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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通用6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通用6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通用6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1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一)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工 程造价咨 询合同》 (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 程造价咨 询合同》 (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 F-2002-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广东联合运通投资有限公司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南沙翡翠公馆工程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3年8月日开始实施,至 2015年10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doc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doc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 F-2002-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 F-2015-0212)(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6篇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6篇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咨询人):[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就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专业、准确的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咨询服务的范围及内容1. 乙方提供关于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造价咨询服务。

2. 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成本估算、预算编制、工程变更分析、造价监控等内容。

3. 在本项目建设周期内,甲方如需要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服务,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二、合同期限及进度安排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且咨询服务完成为止。

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具体进度按照甲方的通知和要求进行安排。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的,双方应提前沟通并达成共识。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费用标准按照行业惯例和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费、结算审核费、技术咨询费等。

2. 费用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如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进度延误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及相关信息给乙方,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确保服务结果的准确性。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且咨询服务完成终止。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与乙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项目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合理投资,同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的范围,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造价测算、投资估算、成本分析等咨询服务;2. 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关建议、方案,并提出合理的造价控制措施;3. 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提供详细的造价咨询报告,并在需要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造价调整意见。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报价,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后向甲方出具发票,并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3.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按照双方重新商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合同变更1. 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合同;2. 变更合同应具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及费用调整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合同期限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完成项目建设工程或乙方提供的服务期限结束为止。

第六条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 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法律适用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2. 如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6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6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6篇篇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承接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服务,乙方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对相关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工程项目造价预算;(2)审阅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定标文件;(3)对工程项目的计费、结算等进行审定;(4)为甲方提供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方面的建议和意见;(5)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服务。

1.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保证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和准确性,并恪遵法律法规和德行,确保服务的品质。

二、服务费用2.1 甲乙双方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费用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如服务过程中有额外费用产生,应由甲方另行支付,双方另行约定。

2.2 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应包括相关税费,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逾期未付的,应按日支付逾期罚金。

三、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之日止。

3.2 服务期限如需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四、保密条款4.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乙方毕业服务结束后,应按甲方要求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归还或销毁。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5.2 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暂时免除履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模板(9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模板(9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模板甲方:乙方:就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项目(以下简称“酒店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_____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国家法律及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______),本着公平、自愿、互利原则,结合酒店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述1.1、工程名称: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1.2、工程地点:北京丰台区王佐镇1.3、工程规模: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工程建筑面积约8564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9345㎡,地下建筑面积约26302㎡。

第二条酒店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阶段本合同约定,酒店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为:全过程造价服务。

具体分如下阶段:2.1、投资估算阶段;2.2、施工图预算阶段;2.3、招投标服务阶段;2.4、施工过程造价控制阶段;2.5、竣工验收决算阶段;2.6、施工图纸审查和设计方案造价控制阶段;2.7、其他服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备案招标文件合同编制;第三条酒店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时间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造价咨询服务阶段约定,根据甲方提供的酒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已完成及未来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内容,向甲方提供如下造价咨询服务:3.1、投资估算咨询服务内容参照《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______)和施工图设计图纸,以及甲方具体要求编制酒店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包括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砌筑抹灰、室内外精装修、机电工程、特种设备(电梯、智能化控制设备等)、特种工程部位(游泳池、厨房、洗衣房等)、室外配套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设备采购、酒店运营物品采购等酒店项目全部投资内容。

上述投资估算报告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

3.2、施工图预算咨询服务内容3.2.1、施工图预算定额计价服务内容甲方已与酒店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详见《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施工总承包协议书》),乙方根据上述施工协议约定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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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B类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本工程投资额约为人民币**亿元(最终以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等报送结算总金额为准)计算咨询服务费。

在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主体结构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合同价款的**%,余款在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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