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效劳。
一起,不得到运营同类事务且具有竞赛联系的别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个运营与原告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事务。
附件二第3条还约好,关于被告严格遵守上述职责的,原告将按国家核算局核算的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为基数,向被告发放六个月的经济抵偿费用。
抵偿时刻按被告离职后每4个月发放一次。
但两被告从原告单位离职后,原告未向两被告付出过该合同约好的抵偿金。
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邹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邹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0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邹涛【当事人】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邹涛【当事人-个人】邹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殷翔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翔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翔【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涛【本院观点】关于邹涛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显失公平合同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邹涛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问题。
天研公司认为一审仅以邹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邹涛2019年1月2日入职及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有违法定的证据采信标准。
但一审并非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即认定了上述事实。
理由如下:天研公司与邹涛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天研公司应积极举证证明邹涛的入职时间,但天研公司未提交可以证明邹涛具体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
即便如其主张的时任总经理甘雁波因与邹涛存在利害关系而承认对天研公司不利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不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但天研公司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其会计谭诗向邹涛支付15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天研公司还分别向邹涛支付了2019年2至4月份工资5866.07元、13899.07元和14514.88元。
姚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姚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姚锐【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花泽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花泽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隽倩花泽鹏【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锐【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1988年时到底是停薪留职后自动离职还是主动辞职,因徐汇体育局前后作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矛盾的结论,从而产生了争议。
《通知》《复函》等规定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实施,虽然要晚于上诉人出国时的1988年,但上诉人解除工作关系的审批手续至2004年方才办理,且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应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是国家长期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1988年2月26日,姚锐提交停薪留职报告,申请停薪留职一年。
同日,上海市徐汇区少年儿童业余水上运动学校批复同意其停薪留职一年,并报请区体委领导决定。
次日,徐汇体育局的前身原上海市徐汇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复:到期不复职作自动离职处理。
2004年8月27日徐汇体育局批复同意的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中,解除工作关系的原因种类及去向一栏填写为“出国,自动离职,赴日本”。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孔维璌刘钰【审理法官】王蔚珏孔维璌刘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当事人】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当事人-公司】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振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夕星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维春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振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夕星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维春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振王夕星王维春【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有无经过。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海竞公司二审中提交一份王辉署名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王辉每年均收到海竞公司的催款通知,即是对全部借款人的催告,证明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王某某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内容不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有无经过。
海竞公司依据《借款协议》向王某某主张归还借款本息,王某某抗辩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从借款协议内容来看,约定还款时间分两期,第一期200万明确不晚于2014年8月30日归还,第二期390万明确为余款在两年后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