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研究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研究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现代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日趋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也得到不断改善和规范。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手段,既是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和监管,也是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过度适用、滥用等,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保障效果被削弱,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权益会加大,对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也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度适用原则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和价值:对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深入的阐述,同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2.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的现状和问题:对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如滥用、过度适用等,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3.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的保障机制和控制手段: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探讨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的保障机制和控制手段,包括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判断标准和执法监管措施等。
4.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的优化建议:根据对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的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和改进措施,以减少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作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综合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案例的调查和分析,全面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适度适用原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的理论研究和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本研究结果有助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过度适用、滥用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8 716 ,0 5年803 2 和9 08 4 , 准逮捕 6 8 人 2 0 6 7人 5 0 人 批
和提起 公诉 的 比例分别 为 0 . 、8 7 、0 . 、 4 3 9 . 1 10
羁押 。但是 , 在我 国刑事 诉 讼 中 , 事 强 制措 施 的 刑
较 而言 , 同样可 以较 长 时 间 约束 犯 罪 嫌 疑人 、 告 被 人 人身 自由 的取 保 候 审 、 视 居 住 等 强 制 措 施 实 监 践 中却适 用得 较少 。 以我 国某 市 2 0 年 办理 的刑 03 事 案件 为例 , 0 3年 该 市 刑事 拘 留犯 罪 嫌 疑 人 共 20 2 9 人 , 保 候 审 49 0 , 保 候 审 运 用 率 为 77 7 取 8 人 取 1. 1 。而在 这49 0 7 9 8 人所涉 及 的刑事 案 件 中 , 轻 伤 害案件 约 占二 分 之一 的 比例口 。这 些 数据 反 映 ] 了我 国刑事诉 讼 中 , 强 制措 施 的适 用 , 对 过分 依 赖 于羁 押性 强制 措施 。 ( ) 用 目的惩罚性 强 、 障性低 二 适 保 根 据 无 罪 推 定 的 原 则 , 罪 嫌 疑 人 与 被 告 人 犯 在 法 院审判之 前 , 只是 有 犯 罪 的嫌 疑 , 应 当受 到 不 来 自法律 程序 以外 的任何 暴 力 。从 保 障 嫌 疑人 人 权 的角度 出发 , 事 强 制措 施 的 适 用 只 限 于 发 现 刑 案 件事 实 的需 要 和 能够 保 障刑 事 诉 讼 的 进 行 , 其 施 行有 必 要 受 到 一 定 的控 制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刑 事强 制措 施 具 有 对 诉 讼 活 动 的 保 障 性 的特 性 , 而 不具 有 实体 意 义 上 惩 罚 的特 性 。 因 此 , 刑 事 在 强 制措施 的适 用 上 , 该 立 足 于 保 障 诉 讼 顺 利 进 应 行 的措施 , 而不 应 以追 求 对 嫌 疑人 的惩 罚 为 目的。 但 是 ,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 强 制措 施 的适 用存 在 在 对 着“ 惩罚 化 ” 情 况 ,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当成 刑 罚 处 的 把 罚 手段来 使用 , 完全 不 理 会 它 与刑 罚 、 政 处罚 以 行 及其 它 社会治 理 手段 的 区别 。例 如 , 安 机关 、 公 检 察 机关 把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作 为威 慑 手 段 , 过 对 犯 通 罪 嫌疑 人适用 刑事 强 制措 施 来 威 慑社 会 上 的不 稳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 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 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 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是两种重要的调查与约束手段。
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这两项制度的运用也日趋规范化、系统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这一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探索其解决之道。
二、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概述1. 留置制度概述留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暂时扣留,以待进一步调查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2.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三、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的现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常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部分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和执行混乱。
(二)程序衔接不顺畅在从留置转向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由于程序衔接不顺畅,往往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延误的情况。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
然而,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四、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制度设计原因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
例如,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二)执法人员素质原因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三)监督机制原因监督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得对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
五、解决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应进一步明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规定,使实际操作有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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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正万:《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载《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2]岳礼玲:《刑事诉讼程序中预防性羁押的国家标准》,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3]李学军、赵琦峰:《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及治理管见》,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摘要】: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现行犯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诉讼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侦察活动中的重要工作。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的立法设计和司法运用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科学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惩罚化”强制措施有利于发现真实,从而保证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强制措施有助于控制犯罪。
强制措施能够促进保障人权。
强制措施对于推动法制教育有积极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存在较多问题。
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过度依赖羁押性手段,而对羁押的替代措施重视不够。
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都存在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强制措施。
然而,单就等候审讯或审判的强制措施而言,剥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例外,即使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能够附条件地被释放,在基本自由的状态下等候审判和准备辩护。
与法治国家的做法和国际准则的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措施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检察人员的讯问以及等候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的精神,侵权预防和救济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未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
因此,应当采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权,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治罪,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等方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但从立法规定和实务运用来看,这种保障仍然显得力度不够,其突出表现是:所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律采用单方面的行政审批程序,缺乏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程序,不足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惩罚性”地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比较普遍。
强制措施本来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宗旨的,其固有特征在于它对合法诉讼活动的保障性和对程序违法的预防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它与刑罚和行政处罚等实体法上的“制裁”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际准则不仅禁止非法适用强制措施,而且也禁止“不合理地”或“不必要地”适用强制措施。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却比较普遍地存在强制措施“惩罚化”的情况,即公安、检察机关有意识地把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惩罚,甚至是对其他人的一种威慑;侦查、起诉机关自我授权和执法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
在强制措施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自我授权现象,从而削弱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至于公安、检察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违法的现象,那就更为突出了;立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实际适用的强制措施相脱节,存在一些“法外”的强制措施。
在法治原则之下,每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法定的程序。
尤其是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力,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无根据地或者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
如何正确对待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方法以及如何协调各种合法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成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必须面对的一个急迫现实间题。
第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多层次化构建。
对物的强制措施规定列入刑事强制措施专章中进行规定;增设对单位使用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建立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规定。
第二,建立“取保候审为主、被逮捕羁押为辅”的刑事强制措施新制度。
第三,优化整合强制措施权力配置,切实加强权力相互制衡。
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权力适当分离;对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权力上收一级;对审判机关强制措施使用完善程序。
第四,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存在是刑事诉讼的必然,是刑事诉讼活动规律的体现,其使用正确与否,不仅仅关系到案件的进程,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是否公正的重要表现,所以,为了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缺陷分析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范围狭窄,在立法上存在重大缺陷和漏项。
由于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暂时性强制方法,是为了保全证据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临时性措施。
因此,严格来讲,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不应只是一种,而应是由多种措施类别组成的一个体系。
国外一般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羁押、附条件保释等;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等。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
[3] 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范围狭窄,在立法上存在重大缺陷和漏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仅仅是狭义的对人的强制措施,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等放到了“侦查”一章中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未作任何规定。
但实践中针对隐私权的相应手段却已在不同程度地使用,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此外,《刑事诉讼法》中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强制措施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单位或者被告单位为逃避侦查和审判,转移犯罪所得财产,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拒不到庭受审,甚至解散单位组织等行为却时有发生。
为了保证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正常和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者被告单位也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二)整个刑事诉讼体系呈现出“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为特例”的反常现状,并缺少对适用强制措施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
因此,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规定了保释制度。
根据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审前羁押只是一个例外,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能被保释在外则是一个原则。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外,通常都能获得保释。
而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法》,整个立法的理念都是围绕着“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为特例”这样一种制度结构来设计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羁押申请和羁押理由,没有专门的羁押适用程序,羁押仅仅是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延续,羁押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期限。
虽然我国也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但与保释制度相反,我国没有规定羁押需要申请而取保候审却需要申请。
这种以取保候审申请取代羁押申请的制度设计,必然产生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为特例的反常现状。
根据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司法审查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一般是由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机构(法院)作出的。
但在我国,因为没有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刑事诉讼中任何强制措施的审批,都是由办案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方式来发布许可令状的,没有类似法院这样的中立机构,没有公开的听证,嫌疑人及律师难以发挥作用,也不需要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措施不服缺乏救济途径。
在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的国家,控诉一方对被控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对为什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什么采取此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彼种刑事强制措施等向司法官员举证。
被控诉一方则可对此进行反驳。
而且,从各国对不服羁押裁决之救济方式看,被羁押人还有权要求复审和上诉,直至上诉到最高法院。
由于我国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完全由作为控诉一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作为被控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反对的权利。
以拘留、逮捕两种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较大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拘留、逮捕后的可资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有权要求释放被羁押者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对错误拘留和逮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救济手段。
由此可见,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服时,没有申告权和其他任何司法救济手段。
而只有司法救济才能提供相对有效和公正的救济,我国立法上没有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不能不说是对权利保障的轻视。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构想(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化。
1、增设对物的强制措施规定。
将搜查、扣押等涉及物的强制处分措施,从现行的侦查一章分离出来,放到强制措施一章中来规定,以体现对物权处分的重视。
主要理由是:(1)物的处分如搜查、扣押等行为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涉及财产权利的保护,这些权利均属于宪法性权利,应当与当事人人身自由一样,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2)物的处分不仅公安机关采用,法院、检察院都可能采用,放到强制措施一章更为合理;(3)物的处分放在强制措施中,有利于进行司法审查控制;(4)物的处分在本质上是预防性措施,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2、增设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规定。
效仿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建立并规范对隐私权的干预措施,如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照相、通讯通信强制检查、通缉、强制采样、派遣侦查人员监视等,并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
3、增设对单位的强制措施规定。
依据单位的特点和强制措施的目的,对单位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逃避侦查、审判,继续犯罪或转移、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等。
强制措施不仅要达到此目的,还要注意不可妨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或正常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