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0.12•【文号】外经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外经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按照我部清理法规的要求,现对部分外商企业进口管理的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其中关于食糖、植物油、羊毛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发35号文件暂停执行。
关于棉花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二、《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25号)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函(1995)109号文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和国办发〔1999〕35号文对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关调整,是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和业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外经贸资发第372号)取消第三条。
四、《关于重申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通知》(〔87〕外经贸资二字第134号)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再核定出口规模”。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c30883--011230wjk。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74号•【施行日期】1993.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74号1993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我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一九九二年第5号下发。
根据中国与欧共体新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我对欧共体出口纺织品受配额限制的部分类别有新的变化,现将变化后的欧共体配额与非配额类别表印发你们(见附件一)。
另外,该办法附件中关于我与芬兰、挪威、奥地利三国的双边协议内容亦有变化与补充,在此一并更正(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一配额类别表国别类别品名欧共体1棉纱、线欧共体2梭织棉布欧共体2A棉花色布欧共体2B棉坯布欧共体2C棉漂白布欧共体2N窄幅梭织棉布欧共体2G医用纱布欧共体3化纤梭织布欧共体3A化纤梭织花色布欧共体3B化纤梭织坯布欧共体3C化纤梭织漂白布欧共体4针织T恤衫、文化衫欧共体5羊毛衫欧共体5A羊绒衫欧共体6梭织裤子欧共体6S梭织短裤欧共体7梭织、针织女衬衫欧共体8梭织男衬衫欧共体9毛巾欧共体10针织手套欧共体12袜子欧共体13针织内裤欧共体15梭织女上衣、大衣、风衣欧共体16男梭织套装欧共体18梭织睡衣欧共体19梭织手帕欧共体20/39梭织床单、台布欧共体21羽绒服、夹克衫欧共体22化纤纱欧共体23化纤布欧共体24针织睡衣欧共体26女连衫裙欧共体31胸罩欧共体32梭织起绒布欧共体33塑料编织袋欧共体37梭织人造棉布欧共体37A花色人棉布欧共体73针织运动套欧共体76梭织工作服欧共体78其它梭织服装欧共体83其它针织外衣对欧共体非配额纺织品类别表国别类别品名欧共体14男梭织大衣欧共体17男梭织上衣欧共体27女裙欧共体28针织裤子欧共体29梭织女套装欧共体34塑料合成织物欧共体35合成纤维长丝梭织物欧共体36人造丝布欧共体40室内装饰品欧共体41合成纤维长丝欧共体42人造纤维纱欧共体43人造细丝纱欧共体46羊毛欧共体47粗羊毛纱欧共体48精纺羊毛纱欧共体49零售羊毛纱欧共体50羊毛梭织布欧共体51粗梳或精梳棉欧共体38A针织帘幕、帷幔欧共体38B梭织帘幕、帷幔欧共体53棉质罗纱欧共体54短棉、废棉欧共体55短棉、废棉欧共体56合成纤维纱欧共体58打结地毯欧共体59梭织地毯欧共体60手工挂毯欧共体61胶合梭织布欧共体62软花线、薄纱欧共体63针织弹性化纤布欧共体65针织布欧共体66毛毯欧共体67针织服装配件欧共体68婴儿装欧共体69针织衬裙欧共体70化纤裤袜、长袜欧共体72游泳装欧共体74针织女套装欧共体75针织男套装欧共体77梭织滑雪套装欧共体84梭织服装配件欧共体85梭织领带、领饰欧共体86胸衣带、吊袜带欧共体87非针织手套欧共体88非针织袜欧共体90化纤绳、索、缆欧共体91帐蓬欧共体93梭织包装带欧共体94填料及其制品欧共体95毡、毡制品欧共体96无纺布欧共体97渔网欧共体98其它网状物欧共体99树胶硬挺布欧共体100涂层布欧共体101非化纤绳、索、缆欧共体109帆布欧共体110充气垫欧共体111梭织野营用品欧共体112其它梭织制品欧共体113墩布、抹布欧共体114机器用梭织布配额品类表国别类别品名芬兰1针织袜芬兰2针织内衣芬兰3针织衫芬兰5裤子芬兰6女衬衫芬兰7男衬衫芬兰8夹克衫、防寒服挪威1夹克衫、防寒服挪威2裤子挪威7床单挪威70渔网奥地利1男衬衫奥地利2A针织内衣奥地利2B文化衫、T恤衫奥地利3夹克衫附件二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一)对欧洲共同体出口: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对外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文字号】外经贸计财发[2002]311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财政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2002.07.25【实施日期】2002.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311号2002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有关企业:为适应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财外字[1998]3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是指在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我国向受援国或地区提供的一般民用物资(以下简称一般物资)。
它是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对外一般物资援助按性质分为贷款援助和无偿援助两种。
属于贷款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必须通过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办理结算和记账;属于无偿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并对外开立账户的,亦需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结算和记账;无偿援助项下对外提供一般物资,对外不开立账户、无需办理对外结算和记账的,应与受援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或对外协议,编制对外一般物资援助预算,纳入当年对外援助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根据一般物资援助预算及执行情况,编报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负责向承办对外一般物资援助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下达对外一般物资援助出口交货任务;核拨人民币结算资金和所需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并办理对外结算的核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12.29【实施日期】1992.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
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章出口许可制度第五条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第六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
第七条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
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
第八条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
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
证书种类见附件。
第九条签证日期应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1991年11月27日发布)为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的管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信誉,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边协定国家(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挪威、芬兰、奥地利)出口纺织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所分得的配额发证,不允许无配额和超配额发证出运,违者将依法处理。
为了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除办理日常的发证事务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本地区所有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凡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一律不得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
二、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双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应严格按分得的配额数量,尽可能做直接贸易,减少转口贸易,严禁串通境外商人绕开配额对双边协定国家出口。
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如配额使用不完,要按规定程序上交,以便及时调剂使用,严禁买卖配额,尤其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进行配额买卖或有偿转让。
三、今后凡是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纺织品,如按进口国原产地规定属于中国的产品,不得缝制或在包装中夹带别国(或地区)制造的标签。
禁止使用以绕开配额管理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为目的的中性包装。
为防止第三国(或地区)进口商将我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的情况发生,各出口企业应在所签合同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家”。
四、对于违反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减纺织品配额,撤销纺织品出口经营权。
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周转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财务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周转基金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周转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 周转基金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为了平衡资金收支、保障业务运转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周转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周转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周转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政府拨款、财政补助、捐赠、借款、收益拨入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周转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
第八条 周转基金的监督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三章 周转基金的运行管理第九条 周转基金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 周转基金的资金运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 周转基金的资金运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挪用。
第十二条 周转基金的使用应当有明确的目标,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周转基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周转基金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 周转基金的监督应当实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周转基金的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周转基金的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 周转基金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周转基金的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及时经验,改进管理方法。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机构的周转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发[2002]284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发[2002]2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594f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1.png)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发[2002]284号)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
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2002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及编制说明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HDB/FZ004-2002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52051100-52051500 52052200-5205280052054300-52054800 52061100-5206150052062200-52062500 52064300-5206450055091100-55094200 55095100 5509530055096200 55096900 55099200 5509990055101100 55101200 55103000 55109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棉花(商品编号:5201)和化学纤维短纤(商品编号:5503,5504,5506,5507)为原料加工生产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商品编号:52051100-52051500,52052200-52052800,52054300-52054800,52061100-52061500,52062200-52062500,52064300-52064500,55091100-55094200,55095100,55095300,55096200,55096900,55099200,55099900,55101100,55101200,55103000,55109000)的加工贸易单耗。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不包括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驻澳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办法嘛称的周转外汇贷款是指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短期外汇现汇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筹借、使用和偿还外汇贷款。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第四条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得到的银行外汇贷款,均可申报外汇贷款贴息。
第五条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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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号:[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4号
发布日期:1994-2-18
执行日期:1994-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七五”期间国家对轻纺产品出口实行了鼓励政策,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特别是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加以改进,以加强对轻纺基金的监督管理,把轻纺基金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轻纺基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559号和(94)财商字第1号文的精神,现将我部制订的《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87)财商字第338号通知印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轻纺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及竞争能力,增强轻纺出口产品创汇后劲,促使国家外汇收入稳定增长,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中央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轻纺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纺基金是国家调节和促进轻纺产品出口的一种经济杠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轻纺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由外经贸部集中周转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轻纺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项扶持,确保创汇。
使用轻纺基金必须与出口挂钩,专项用于扩大出口创汇能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加工深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讲求效益,择优安排。
使用轻纺基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关配套条件落实,以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为主,重点选择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创汇多的项目进行投资,特别对有市场潜力的名、优、特、新出口产品优先予以安排。
(三)有偿周转,谁借谁还,凡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都要按期归还,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四条轻纺基金使用对象是:
(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轻纺产品货源的轻纺企业;
(二)直接从事轻纺出口业务的各类进出口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
第五条轻纺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用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增加深加工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二)扶持轻纺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部分生产与经营建设项目的补充性投资;
(三)扶持开发名、优、特、新出口产品的投资;
(四)自制或购置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及器具;
(五)其他促进外贸发展的方面。
第六条外经贸部开设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的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七条轻
纺基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向外经贸部申报使用轻纺基金,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以下简称“省级经贸部门”)和中央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两条渠道办理。
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是:
(一)凡申请使用轻纺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必须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使用轻纺基金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轻纺基金申请表,并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经贸部门或总公司。
(二)省级经贸部门或总公司对各使用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附上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统一审批。
(三)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向外经贸部申报项目应有正式文件,不能在使用单位原报文或项目材料上签字盖章转报。
(四)使用申请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省级经贸部门(总公司)或使用单位与外经贸部签订书,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轻
纺基金的使用年限,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使用。
第九条经批准使用轻纺基金的单位交纳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费率为2%。
(二)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年费率为2.5%。
(三)归还期在二年以上的年费率为3%。
第十条使用费一律按企业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一并归还,所收取费用归轻纺基金专户,参加周转使用。
第十一条为保证轻纺基金的正常周转,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轻纺基金和使用费。
若按期不能归还的,从到期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期费,所收滞期费归轻纺基金专户,参加周转。
第十二条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要加强对轻纺基金使用的管理,负责将到期的轻纺基金按时收回,连同使用费、滞期费一并上交,以便下年度继续周转使用。
对不能按时收回并上交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的借款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在轻纺基金划拨到位并开始使用后,要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有关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上年度使用轻纺基金的项目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对轻纺基金的使用,要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会计
制度,并主动接受各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检查轻纺基金使用情况。
如发现有违反借款合同,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用,应及时纠正,并保证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凡违反轻纺基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并行对其作出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权;
(三)责成申报单位按期返回挪用的资金及相关收入,并上交轻纺基金专户;
(四)不再给该单位安排借款项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