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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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1.24
•【文号】国税函[1998]63号
•【施行日期】1998.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1月24日国税函[1998]63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

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国税发[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2 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及答案

2 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及答案
B.上海市国税民政府拟表彰上海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等2家单位郭伟等16名运动员、8名教练员、2名领队
D.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本市各药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事宜
59.下列公文标题正确的是
A.××市教育局关于召开××同志任职的通知
A.通知
B.意见
C.通告
D.决定
22.市国税局告知社会开展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宜用
A.通报
B.通知
C.通告
D.公告
23.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
A.某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
B.某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
C.某机关拟免去该单位财务处处长职务
D.某机关拟告知有关单位参加有关会议
A.事由加文种
B.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
C.只有文种
D.发文机关加文种
26.某市为了加快环市立交桥建设进度,决定把某路段通过的车辆进行疏导分流,可以为此行文的文种是
A.公告
B.通告
C.通知
D.决定
27.通报和通告共同的特点是
A.知照性
B.重要性
C.指导性
D.政策性
28.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应使用的文种是
D.在一定程度上起警戒作用
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
A.公开行文
B.内部行文
C.秘密行文
D.下行行文
17. 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
A.针对性
B.广泛性
C.涉外性
D.地域性
18. 公告的正文包括
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
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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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政发﹝1998﹞14号
【发文日期】1998-07-14
【实施时间】1998-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四号《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紧紧围绕省局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进一步促进九八年我省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按照省局九八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三季度在全省进行“一揽子”税收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五)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收的问题,有无虚收探收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代开代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实行管理。

有无高开低征、低开不征的现象。

(九)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十)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是否健全,管户情况怎样。

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欠税底子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欠税问题。

是否对历年陈欠制定清欠计划,是否按计划清理历年陈欠。

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延解积压税款。

(十二)私营、个体企业建帐建制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对不达建帐标准的个体户的定额是否重新调整,是否存在定额偏低的情况;加油站铅封实行情况如何。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税法和省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下列专项检查,随“一揽子”执法检查一并进行:(十五)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按照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协商的检查办法执行。

(十六)关于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按省局关于对涉外税检查的具体方案实施。

此项检查工作在“一揽子”检查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的,可以顺延。

二、检查方法省直分局、各地、市、县国税局层层进行自查、并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逐级上报。

地市自查报告于8月5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市国税局重点抽查所属县、市局不低于30%。

省局将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从7月中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

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中旬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为8月1日至8月2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21日至9月10日。

四、问题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

凡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部门要向其提交请求
更正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对设置税款过渡户延解占压税款的,必须立即清户、撤户。

滞纳金加收不到位的,要按照省局“关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特别对今年新欠税款擅自不加收或少收纳税人滞纳金的,要根据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1.这次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特点是“一揽子”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作配合,把这次检查工作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执法检查与税收任务的关系,努力达到通过检查促进税收收入完成的效果。

2.本次检查工作侧重查纠问题、剖析原因,注重实效、注重整改、注重落实,检查不能走过场,反映问题要有第一手资料,有具体数字和事例。

3.重点检查阶段,由省局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对检查出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突出问题,省局将逐一研究解决,并通报全省。

4.各级国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并随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5.各地市国税局应于1998年8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一: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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