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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 ⼀、基本案情某公司成⽴于1997年,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范围为轻钢彩板⼯程设计与加⼯、施⼯,具有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业施⼯⼆级资质。

2004年8⽉,税务稽查⼈员对该公司2002年1⽉1⽇⾄2003年12⽉31⽇执⾏税法的情况进⾏检查。

稽查中税务⼈员发现该企业经营收⼊全部按营业税(3%)缴纳,虽然该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安装)资质,但签订的建筑安装⼯程施⼯合同中未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税务机关遂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件认定该公司经营收⼊应纳增值税,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的税务处理决定。

该公司对稽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税负过⾼且税种认定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税务律师提出税务⾏政复议。

⼆、本案涉及的税法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应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为何认定其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法对混合销售⾏为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事货物的⽣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务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为,纳税⼈依据上述规定对建筑安装混合销售⾏为进⾏税务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当作为分包⽅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产品,铝合⾦门窗,机械设备等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为发⽣后,由于分包⽅本⾝为增值税纳税⼈,须按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合计(即分包额)缴纳增值税;⽽施⼯总承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第⼆款“建筑安装业务实⾏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的规定,对分包额代扣代缴营业税。

换⾔之,对于同⼀纳税⼈(分包⽅),同⼀课税对象(分包额),却要承担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双重税负,这与我国税法的⽴法宗旨是相悖的。

为合理解决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17⽇下发《对⾃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调查的通知》(国家函[2001]649号),对纳税⼈销售⾃产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进⾏了调查。

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防范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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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财税[2016]36号文中所称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在现实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不知如何认定混合销售行为,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引致税务风险的情形。

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行为及税收政策规定,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混合销售行为,正确适用税率。

一、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前后政策对比
混合销售虽不是一个新兴名词,但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赋予了混合销售新的定义,由此混合销售行为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现将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进行列举,以期更好地把握该现行混合销售行为的涵义。

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条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企业兼营和混合业务的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企业兼营和混合业务的涉税问题分析

16%计征增值税,安装服务既可以按照 3%计征增值税 (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 10%计征增值税 (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按照兼营行为分别 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机器设备销售额和 安装服务销售额一起按照 16%计征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 向发包方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一起开具 16%的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②建筑企业外购非机器设备的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非 安装)服务,则建筑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 其一、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 总额中超过 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 16%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 16%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 总额中低于 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 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 10%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 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一条给予了 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涉税处理和发票开具
(一)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分类及税收定性分析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四种: 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 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 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 务。 这四种业务中,前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 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 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该条规定中的“一 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界 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 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 “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 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起草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法律要求、项目特定细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建筑工程合同模板,包括了混合销售的元素(即合同中同时包含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具体合同应由专业法律顾问根据当地法律和项目具体情况定制。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甲方(买方): [甲方全称]乙方(卖方/承包商): [乙方全称]鉴于条款:1.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进行 [工程名称] 的建筑工程,并购买相关货物。

2. 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工程建筑并提供货物。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甲乙双方之间关于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

合同范围: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3. 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施工、供货、安装等]4. 工程期限:[工程开始日期] 至 [工程结束日期]合同价格:1. 合同总价为 [金额],包括所有施工费用、货物费用、税费、保险费等。

2. 价格条款:[例如:FOB、CIF、DDP等国际贸易术语]付款方式: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 [时间] 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百分比] 作为预付款。

2. 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将分 [次数] 次支付进度款,每次支付前需乙方提供相应的进度证明。

3. 最终付款: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在 [时间] 内支付剩余款项。

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保证所有施工和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时间] 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默认接受。

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或货物供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延迟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 [百分比]/天。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形式可为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好处,包括增加销售额、提高利润率和增强品牌影响力。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混合销售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及其例外情形进行详细分析与讨论。

首先,混合销售的主要优势之一是提高销售额。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企业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能够方便客户,提高销售额。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和装修等服务,从而实现整体销售的提升。

其次,混合销售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服务,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润。

建筑材料的销售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而建筑服务的利润率通常较高。

因此,通过混合销售模式,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增加销售额和利润。

此外,混合销售还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得到加强。

客户将把企业视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作伙伴,并更愿意选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然而,混合销售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注意和分析。

首先,混合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销售和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企业在某个领域中缺乏专业能力,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下降、客户投诉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其次,混合销售还可能对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造成挑战。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通常有不同的供应链和分销渠道。

企业需要在管理供应商和协调各个环节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物流延误、库存积压和订单履约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另外,混合销售还可能面临竞争压力。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分别存在大量的竞争对手。

企业需要在这两个领域中同时与竞争对手展开竞争,保持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混合销售、甲方供料、自建行为和分包等特殊应税情形计税营业额的确认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混合销售、甲方供料、自建行为和分包等特殊应税情形计税营业额的确认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混合销售、甲方供料、自建行为和分包等特殊应税情形计税营业额的确认在建筑业税目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混合销售、甲方供料、自建行为和分包等特殊应税情形。

其中建筑子税目可能包括以上情况中的一种或数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其营业额的构成。

一、混合销售依据细则第7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认需要注意混合销售的问题,以正确认定计税营业额。

(一)计税营业额认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其营业额除劳务本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还应当包括设备(不包括甲方供的设备)、非自产的原材料(包括甲方供的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细则16条1款)。

(二)计税营业额认定条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上述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011年5月1日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上述混合销售的认定适用建筑业税目所有应税劳务的认定,即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均适用。

二、甲方供料严格意义上讲,上述纳税人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属于甲方供料的另一方面即乙方供料,这种情形下应按照混合销售进行把握。

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业务模式及财税处理

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业务模式及财税处理

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业务模式及财税处理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特别是建安企业业务复杂,时常会遇到相关问题,如何进行业务模式的设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希望此篇能给大家一点启发。

一、兼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特殊情况(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1. 服务与货物的结合:混合销售行为中,服务与货物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

例如,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需要提供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

2. 单一购买方:混合销售行为的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即客户既购买了服务,又购买了相关货物。

3. 纳税主体统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主体是同一纳税人,即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货物的企业。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 纳税方式: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分别核算: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合并核算: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合并核算,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安合同中混合销售行为的案例分析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

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施工600万元,建筑材料供应400万元。

1. 分别核算:建筑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分别核算,缴纳600万元的营业税和400万元的增值税。

2. 合并核算:建筑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并核算,按照销售额的60%缴纳增值税,即缴纳240万元的增值税。

3.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若建筑公司未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进行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总之,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上较为复杂,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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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与建筑业相关的两种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华政小编提示如下:一、自产货物范围营业税下关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自产货物范围,但11号公告列举了三类不属于混合销售的自产货物,即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销售和安装列举的这三类自产货物才不属于混合销售呢?有人认为11号公告是全列举,仅此三类适用此项特殊规定;有人认为是部分列举,因为在列举此三类之后还有一个等字。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小编而言,比较倾向于部分列举,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和安装自产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范围。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二、电梯安装服务计税方法11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与一般纳税人专门提供电梯安装服务一样,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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