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办学条件信息表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告示范本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告示范本
一、机构名称:XXXX培训学校
二、办学宗旨:以学生为本,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专业、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三、办学内容:
1. 学科类培训: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补习和提高。
2. 技能类培训:包括计算机操作、英语口语、写作技巧、公共演讲等技能的培训。
3. 兴趣类培训:包括绘画、音乐、舞蹈、体育等兴趣的培养和发展。
四、办学条件:
1. 教学设施: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2. 教师队伍: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能够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3. 教学资源: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参考书、网络资源等。
五、办学模式:
1. 小班制教学: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指导。
2. 个性化教学: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 互动式教学: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六、办学效果:
1. 提高学生的学科成绩:通过专业的教学和个性化的辅导,帮助学生提高学科成绩。
2.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各种培训,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
3. 满足学生的兴趣需求:通过兴趣类培训,满足学生的兴趣需求,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七、办学承诺:
我们承诺,我们将以专业的教学,优质的服务,为学生提供最好的教育培训。
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培养综合素质,实现自我价值。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础教育处指标解释

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基础教育处负责部分指标解释说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下面我向大家简要汇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其他部分的内容,分为学前教育机构基础数据和中央财政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管理数据两大方面,共10张数据表,大家手中都有数据表和指标解释,由于时间紧迫,个别指标解释不一定准确,我重点对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办学条件、幼儿班级和个体信息,以及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和“综合奖补类”项目的一些关键数据指标做一个说明。
首先,来看学前教育机构采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表,除了刚才已经讲过的教职工、财务等方面信息外,还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办学条件信息、班级信息、幼儿个体信息等,均由学前教育机构填写。
1.关于《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主要采集了机构名称、类型等关键信息,系统一期包括21个必填项,大部分与现行统计系统指标一致。
重点注意几个关键项:一是机构名称,必须按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全称进行填报,与公章一致。
二是机构驻地城乡类别,是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的城乡分类标准,分为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请按照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范围填写。
三是机构类别分为幼儿园和幼儿班,幼儿园必须是指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独立幼儿园。
四是机构举办者类型,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地方国企,不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民办等。
五是附设班类型,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举办的其他层次的教学班。
一般幼儿园没有。
六是是否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七是是否附属园,默认选择否,附属于学校类型以及附属于学校名称两个字段默认置灰。
当选是时,附属于学校类型和附属于学校名称两个字段才能输入。
八是“是否普惠性幼儿园”:指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公民办幼儿园,具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九是“项目幼儿园类别”——否:指不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项目支持建设的幼儿园——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指国家发改委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支持建设的幼儿园——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指中央财政项目支持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利用闲置校舍改建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小学增设的附属幼儿园——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指本省省级财政支持建设的幼儿园,若与国家项目重叠,优先选择国家项目。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丰城市校外培训机构
审
批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两份,正式批准后存档。
二、本表所贴照片为近期彩色2寸证件照。
基本情况表(表一)
注:培训机构办学类型包括:学科类、艺体类、其它。
举办者基本信息(表二)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表三)
校长基本信息(表四)
办学条件(表五)
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表六)
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课程一览表(表七)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表(表八)
审核审批意见(表九)
备注:属地审核可以根据机构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二)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条件1.申办报告(原件)。
内容应当包括。
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学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须提供本人及聘任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及简历、聘任合同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平安、固定的校舍。
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租借校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
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符合法规的教育机构章程。
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办学终止事由等内容。
6.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教室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8.如提供餐饮的单位需由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效劳)许可证》。
9.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10.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根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