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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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2•【文号】国税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类别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

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一)横向标识。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

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

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

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

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

文字标准如下:1.中文。

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

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3.少数民族文字。

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

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

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

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2.图案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基本元素(一)颜色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其主要类别如下:(一)窗口标识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发票管理:Invoice2.规格。

长500mm×高200mm3.安装。

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2.规格。

纳税服务第十章文明服务练习题库(附答案)

纳税服务第十章文明服务练习题库(附答案)

纳税服务类——文明服务一、单项选择题1.办税服务厅应实行领导值班制, 值班领导的范围是:A.由办税服务厅领导轮流担当B.由税务机关局领导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轮流担当C.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D.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办税服务厅应当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延时服务制度B.限时办结制度C.预约服务制度D.首问责任制度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限时办结制度,指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3.税务人员为周某在约定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所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预约服务制度B.延时服务制度C.导税服务制度D.提醒服务制度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预约服务制度,指办税服务厅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税费事项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4.艾某打电话到办税服务厅咨询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人员小王对该项政策不熟悉,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告知艾某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B.告知艾某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找政策C.告知本单位税政科室电话,让艾某自行拨打电话咨询D.留下艾某姓名、电话,承诺回复时限,做到及时回复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咨询,应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题,关键是必须有效指引。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三、事项解读 (一) 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二) 培训辅导
第章 宣传咨询规范
➢ 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 ➢ 税收专项培训辅导
(三) 纳税咨询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 公开咨询服务电话 ➢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服务专岗
纳税咨询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行标准优于基本规范项,我省执行标准优于升级 规范项,我省执行标准与总局规范要求一致项我 省执行标准达不到总局规范要求项。
我省优于升级规范的执行我省规范标准。
第一章 关于《纳税服务规范》
(四)《规范》对接落地原则
王军局长要求,总局和各级税务机 关要以“谁发文、谁负责”为原则,对现行有 关制度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凡是与《规范》不 一致的,要停止执行或以《规范》为准进行修 订、细化、完善。
后。
具体来说,就是可以超越,不能落
第一章 关于《纳服规范》
(五)主要内容
九 税税发 申优证 宣权 文
务务票 报惠明 传益 明
章 登认办 纳办办 咨维 服
记定理 税理理 询护 务 规规规 规规规 规规 规 范范范 范范范 范范 范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一、基本概念 宣传咨询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帮助纳税人了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四、与我省差异 总局宣传咨询规范共项,我省执行标 准优于升级规范项,按我省现有标准执行; 我省执行标准与总局规范要求一致项,按 总局基本规范要求执行。
第九章 权益维护规范
一、基本概念 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所制定和遵守的纳税服务投诉、涉税法律救济、 涉税中介服务及监管等制度和规范。
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税总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印发)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文件印发),现就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一)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

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

结合税收工作重点议题,举办税企高层对话,交流税企双方的观点和情况,增进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认知与了解,提升大企业高层对税务工作及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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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4﹞299号
【发文日期】2014-07-01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 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
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要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
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

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本元素应与本通知要求一致,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二)精心组织,妥善安排。

各地统一规范标识工作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地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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