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部分材料要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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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陕金融发〔2010〕7号)文件精神,2010年12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231号),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抓住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规范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县市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乏力,存在等待观望现象,已影响到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的整体进度。

现在,距省上要求的任务完成时限不到1个月,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计划完成规范整顿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整顿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月底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准入是省政府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刚性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放在营造地方健康金融环境,关系地方经济发展高度对待,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合政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融资性担保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二)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核;(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0120517《银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

20120517《银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2年)索引号:717804719/2012-04019办文部门:合作部发文日期:2012年1月5日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文号:银监办发[2012]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各银监局: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目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1)一、机构设立 (1)(一)法人机构设立 (1)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7)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1)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1)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1)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1)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1)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2)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2)1.1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2)1.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2)1.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3)1.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3)1.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3)1.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3)1.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3)1.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4)1.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7)1.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20)1.2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20)1.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筹建审批 (20)1.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开业核准 (21)1.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23)1.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28)1.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32)1.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32)1.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审批 (33)1.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核准 (35)(二)分支机构设立 (37)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37)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37)1.3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筹建审批 (38)1.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开业核准 (39)1.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开业核准 (40)1.3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42)1.3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开业核准431.3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开业核准 (45)1.3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审批 (46)1.3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审批 (47)二、机构变更 (48)(一)法人机构变更 (48)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48)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审批 (49)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51)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社员)审批 (51)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52)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52)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审批 (53)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配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54)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55)2.1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57)2.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批 (58)2.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修改章程核准 (58)2.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存续分立审批 (59)2.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分立审批 (60)2.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吸收合并审批 (61)2.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合并审批 (62)2.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62)(二)分支机构变更 (62)2.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63)2.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63)2.2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机构升格审批 (65)2.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66)三、机构终止 (67)(一)法人机构终止 (67)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解散审批 (67)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破产前审批 (68)(二)分支机构终止 (69)3.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分行、支行、分理处、分公司、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69)3.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机构终止审批 (70)3.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自助银行市场退出审批 (70)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71)(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71)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71)(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72)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72)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73)(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74)4.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74)(四)发行贷记卡(信用卡) (75)4.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贷记卡(信用卡)审批 (75)(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76)4.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77)(六)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78)4.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78)(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79)4.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79)(八)开办其他业务 (79)4.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审批 (79)五、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80)(一)法人机构 (80)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80)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董(理)事任职资格核准 (81)5.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 (82)(二)分支机构 (84)5.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84)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86)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湘政金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7号)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审批,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县市区政府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湖南省范围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本指引办理。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有利于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立或者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财税〔2017〕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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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融资担保处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部分材料要求标准的通知

为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复查整顿、申请设立和变更时更加准确的提供提交相关材料,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冀企融[2010]3号)、《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前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查整顿的通知》(冀企融[2010]4号)和《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要求及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应提交材料等问题的通知》(冀企融[2010]5号)的要求,结合前一阶段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对实施行政许可前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查整顿的工作及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等应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

一、装订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时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条所列顺序及要求一式三份整理装订材料,材料原件要装订在同一份资料中,并在封面注明“原件”。

二、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后,担保机构自行登录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网址:www.heb.gov.cn)申报用户登录处进行注册并登录,进入省中小企业局行政审批事项栏目,点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项目,按提示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三、申请复查整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载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局领导签字)。 (二)章程 1、公司(机构)章程(要求加盖机构公章)。 (三)股东或出资人情况 1、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审计报告,或政府出资文件(审计报告要求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出具此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若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为无企业经营的自然人,则需提供个人资信证明原件、资金来源等可持续出资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本 1、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五)人员情况及证明 1、法定代表人简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从业经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供简历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8、公司(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承诺。 (六)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机构设置; 2、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内部管理制度; 4、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证明 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出租方红章或者出租方签字)。 (八)其他材料 1、设立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3、最近三个年度经营情况概况(截止上月)业务汇总表和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4、自查整改报告。

四、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态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及局领导签名)。 (二)章程 1、章程草案。 (三)股东或出资人情况 1、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2、发起人或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审计报告,或政府出资文件(审计报告要求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出具此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若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为无企业经营的自然人,则需提供个人资信证明原件、资金来源等可持续出资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本 1、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五)人员情况 1、法定代表人简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从业经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格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供简历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8、公司(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承诺。 (六)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机构设置; 2、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内部管理制度; 4、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证明 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出租方红章或者出租方签字)。 (八)其他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核名通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变更事项申请书(载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所在地和变更事项);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上报文件); 3、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主管负责人、局领导签名); (二)变更事项 1、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按第四条新设立所要求材料进行申报 2、变更名称 a、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告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 a、变更组织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4、变更注册资本 a、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出具本验资报告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事务所公章)。 d、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e、募集方式增加资本金,提交证监部门批文(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f、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公告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意见书(要求提供债权人签字原件)。 5、变更住所 a、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合同复印件需要加盖出租方公章); d、告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债权人签字原件)。 6、调整业务范围 a、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决定(加盖机构公章); b、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c、拟任人员资格证明(含声明、承诺等)。 8、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a、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上附其他股东签字); b、新、旧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c、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按资格证明要求)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时需审核原件,并出具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d、新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资信证明(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加盖出具此报告事务所公章);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9、修改章程 a、涉及修改内容的相关法定材料; b、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c、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以上变更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 2、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提供原件;确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出具此报告事务所公章); 3、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按以下顺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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