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
最高法关于劳动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关于劳动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诉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王某系某电力公司的电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某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向某电力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公司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王某请求的裁决。
某电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某电力公司以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案例二:李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某日,李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李某请求的裁决。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某科技公司在未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情况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
程序。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doc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保险的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范文一22岁的黄某从20xx年5月到东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
协议中约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
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xx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
黄某向东莞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黄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例。
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
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范文二袁某于20xx年9月份进入厦门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臂不慎骨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
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经裁决,用人单位须向袁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155元。
此外,袁某还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许多企业在劳动者还未发生工伤前,都认为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
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应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仍然还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对公司工伤赔偿的争议小明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由于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双腿残疾。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员工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拒绝支付小明的工伤赔偿金,并声称他的伤残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并没有与工作有任何关系。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为工伤员工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小明的双腿残疾与其工作中的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伤赔偿金。
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规支付他应得的赔偿金。
案例二:对拖欠工资的申诉小红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拖欠了多个月的工资。
小红多次向公司申请付清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小红只好求助于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公司拖欠小红的工资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劳动权益。
小红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法律,劳动保障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或冻结公司财产等,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律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违法违规地剥夺劳动者的权益,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此外,一些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及时维权。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和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需要维权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求帮助和保护。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太原工伤劳动仲裁案例

太原工伤劳动仲裁案例近期在太原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工伤的劳动仲裁案件,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该案的当事人是一名姓李的男性,现年38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
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工作,李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砌筑工。
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我们得知,他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因为从事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双腿骨折。
经过治疗,李先生的伤情已经恢复,但是由于康复期过长,他错过了一年工作时间,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工伤员工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并支付工伤救济金。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李先生提出他的雇主并没有提供适当的救治措施,也没有支付工伤救济金,因此他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李先生提供了多份医疗证明和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证明他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
另外,他还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记录,证明他是在公司正式工作,并且经济损失是由于工伤造成的。
公司方面提供了一份工伤事故报告,但在报告中对事故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模糊和简单的表述。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相关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总金额为50,00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工伤救治的责任,并为受伤员工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
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救治,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公司也没有支付工伤救济金,造成了李先生的经济损失。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于雇主来说,要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救治措施,以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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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
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尽可能消除工伤事故带来的危害,各国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伤保险制度。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劳动的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009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
经治疗,于2010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010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
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0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10)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10)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该院以(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2)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012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
2012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
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012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2012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12)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10)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第
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377.5元。
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
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殷某于2012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14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
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
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
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14年向
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
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12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
2014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
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
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陶某于2011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
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1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
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
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2013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6月3日生活费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陶某于2014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11年8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最终,法院判决工贸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