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新地税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4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具体包括:各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外省区在我区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运营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税是指除代开发票征收地方各税以外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货运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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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4]7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4.19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
实施意见
(新地税发[2004]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
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进字﹝1997﹞19号【发文日期】1997-08-12【实施时间】1997-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严肃认真地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各环节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区局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尽快转发有关企业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4年1月2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需办理退税的企业(以下均简称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其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2)电信(1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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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机房托管服务项目中标公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 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387.0
2022-12-16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4/27
重点项目 告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市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稽查局 2023 年度“四室一 包”通信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市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短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新疆中小企业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主备线路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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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 税务局 2023 年决策支持及增值 有限公司 税发票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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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 2023 年决策支持及增值 税发票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中标公 告
新疆航天信息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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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数据库软件运维及门户网 站升级改造项目一包:数据库软 件运维服务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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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新疆电子税务局系统规范 建设及税费征缴便利化改造项目 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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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税务局 2023 年电子税务局相关 系统运维项目及 2023 年核心征 管等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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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减免税的补充规定
【标 签】减免税的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地方﹝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9-18
【实施时间】2001-09-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正式公文)、(2)减免税申请表、(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减免税的请示所附资料必须提供:(1)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2)纳税人减免税报告、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3、报送申请报告应采取一户一文的形式,不允许一文多户。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审批权限仍按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文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新国税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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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应税服务减免税管理,减免,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审批管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发﹝2010﹞226号【发文日期】2010-11-25【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新地税发〔2006〕29号)从2006年下发实施至今,因税收法规政策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区局在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税收政策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工作总结及报表的上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向区局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告表和工作总结(报表格式见附件)。
减免税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关于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划分及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由区局各税政处室整理后,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发生变化的,以区局文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减免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地税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管理法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为“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下简称为“减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为“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可以享受减免税。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减免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禁止越权减免税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将本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的减免税范围、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按《》第四十七条列举的方法加以合理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地税机关审批且明确了申请期限的,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二章 减免税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税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地税局及自治区以下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审批;自治区地税局和地(州、市)地税局原则上只审批带有地域性、行业性、普遍性和重大的减免税事项以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上级部门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的申请受理、初审,并逐级上报有关资料。
第三章 报批类减免税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税收法律、法规对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材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其申请减免税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减免税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为: (一)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
第十六条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 “减免受理专用章”,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一份送达纳税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将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
第十七条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出具《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 “受理专用章”, 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一份送纳税人作为查询和领取审批文书的依据,一份附在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中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卷并将所有材料转送有关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减免税调查由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部门转来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接收人员应及时与转送人员进行资料核对,并在文书传递册上签字登记。
所负责人派人进行调查,调查应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的事项主要是核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情况和所申请减免税项目规定条件的适合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根据《税务事项调查表》的内容调查完毕后,交所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减免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相关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税务事项调查表》应如实载明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方式及调查的具体情况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税务事项调查表》上签名,保证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真实。
调查工作应当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审查(或初审)由税政法规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税政法规部门接到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送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和调查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准确;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税政法规部门对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不予报批减免税的事实、理由;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申报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签注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减免税审理委员会。
审查中发现资料不全或《税务事项调查表》没有对调查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的,退回调查部门重新收集资料或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当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新收集资料或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减免税的批准由减免税审理委员会负责。
各县(市、区)地税局成立减免税审理委员会。
减免税审理委员会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与税政、法规、征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部门。
税政法规部门对形成的初审意见提交减免税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决定。
集体研究决定减免税事项时,应当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及研究决定。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集体研究完毕,局长根据研究决定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批转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转有关部门执行并送达纳税人。
减免税事项审批决定由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转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减免税的;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审批减免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变更,需要停止执行的。
需要停止执行减免税的,应报经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决定后,由税政法规部门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由受理部门送达纳税人,告知其终止减免税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对不应当减免的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追缴。
第四章 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