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引言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以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本文将对刑事拘留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和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或案件侦查期间,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责任或者阻碍案件侦查,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相互配合,维护了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事实清楚,且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嫌疑。
2.存在逃避刑事责任、毁灭证据、阻碍侦查等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进行了侵犯。
因此,在适用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权衡,确保适用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三、程序刑事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拘留决定、拘留通知和拘留执行等环节。
1. 拘留决定拘留决定是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民警须经过合法授权,持有拘留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并告知其权益、义务和拘留期限等。
2. 拘留通知拘留通知是公安机关将拘留决定书的内容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文件。
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 拘留执行拘留执行是公安机关根据拘留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收容在指定的拘留所或其他设所居住地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
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需求。
四、权利保障虽然刑事拘留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1. 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晓被拘留的原因、期限、权益和申诉途径等信息,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种类与适用范围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 逮捕五种。
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保证其随传随 到,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可以减轻犯罪 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案件 的侦查和审判。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原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和保障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保障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引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的强制限制行为。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指哪些人可以被采取强制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
1.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有犯罪嫌疑且尚未被法院定罪的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中,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约束其出境和改变住所等行为;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活动范围进行监视和限制;拘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侦查;逮捕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指定的场所,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被告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已被法院认定负有犯罪责任的人。
对于被告人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羁押。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较轻,只限制被告人出境和改变住所等行为,而羁押则是将被告人关押在拘留场所进行审判和执行。
3. 其他相关人员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适用于其他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对于这些人员,主要是采取传唤、扣押和拘留等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出庭作证和配合调查等工作。
4.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通常来说,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存在逃跑、销毁证据、威胁证人等侦查活动受到妨碍的情况;•强制措施是合法、必要的,并且适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时间。
5. 强制措施的限制和保障尽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保障侦查和审判工作的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需注意对被限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法律规定了强制措施的限制和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几点:•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滥用职权;•被限制人有权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复核;•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时间,应当及时解除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 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 料。
保证方式
为了保证取保候审的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办案机关审查认可;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的 标准缴纳。
逮捕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程序
逮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申请,由法官 或者检察官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再补办申请手续。
实施方式
逮捕通常采取手铐、脚镣等械具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 自由,并采取拘留、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辅助实 施。
逮捕的变更和解除以及法律责任
01 02
2. 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机关应当由2名以上的司法警察或者侦查人员执行,并向 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拘传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 强制到案: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 被拘传的原因、时间和地点。如果被拘传人拒不到案,可以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拘传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拘传的实施方式
拘传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
注意事项
1. 不得连续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应 当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看护;
拘传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
3.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4.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通知女工作人员协助看护。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拘留,以保证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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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我们知道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再次出现犯罪行为,一般会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那么,这些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呢?时限又是怎么样的,接触强制措施需要什么条件?小编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强制措施释义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况:(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于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按照我国和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查明其身份。
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