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优秀法官-吴全会
昌平区法院优秀法官曹松清

昌平区法院优秀法官曹松清曹松清,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2007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任昌平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初次见到他的人都会对他俊朗的外表留下深刻的印象:高大挺拔,面容英俊,阳光帅气却不失精明干练,血气方刚却不失沉稳持重。
在他年轻英俊的外表下,还藏着一颗远怀理想、自强不息的心。
他履行着为法代言的职能,在法庭上主持正义、明辨是非、裁判善恶,为百姓敲响手中的法槌,把公平正义的种子播撒在群众的心中,通过几年卓越的努力取得了不菲的成绩,获得了应得的荣誉。
他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先后获“昌平区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政法系统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办案多、零信访”的“北京市双优民事法官”等荣誉称号。
曹松清认真总结案件的特点,钻研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新法律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办出了不少精品案。
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努力做到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兼顾社会和谐。
在昌平法院,曹松清办案拼命是出了名的,被同事们戏称为“拼命三郎”。
他说:“我拼命办案,不是为了个人的业绩,而是要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他经常加班,晚上八点之前很少见他离开法院,也不知牺牲了多少节假日。
在短短几年内,他优质高效地审结了数千件民事案件,2007年结案798件、2008年结案922件、2009结案1006件,2010年948件,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结案数位居全院第一。
他审结的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极低。
工作中,曹松清总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只要是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他都尽量予以满足。
为此,他不知受了多少累,却毫无怨言。
曹松清把每一位当事人都当成自己的亲人,他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可以用“三心”概括之,即“热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诚心”解决每一个问题。
刘玉等与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玉等与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玉;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慧【当事人】刘玉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慧【当事人-个人】刘玉孙彤冯志慧【当事人-公司】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玮高登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玉;冯志慧【被告】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债权人明确向其主张,或是保证人主动表示承担。
首先,冯志慧向刘玉转账83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核心事实;其次,刘玉关于款已还清的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节点是认定刘玉、孙彤双方是否就借款偿还完毕达成一致认识的关键。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债权人明确向其主张,或是保证人主动表示承担。
本案中,2017年7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冯志慧向刘玉转账的83万元,是否系冯志慧作为担保人主动向刘玉承担担保责任并得到刘玉的认可,进而导致案涉借款已全部还清,系本案基础事实。
庭审中,刘玉否认曾向冯志慧主张保证责任,刘玉、冯志慧均称83万元转账与本案无关。
一审庭审中,孙彤提交其与刘玉的微信聊天记录“亲爱的,我的款,大姐都替你还给我了……”以证明借款已由担保人冯志慧偿还完毕。
彭文慧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文慧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文慧;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当事人】彭文慧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彭文慧【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文慧【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针对彭文慧报警反映的其于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党校门口,因故被刘文杰等人进行殴打一事,松园派出所作出被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诉决定书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园派出所于同日向刘文杰送达,后于2020年1月2日向彭文慧邮寄送达,该邮件未被签收。
松园派出所称于2020年1月4日将被诉决定书当面向彭文慧进行了送达,经一审法院向彭文慧核实,其认可于2020年1月5日收到了被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陈全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自然刘宾李文艳刘忻忠【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全来、陈全发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故对该民事裁定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该民事裁定所载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本案上诉人主张因陈全发入狱服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陈全发出狱后亦未告知其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的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昌平建委承接,导致其不能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趋同,且上诉人所持有借条明确载明债务主体,上诉人亦不应只联系不上原审被告,就放弃采取其他方式查询借条所载债务主体的联系办法,故上诉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积极主张权利,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系上诉人怠于行。
梅阿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梅阿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梅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梅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个人】梅阿子【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梅阿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本案中,梅阿子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国人厅函〔2005〕149号文件,该文件梅阿子事实上已经知晓并掌握复印件,其不服人社部的答复提起诉讼,属于上述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梅阿子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梅阿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崔某与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淑焕;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当事人】崔淑焕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当事人-个人】崔淑焕【当事人-公司】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淑焕【被告】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首先有责任提供法律裁判的事实基础,且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不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崔某上诉主张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劳动关系,故负有举证责任。
现崔某提交的证据未能显示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关联,在其未能进一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要求确认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劳动关系难以支持,并对其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总局西山食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26: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某主张,其于2012年9月11日经王某招聘入职总局西山食堂,未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郜慧杰崔全来【代理律所】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辛晶在合同无效后要求香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300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范银花等与喻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银花等与喻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8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当事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当事人-个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代理律师/律所】崔柏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来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柏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来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柏琪张来鑫王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向阳;范银花【被告】喻祥云【本院观点】喻祥云、雷向阳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7年11月22日,雷向阳向喻祥云出具《借条》,载明向喻祥云借款76万元。
首先,自2016年7月5日至《借条》出具前,范银花与喻祥云就案涉借款进行对账和沟通,并询问雷向阳借款金额,要求喻祥云未经其允许不要再借款给雷向阳,上述行为表明范银花对案涉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款项对账和结算;其次,雷向阳出具《借条》后,喻祥云向范银花发送《借条》,范银花未提出异议,并表示“知道了”,具有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再次,范银花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喻祥云转款,并向喻祥云支付部分款项,表明范银花亦参与了借款、还款。
虽然此20万元在转账备注中载明“CPU货款”,但在喻祥云向。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喻祥云、雷向阳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7年11月22日,雷向阳向喻祥云出具《借条》,载明向喻祥云借款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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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会
——执行有界爱民无疆
作者:董闻昕
吴全会,昌平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以勤勤恳恳、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履行着一个执行法官的神圣职责,曾荣获一次三等功,获得昌平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为破解执行难,在近十年的执行工作中,吴全会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汗水交给人民满意的答案,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成为老百姓心中的好执行官。
心系百姓热心肠案结事了送法人
热心肠且办事干净利落是吴全会法官的最大特点,上至高楼大厦财产类案件的查询冻结,下至田间地头相邻关系行为类案件的调解,无所不能,正好应了名字中的“全会”二字。
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执行法官们都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但吴全会法官则采用了更加积极主动的执行方式,通过执行前调解、执行现场快速处理和执行后继续沟通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取得了更高的执行效率和更好的执行效果。
家住天通苑的赵氏老人尽管有9个子女,却无人主动赡养。
在赡养费的执行过程中,子女们就赡养费如何给付,由谁管理产生了矛盾。
吴全会法官认为,就个案而言,并不难执行,但如果每次赡养费的给付都要诉至法院强制执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赡养老人不利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诉累。
故此,吴全会法官亲自到赵氏老人家中,了解老人的家庭状况,与老人的子女耐心交谈,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提出建议。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对吴全会法官的帮助深表感谢,打算召集家庭所有兄弟姐妹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进行协商,并与吴全会法官约定就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沟通。
吴全会法官常说,真正的案结事了,并不是说案件执行完了老百姓没有意见就算,而是要就案件进行全面思考,有时候多做一点点事情,既能提高执行效率,又能让老百姓真正的满意。
在年前一起北京某玻璃厂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吴全会法官高度重视,一方面迅速调查公司财产。
通过银行查询冻结、工厂实地走访、查封机器设备等行动回答了农民工兄弟对法院主持正义的期望;另一方面,细心的吴全会法官通过与十多名工人交谈发现还有其他工人尚未申请执行,因此立即让工友相互告知来院申请执行立案。
经吴全会法官主持调解,公司不久后一次性支付了所有农民工的拖欠工资。
案件的快速执结,既让年轻的80后、90后农民工切实体会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执行,提高了执行效率。
千里之行,积于跬步,吴全会法官就是用这样的“多想一点,多做一点”践行着一个基层执行法官对于“案结事了”的理解。
勇挑重担行动快执法为民伸正气
吴全会作为执行一庭的副庭长,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在通过近十年执行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勇挑疑难案件,沉着面对各种突发情况。
都说执行难,财产线索难找,申请人着急,被执行人又不配合执行,法官要受到多方的压力。
为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法官必须要保持工作的耐心、严谨;另一方面,真正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时候,就必须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9年12月26日中午,正值午餐时间,吴全会法官突然得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的伊兰特轿车出现在回龙观某建材城门口。
得此消息,吴全会法官迅速赶往
回龙观某建材城欲将该车扣押,被执行人仰仗来京务工亲属较多,遥控其亲属横档车前,拒不提供车钥匙并用其他车辆将被扣押车辆夹住,局面一度紧张。
面对此种情况,吴全会法官临危不乱,继续对被执行人的亲属释法明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立即向执行局汇报求援,并联系来拖车,准备最坏的情况下将车辆强制带走。
迫于强大的威慑,被执行人了无先前的嚣张气焰,自觉将围堵车辆挪走并随从吴全会法官办理了被扣押车辆的交接手续。
一场持续近两个小时没有硝烟的对抗在吴全会法官耐心疏导和强力威慑下,以顺利执行结束,既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勤勤恳垦勇于创新
执行工作具有对抗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对执行所采用的方法手段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在执行工作中,除了耐心和勇气,吴全会法官也总是加强自我的学习,寻找着一些好的执行办法,提高执行效率。
如,高院网提供了新的身份信息查询核实系统,能够帮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去车管所查封车辆时可以要求停止验车,更好的控制车辆;向被执行人及时发出财产申报令能够形成较好的执行威慑等等,吴全会法官总是及时的将发现的新方法新经验与其他执行员分享交流。
随着对于执行工作廉洁、高效的要求,昌平法院是较早开始尝试执行流程改革的法院之一,由于处于探索阶段,各个流程之间的衔接需要协调配合,新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手段在运用实践过程中也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故此,作为副庭长的吴全会身上又多了一些协助庭长管理执行流程、分配执行任务、监督执行结果的责任。
当法院的大院随着华灯初上退去了一天的喧嚣,没有了电话局促铃声的办公室显得格外的宁静,吴全会法官却依旧安
静的留在办公司里对着卷宗分析案情,对着结案报告字斟句酌,自己给自己加班也就成了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充实的执行之路也这样一天一天的走过。
大象无形,大爱无疆,每当吴全会法官爽朗的笑声从远处传来,那准是又一个执行案件以胜利告捷,这笑声里,是一个执行法官付出艰辛劳动后收获的满足感,更是一个司法爱民的法律工作者在执行路上踏下一个坚实的音符,唱出的是一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点点滴滴付出的对工作、对老百姓无尽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