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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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坚持“遵循规律、统一标准、放管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开展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既要强化监督的刚性约束,又要充分发挥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统一标准。

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管应统一标准。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查和监管标准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时,应先提请标准制定单位统一标准。

(三)坚持放管结合。

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又要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自治区科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计划,开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抽查;(二)核定因故需终止实施项目的剩余财政资金并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三)配合各检查组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五条自治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做好相关政策的享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

子公司参照制定。

2,引用标准3.术语和缩写语4.管理职责4.1科技创新部4.1.1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4.1.3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服务机构的协调工作;4.1.4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4.2各单位4.2.1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材料(包括认定申请书、项目转化计划书、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4.2.2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4.2.3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培养。

4.3财务评价部4.3.1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财务、税收政策的落实;4.3.2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数据统计及评估。

4.4党群工作部4.4.1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0044.5市场拓展分公司4.5.1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5.管理流程5.1各单位依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凡符合《xx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范畴的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均可向科技创新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xx00401);5.2科技创新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所提出认定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XX分管领导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考虑: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技术水平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市场导向、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高附加值及良好的经济效益,可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5.3科技创新部汇同相关单位将批准同意申报的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项目的认定;5.4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准备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格式的认定申请书(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基本情况、转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及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及目标等)、项目转化计划书(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借、企业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经济效益预测等)和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书、专利证书、成果检索和查新报告等);5.5在各单位准备认定申请书的过程中,科技创新部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调,对最终材料进行审核;5.6科技创新部将获得认定批准的成果转化项目通报财务评价部、党群工作部、市场拓展分公司;财务评价部、党群工作部、市场拓展分公司做好财务、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人才工作和市场营销工作;市场拓展分公司在对外签订该类产品销售合同时,其产品名称要与成果转化项目名称一致;6.其他6.1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创新部。

广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十年硕果累累

广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十年硕果累累
创新 平 台
詈 要箍釜蒙 荤慧 耄 翥笑 苫霎言骂 蔫 业 囊 霎 轰星 蓁,羹 霉 雷 萎曩 蛩曩 篓 嚣农 霉 耄檠 星墨 最
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在利 用科技 中介服务 平台 ,引进技术 ,蔓 ‘ , u 脓 司 ’守 竺 刀 劣 葛 镪 瑾 了许多工作 ,促进 了国家农业 科技 成果转化资金项 目的组织 实施。
品 种 、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售 收 入 2 3 9 9 万 元 ,净 利 润 3 0 . 2 范推 广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6 , 示 范 推 广 面 40 .4 1 3 7 个 产 品在 生产 中得 到应 用 。 广 规 模 7 8 万 只 :水 产 新 品 种 1 ,示 02 个 范推 广 规 模 5 8 . 万 尾 : 获 得新 工艺 l 79 1 4
新 增 就 业 人 员4 2 人 ,带 动 农 民4 1万 万 元 ,政 府 其 他 拨 款 7 万 元 ,金 融机 构 22 .8 O
在 国 家 资 金 的 带 动 下 , 2 0 年 ,广 西 人 ,培 训 人 员9 . O 人 次 。 08 2 7万 金 , 2 0 4 2 1 年 , 自治 区 农 业 科 技 08 00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立 项 项 目7 项 , 安 排 专 5
项 资 金 1 0 万 元 。转 化 资 金 的 设 立 , 70
贷 款 2 0 元 , 其 他 4 万 元 。实 现 销 售 0万 0
“ … 五 ” 期 间 , 新 兴 产 业 方 面 收入 49 8 O 万元 ,技术 服 务 收入 10 4 十 92.1 9 .
从2 0  ̄ 2 1 年 ,广 西 获 得 国家 立 项 支 持 的 项 目有 1 1 ,j 0 l- 0 0 ' 0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科技基金

广西科技基金

广西科技基金摘要:一、广西科技基金的背景与意义二、广西科技基金的发展历程三、广西科技基金的项目资助范围与对象四、广西科技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五、广西科技基金的成果与影响六、广西科技基金的未来展望与挑战正文:广西科技基金是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为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公益性基金。

自成立以来,广西科技基金在促进科技研究与开发、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广西科技基金的背景与意义广西科技基金成立于1996年,旨在加强广西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基金的设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二、广西科技基金的发展历程广西科技基金自成立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基金设立初期,规模较小,主要资助一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的增加,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助范围和力度也不断加强。

三、广西科技基金的项目资助范围与对象广西科技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项目。

基金资助对象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

四、广西科技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广西科技基金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基金会的运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五、广西科技基金的成果与影响广西科技基金成立以来,累计资助各类科研项目数千项,资助金额超过数十亿元人民币。

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广西的科技创新能力,还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为广西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

六、广西科技基金的未来展望与挑战面对未来,广西科技基金将继续加大资助力度,拓宽资助领域,为广西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基金会也将面临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助结构、加强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条 自治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地区、市、县和其他有条件的部门建立和发展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所和综合技术商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禁止转化: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术成果;
(二)污染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成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用单位和转化投资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转化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法定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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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在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

为规范农转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转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农转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农转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农转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对农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农转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农转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对农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成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

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农转资金项目指南,推荐咨询专家,参与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和立项及监理验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七条农转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八条农转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技术及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及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 农业信息技术、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九)其它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用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农转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场(站)。

农转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可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农转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匹配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一)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农转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农转资金支持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农转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五条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厅(局)行
业科技计划形成的省部级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省部级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申请农转资金支持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部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主持人资格证明;
(五)成果证明、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六)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或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七)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第十八条各市科技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农转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组织的项目,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

自治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评估或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农转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

农转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项目的中期监理和期终验收评估。

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追缴所拨经费等措施。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合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农转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受理社会对农转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农转资金的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及经费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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