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防局标准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山东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室内商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等)、宾馆(含民宿);(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在IoOo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四)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5.室内保龄球馆、旱冰场、冰雪娱乐、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养老院)、福利院、医养中心、日间照料中心;(三)大、中型幼儿园、托儿所;(四)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办公楼;(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党委政府部门机关、社团组织办公楼。
四、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银行、证券交易所(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_T 2409-2013

ICS13.220.01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409—2013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内容 (2)4.1 消防安全合法性 (2)4.2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2)4.3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4)4.4 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 (9)4.5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 (9)4.6 标识 (11)4.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11)4.8 室内装修、建筑外保温材料 (12)4.9 专职、志愿消防队 (12)4.10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2)4.11 火灾公众责任险 (12)4.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12)5 评估程序 (13)5.1 总则 (13)5.2 评估项目 (13)5.3 资料审查 (13)5.4 现场检查 (14)5.5 对照判定 (16)6 判定标准 (16)6.1 总则 (16)6.2 判定项目分类 (16)6.3 直接判定 (17)6.4 综合判定 (17)7 评估报告 (18)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19)附录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2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盖永兴、陈兵、韩晓杰、黄凤梅、孙厚杰、李智勇、王然、王延清、王琳。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山东省消防条例

各支队、各社会单位: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总队《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消〔2014〕22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临时资质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全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条件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应满足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其中部分条件明确如下:1、消防设施检测所需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设备配备》(GA1157-2014)要求。
2、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问题。
参照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申请临时一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5人;申请临时二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2人。
50 72 60 50-601 10 1 5 42 6 1 2 33、关于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
对已持有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予以认可;对没有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40分及以上的人员,视为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
申请单位的操作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
4、申请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应参加消防总队组织的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
5、关于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单位应取得国家或山东省质检部门下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
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作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6、申请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取得“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活动”临时一级资质,且申请之日以前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并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山东省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标准

山东省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标准建筑防火部分1、建筑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除木结构建筑外)不低于三级。
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应≥0.25h。
其他为一般标准。
2、总平面布局:符合民用建筑一般标准。
3、平面布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高度宜≤32m,应≤54m;老年人的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30人。
三级耐火等级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2层。
分隔应用≥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至少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防火分区与分隔:符合民用建筑一般标准。
5、安全疏散:(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各楼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疏散楼梯≥1.2m,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1.2m,单面布房的走道宽度≥1.3m,单面布房的走道宽度≥1.4m。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距离: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分别对应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为25米、20米、15米;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分别对应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为20米、15米、10米。
满足特殊条件可调整安全疏散距离: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增加25%,房间疏散门开向敞开式外廊可增加5m,安全出口采用敞开楼梯间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应减少5m,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应减少2m。
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国家标准消防国家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消防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一系列组织、职责、政策、程序和实践的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实施指南,包括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维护等内容。
2. 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建筑消防设计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材料等特点,制定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计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分区、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报警系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有效扑灭火灾。
3. 消防安全评估标准:消防安全评估是指对建筑物、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评估的方法、流程和要求,确保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改进。
二、消防设施和设备标准1. 消防水源标准:消防水源是指供应灭火用水的水源,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等。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水源的选址、容量、供水压力等要求,确保消防水源的稳定供应和灭火效果。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通过水的喷洒来灭火的系统,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和场所。
该标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要求,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消防报警系统标准:消防报警系统是指通过感应器、探测器等设备,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的系统。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布置、联动控制等要求,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消防宣传教育标准1. 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标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的活动。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标 准

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消[2008]294号)要求,结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一、设置标准1、单位应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周边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管理责任标牌”,明确巡查频次、巡查责任人、维保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2、在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地点喷涂或粘贴黄色标志线。
3、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实施重点管理。
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标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制度建设应在值班室显要位置悬挂以下制度:1、火警处置程序,附件1;2、消防安全建设标准,附件2。
消防安全建设标准(附件2)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建设标准(附件3)应印发每一位员工,学校定期组织学习。
三、档案建设1、★★★消防档案培训档案应存放单位总平面图(标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单位员工培训记录(每月一次)、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2、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档案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档案应存放单位员工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每两个月一次。
3、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档案应存放单位公布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的正式文件、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附:1、火警处置程序;2、消防安全建设标准;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建设标准4、消防安全培训计划;5、学校员工培训记录;6、学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档案;7、消防安全责任书;8、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9、单位正式公布文件;10、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11、消防培训内容。
山东消防规定

山东消防规定山东消防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消防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指南。
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和火灾事故的特点,山东消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山东消防规定明确了火灾防控责任和组织体系。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在政府层面,设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项防火措施。
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则应当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培训。
其次,山东消防规定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消防标准和措施。
例如,高层建筑应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商业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并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工厂和仓库应当划分消防区域,并配置专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等。
此外,还规定了对电气设备、厨房、储存危险物品等特殊场所的消防要求,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再次,山东消防规定明确了火灾的应急处理程序和组织结构。
规定在发生火灾时,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启动火警报警装置,并按照统一的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同时,要求各级消防队伍要建立健全火灾报警接报系统,快速响应并派遣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消防队伍还要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措施,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最后,山东消防规定还对火灾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于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山东消防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通过明确火灾防控责任、规范建筑物消防要求、落实火灾的应急处理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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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01发布 2008—05—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2 消防供水系统 (18)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4.6 气体灭火系统 (33)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4.8 机械排烟系统 (37)4.9 挡烟垂壁 (38)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4.14 消防电梯 (48)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5 检验规则 (50)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吴福军、张少见、房传斌、谢丽娟、刘军勇、杨华俊、刘堃、范洪光、田成、周建志、黄玉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5135.1—2003~GB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14561—2003 消火栓箱GB14102—2005 防火卷帘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2005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98(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3—93(1999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A30.1—2002~GA30.3—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386—2002 防火卷帘控制器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33—2005 挡烟垂壁DB37/T386—20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3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3.1 检验性质3.1.1初次检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 不合格项目分类本标准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1 一般要求检验要求: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4.1.2 布线4.1.2.1 管路加固措施检验要求: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类别:1)、2)C类4.1.2.2管路连接检验要求:1)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
2)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类别:1)B类;2)C类4.1.2.3导线连接检验要求: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
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类别:1)A类;2)B类;3)、4)C类4.1.2.4传输线路的管路材料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不燃或难燃的保护方式布线。
2)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明敷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6)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类别:1)、2)、4)A类;3)、5)、6)B类4.1.2.5传输线路导线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2。
类别:1)、2)B类检验器具:0mm~25mm外径千分尺4.1.2.6布线要求检验要求:1)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2)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探测器的底座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类别:1)、3)B 类;2)C类4.1.2.7导线的绝缘性能检验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类别:B类检验器具:500V兆欧表4.1.3火灾探测器4.1.3.1点型火灾探测器4.1.3.1.1探测器类型检验要求: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类型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类4.1.3.1.2外观检验要求:1)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类别:1)、2)C类4.1.3.1.3安装牢固程度检验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类别:B类4.1.3.1.4设置位置要求检验要求:1)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探测器中心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探测器中心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探测器边缘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6)探测器边缘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类别:3)、4)B类;1)、2)、5)、6)C类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4.1.3.1.5保护半径、内走道安装间距检验要求: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表1规定。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温、感烟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间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类别:1)、2)、3)B类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4.1.3.1.6安装倾斜角检验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º。
类别:C类检验器具:角度测量仪4.1.3.1.7火灾确认灯的安装方向检验要求:探测器的火灾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