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资料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为提高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实现房地产业的税收贡献,进一步发挥房地产税收的调控作用,推动全市地方税收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规定精神,市局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创新探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更新管理理念,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大力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全程控管房地产税源,全面提高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全力推动全市地方税收持续增长。
二、总体目的和要求以专业化为突破,实现专门化、专家化、专人化管理;以精细化为关键,实现过程控制、综合评估、精细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实现全面采集、互通共享、有效利用;以规范化为基础,实现机构规范、流程统一、标准明确;以人性化为宗旨,实现程序简化、纳税便利、服务优质;以社会化为助力,实现综合治税、网络护税、合力促税;以责任化为保障,实现职责清晰、考核严格、有效落实;覆盖各税种,协调各部门,链接各环节,不断提高征管质效,促进应收尽收,推进依法治税。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探索创新工作体制结合实际,实施专门化管理。
各单位应结合房地产经济集中度、房地产税源集聚度、房地产税收依存度等因素,因地制宜、有所区别地探索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实现模式,房地产税源相对集中的单位,可采取专业征管的方式,组建专业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税收实施集中式的专业化管理。
房地产税源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的单位,可采取专业征管与属地征管相结合的方式,区别税源集中程度,组建专业所,依托属地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税收实施集中分散式的专业化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
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税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10.17【实施日期】200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概述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一)项目登记的管理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2009〕55号)执行。
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2008〕153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2009〕55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2007〕3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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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发票管理版本: <1.0>目录1.发票领购 (4)1.1业务说明 (4)1.2操作说明 (4)2.发票分发 (5)2.1业务说明 (5)2.2操作说明 (5)3.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 (7)3.1业务说明 (7)3.2操作说明 (7)4.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 (10)4.1业务说明 (10)4.2操作说明 (10)5.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1)5.1业务说明 (11)5.2操作说明 (11)6.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 (14)6.1业务说明 (14)6.2操作说明 (14)7.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 (15)7.1业务说明 (15)7.2操作说明 (15)8.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8)8.1业务说明 (18)8.2操作说明 (18)9.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 (23)9.1业务说明 (23)9.2操作说明 (23)10.空白票上缴 (25)10.1业务说明 (25)10.2操作说明 (25)11.发票缴销申请 (26)11.1业务说明 (26)11.2操作说明 (26)12.不动产发票红冲 (27)12.1业务说明 (27)12.2操作说明 (27)13.建筑业发票红冲 (29)13.1业务说明 (29)13.2操作说明 (29)14.收据红冲 (30)14.1业务说明 (30)14.2操作说明 (30)15.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 (32)15.1业务说明 (32)15.2操作说明 (32)16.打印位置参数设置 (34)16.1业务说明 (34)16.2操作说明 (34)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发票管理1. 发票领购1.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发票发售岗办理发票领购后,企业系统管理员通过系统进行发票领购信息接收确认。
1.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领购]: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已领购未接收的发票信息:勾选需要进行领购接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点击[接收确认]按钮后进行提交保存:2. 发票分发2.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管理员发票领购信息接收后,对系统操作员进行发票分发。
2.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分发]:右边工作区将显示空白可用发票库存信息信息,管理员可对空白发票进行操作员发放:如果要进行多次空白发票发放,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行,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序列行删除,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保存:3. 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3.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不动产预收款收据进行打印开具操作。
3.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操作: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操作:4. 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4.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不动产预收款收据进行作废操作。
4.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界面:输入需作废收据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收据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收据作废提交保存:5. 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5.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5.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勾选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点击[下一步]发票开具操作:房款必须全额支付后才能进行发票开具: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操作:6. 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6.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进行作废操作。
6.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界面:输入需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发票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发票作废提交保存:7. 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7.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进行开具操作。
7.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收据开具操作:表格中带红色*号项不能为空,如果有多条结算项目需要录入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增行,点击[删除]按钮可进行删行;点击[收据开具]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操作:8. 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8.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8.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如果所选为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如果所选为总包建筑工程项目,可以点击按钮查询相关分包项目的税票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项目可开具发票信息选择:(点击按钮“查询分包税票”前的税票信息)(点击按钮“查询分包税票”,并添加分包税票后的税票信息)勾选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点击[下一步]发票开具操作:表格中带红色*号项不能为空,如果有多条结算项目需要录入可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增行,点击[删除]按钮可进行删行;点击[开具收据]按钮进行收据打印操作,按照提示放入指定的空白发票放置入打印机: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操作,如果发现打印有误可进行作废重打: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操作:9. 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9.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已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进行作废操作。
9.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右边工作区将显示项目概要信息:选择对应项目,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作废操作:输入需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按钮进行待作废发票信息查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发票作废提交保存:10. 空白票上缴10.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操作员对分配给自己的空白票进行上缴操作。
10.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空白票上缴]:右边工作区将显示系统操作员空白发票库存信息:填写需要缴回的空白发票信息,如果有多条发票信息可以点击[增加]按钮,点击[删除]按钮可以进行序列行删除,点击[空白缴回]按钮进行空白票上缴提交保存:11. 发票缴销申请11.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系统管理员进行发票缴销申请操作。
11.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发票缴销申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勾选需要缴销申请的发票信息,点击[发票缴销]按钮进行发票缴销申请提交保存:12. 不动产发票红冲12.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操作。
12.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不动产发票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3. 建筑业发票红冲13.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操作。
13.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发票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4. 收据红冲14.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收据(包括建筑业、不动产业的收据)进行红冲操作。
14.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收据红冲]: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待红冲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后,单击“查询”按钮,如果该发票已做完缴销操作,并且该发票是由当前操作员所开具的,则可以点击“开具收据”按钮,打印红字发票:15. 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15.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对建筑业无项目发票进行开具操作。
15.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所输入“金额(元)”,必须小于发票开具限额:输入完成后,单击“发票开具”按钮,打印发票。
16. 打印位置参数设置16.1业务说明本模块为企业开票员对其可开具的各种发票进行发票模板位置调整。
16.2操作说明点击屏幕左边菜单 [发票管理]-[打印位置参数设置]:右边工作区将显示发票开具信息:选择待调整的“发票种类”,然后拖拽下方的发票模板,操作完后,单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