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持续有效解决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栋、成单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分为原地配建、异地配建、交费抵配建、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四种方式,在符合整体规划条件下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原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本址上,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89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含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下同)管理,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保障性住房价格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神,切实把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作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形成机制(一)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方式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地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
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指导价上限管理,其租金标准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允许投资运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租金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租金水平。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其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具体由住房所有权人或投资运营方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或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长市房改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市房改字[2007]1号)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保障性住房有多种形式,本办法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有偿提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负责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不含双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保障房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按照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六条保障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
并给予保障房使用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加盖政府保障性住房印记。
第七条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助等其它资金。
第八条申请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二)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三)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四)未转让过住房;(五)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福利房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福利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我国,福利房的建设和分配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福利房的税费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福利房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福利房,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分配的,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
福利房具有保障性、公益性、无偿性等特点。
2. 分类福利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限价房:是指政府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对新建住房实施限价政策,使住房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的住房。
(3)廉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向其提供的,租金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福利房税费的法律规定1. 税费种类福利房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契税:是指购买房产时,按照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2)印花税:是指购买房产时,按照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3)土地增值税:是指房产转让时,按照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4)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出售房产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2. 税费减免政策(1)契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2)印花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福利房,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3)土地增值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4)个人所得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市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政府指导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
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三)多方参与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军队建设和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旨在保障我国军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详细介绍我国军人住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根据《军人保障法》和各军种、各地区实际情况,我国军人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福利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补贴和房改住房补贴三类。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指军人在无配备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由政府或单位以某种方式给予的住房补贴。
保障性住房补贴是指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军人,在当前保障性住房体系下,由政府或单位以某种方式给予的住房补贴。
房改住房补贴是指在第二轮国有企业房改中安置退役军人的住房补贴。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我国军人主要的住房保障方式之一,适用于暂无配备保障性住房或未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军人。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根据军人所在部队的地区不同,分为不同的标准。
在北京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35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105元/月;在上海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30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100元/月;在广州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20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90元/月。
保障性住房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对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军人,提供的额外补贴。
保障性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在各地有所不同。
以广东省为例,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48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38元/月。
房改住房补贴是指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改革中,安置退役军人时,提供的住房补贴。
我国房改住房补贴标准在各地也有所不同。
例如,北京市的房改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月;广东省的房改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月。
五、总体评价我国军人住房补贴标准虽然在保障军人基本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优先考虑军人住房的问题,使军人在居住环境上享受更多福利待遇,从而进一步增强军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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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简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注意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票据(如公益性捐赠票据)等证明资料,以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7、文件生效日期:
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财税[2010]88号文明确规定,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也就是说此政策税收优惠期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