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典案例研究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的纠纷和争议,涉及员工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和利益问题。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案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判,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原因、解决方式和对各方的影响。
下面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例的分析。
案例: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争议背景:公司是一家中型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员工数量约为100人,平均每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
近期,公司面临经济困难,欠薪问题逐渐加重。
起因:该公司开始出现工资拖欠的情况,员工们的工资一直没有按时发放,有的甚至已经拖欠了三个月以上。
这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不安,他们开始组织了一次集体讨薪的行动。
诉求:员工们希望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并希望公司能够解决欠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分析:1.雇主经济困难:公司面临经济困难,导致资金流动紧张,无法按时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协商解决,比如与员工商议延迟工资发放,或者与员工协商分期付款等解决方法。
2.雇主违法行为: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却拒绝支付员工工资,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这属于雇主的违法行为。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法律救济。
3.员工团结行动:员工们通过集体讨薪的行动,显示了他们的团结和诉求。
集体行动可以通过增加谈判筹码,让雇主意识到员工的要求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从而加速问题的解决。
解决方式:1.协商谈判:雇主与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双方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例如,雇主可以提出分期付款的方案,或者寻求银行贷款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法律救济: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公司坚持不支付工资,员工还可以通过告上法庭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影响:对公司影响:工资拖欠会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员工流失加剧,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对员工影响:工资拖欠会导致员工生活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开销,影响到他们的家庭和生活,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经典职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
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科技公司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 张某的离职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过错?案例分析: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满三年,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人民币3万元。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且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科技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离职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过错张某在仲裁中提出,其离职原因是因为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工作环境恶劣,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
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否认,认为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工作环境也符合国家标准。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环境监测报告等。
经调查,发现科技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况,且工作环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公司过错。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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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 ?理由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 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 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 定不够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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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回答: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 保金额。《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 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 求做职业病鉴定? 回答: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 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 拒绝.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成为了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一起实际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2.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制造业企业,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认为公司存在职业安全问题。
张某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未得到满意答复,最终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3. 分析劳动纠纷案件3.1 受伤原因分析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受伤是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公司职业安全问题导致的。
这基于工作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相关证人证言。
3.2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员工也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如果受伤与工作环境和设备有直接关系,劳动者有权提出合理的要求。
3.3 公司的行为公司在该案中以相关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来证明事故是由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
也证明了公司曾经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安全准则,员工应当遵守。
3.4 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并在仔细审理后做出了裁决。
裁决认定公司没有职业安全问题,并责令张某自负所有因操作失误造成的费用。
张某不服裁决,决定继续上诉。
4. 法律争议4.1 理由分析张某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操作失误是导致受伤的唯一原因。
此外,他还指出公司未能充分提供安全培训,并且在事发后没有采取任何纠正措施。
4.2 法庭裁决法庭接受了张某的上诉,并重新审理了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公司提供更详细的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最终,法庭判决公司应对张某的伤情负责,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5. 解决方案鉴于该案例的争议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决方案:5.1 加强安全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5.2 安全监控公司应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5.3 加强沟通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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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作者:————————————————————————————————日期:2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
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
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
某紧固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孙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以某紧固件公司做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当,且通知书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某紧固件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
与会代表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孙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孙某是否应受到竞业限制的限制?多数代表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某紧固件公司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不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规定是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而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从当时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后合同义务,不应扩大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当然,A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非本公司业务以外的其他盈利性工作。
(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应如何具体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问题?与会代表一致公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从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去操作。
具体到操作,劳资双方应尽量选择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能避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实体方面出现瑕疵而被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风险;从劳动者角度看,如果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离职时的争议,可以取得用人单位更积极、更正面一些的评价,对日后职业生涯也是有利的。
如果经过沟通后一方不同意协商解除,则应当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通过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三)对于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底是解除还是终止?多数代表认为,本案中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更为妥当。
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是不同的。
孙某与某紧固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到期终止手续,孙某仍在紧固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
公司单方面作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提前结束了劳动关系的履行,不符合劳动关系终止的实质要件,应当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少数代表认为,本案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社厅函[2001]249号文对该规定中的“终止”的解释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有代表指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的提法不是最重要的,关键要看通知书的内容,因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直是有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终止和解除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也要严格区分。
本案中,通知书的内容为:“孙某,公司遗憾的通知您,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8月27日终止。
”从这个角度看,原则上应定为解除更适宜一些。
在现阶段,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实践中应严格审查,看违纪的事实是否成立,避免个别用人单位随意找理由,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只引用法律依据,但没有列明解除的事实依据。
在案件审理时,用人单位提出了劳动者违纪的具体事实。
假设此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能否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列明具体违纪事实为由,来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问题,进而撤消解除通知呢?还是法院直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会代表认为,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格式,但并未规定解除通知的具体格式,因此,在给员工发解除通知的时候,可不列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
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
在上述问题之外,与会代表还探讨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讨论后形成的基本观点是,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必须的,否则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去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慎用合理性原则来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甲与乙厂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本案简要案情为,劳动者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乙厂根据其上级公司丙公司制定的《职工奖惩有关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驳回甲关于撤销乙厂《关于解除甲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由乙厂支付生活费、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
本案须研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与会代表经研讨认为:(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但需要有规章制度,而且要完善规章制度。
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当按照对员工有利的方向解释。
比如,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单位有权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而这样的规定,在处罚方式上有多种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员工违反该规定,应从轻处理。
(二)总体来说,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
合法性原则作为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标准毫无争议。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例如,因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吸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劳动者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用人单位的员工,那么劳动者在单位车间的吸烟行为就是极其危险的,在合同中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一家咨询公司行政类的员工,那么劳动者的吸烟行为就不具备危险性,若用人单位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就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关于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与会代表认为,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规章制度的范围。
对《劳动合同法》第1条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
其二是要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界,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既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3、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对规章制度的内容知悉并同意遵守。
而网上告知和板报的方式存在风险,因为如果员工否认的话,单位很难举证。
四、张某等劳动者与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新产业公司等六家公司因筹建正华保险公司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华保险公司因故迟迟未能设立成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等人以新产业公司等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经仲裁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向张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后,谁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新公司筹备期间,本案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效力待定。
与会代表则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代表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一方是由六家公司即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形成的合伙团体。
理由是,劳动者与筹备组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案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认定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对原有劳动法主体理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