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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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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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482号
【发文日期】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3﹞10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国税函﹝2003﹞1092号文件附
件),2003年度继续执行在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为60%。

二、按照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分别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分别就地预交税款。

企业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各自独立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税款,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国税函[2007]1153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3号)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8│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一)风险描述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风险,就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

(二)分环节风险点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日常监管存在的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税收管理员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风险。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批项目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总公司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收管理员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调整项目存在风险。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现象。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风险。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迟计销售或销售不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致使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存在风险。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变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权力运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四)防范风险的措施(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质量;(2)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事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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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03-05
【实施时间】2001-03-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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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标 签】汇总(合并)纳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
【发文日期】2001-11-08
【实施时间】2001-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在我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其中地市级成员企业按其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成员企业就地交纳;县级成员企业不就地预缴,由地市级成员企业汇总交纳,但要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部分,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由上级成员企业或汇缴企业据以在就地预缴或储存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总机构为纳税人在我省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

在分期预缴和年终清算时,预缴税款不达规定比例的,以欠税反映,预缴税款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抵顶下期应预缴税款。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参考式样) XXX国家税务局:
经我局审核,XX企业XX年度国产设备投资应抵免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就地抵免应预缴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不足抵免额为______万元
(大写金额:_______)。

山西省XX市国家税务局(公章)
XX年XX月XX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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