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分的任责明证论
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参考模板(5篇)

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参考模板协议人: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某与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
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
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_____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
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
企业伦理学(第二讲)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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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社会权力(影响力)
1、经济影响力:是企业通过对资源特别是财产的控制来 影响事件、活动和人们的能力,是一种获得资源并把他们 转换成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2、阿基•B•卡罗: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 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 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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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弗里法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说
观点:“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即在游戏规 则(公开的,自由的,没有诡异与欺诈的竞争)范 围内,为增加利润而运用资源、开展活动”。
理由: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个虚拟的人 ,只能负虚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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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应当履行道德责任的理由
道德责任是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企业应承担并履行道德责 任的理由:
1、企业目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合乎法律和伦理的方式,提供具 有竞争力、能增进社会福利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自身的生存 与发展。
2、责任的铁律:权力——责任是对等的,企业拥有一定的权力 与影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对人的责任
(3) 对环境的责任
(4) 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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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民是三者的结合
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响应 和企业社会业绩三者的结合。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什么; 企业社会响应——如何做; 企业社会业绩——做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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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角度看,企业之所以要履行社会责 任,是因为它对社会有巨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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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经验(四篇)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一、健全三项审理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
几年来,委局领导非常重视案件审理工作,在人员配备和工作协调上都给予了倾斜。
配备了正科级主任,进班子(在我市仅此一例),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无论人员怎么调整,审理室必须保证____人,审理干部优先提拔、优先参加中央纪委培训班学习。
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健全了三项审理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努力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
始终坚持“查审分离”制度,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实行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两权”分离,切实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
在严把案件实体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坚持“三个不上会”:一是违纪事实材料未同本人见面或没有进行审理谈话的案件不上会;二是未向违纪人员进行享有权利告知或被调查人意见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案件不上会;三是未经审理或审理时间不足的案件不上会。
如____年,在调查卧牛河乡两名干部变卖树苗贪占一案时,由于着急上报结果,在错误事实材料没有同本人见面及本人提出的疑问没有解释到位的情况下,检查室就移交审理,审理室发现后决定退卷待审,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特别注重挖掘“案中案”。
在审理辰清镇一名村支部书记挪用救灾款案件时,从证言证据中发现其中有两笔救灾款是被镇政府挪用了,随后我们对镇长、主管副镇长、民政助理____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二)大力推行“乡案县审”制。
针对乡镇及县直纪委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等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我们实行了“乡案县审”制,明确全县各乡镇(及后期成立的驻乡工作室)和县直各单位立案查处的党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报县纪委审理后,再做出处分决定,否则不予结案。
切实发挥统一审理矫正纠偏、拾遗补漏作用。
____年,在审理群山乡富民村支部书记刘某违纪案件时,乡调查组把刘某将集体大额资金存放在个人手中,坐收坐支等行为定为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运行现状及对策(范本)

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运行现状及对策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运行现状及对策201X年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后,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党委、市委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全面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同时,乡镇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领导职数减少,新班子如何有效运行等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对兴宾区乡镇换届后党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现状就兴宾区而言,该区有20个乡镇,换届后,各乡镇领导班子从原来的14名减少到10-11名,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为11名的乡镇有4个,其余乡镇均配备领导班子成员10名,全区20个乡镇共配备有204名领导干部。
10-11名班子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1名兼任乡人大主席;委员6名,其中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组织委员、副乡(镇)长,1名兼任宣传委员、副乡(镇)长,1名兼任统战委员,1名兼任武装部长,1名兼任副乡(镇)长(如配有1名非党副乡(镇)长则为专职委员);另配有1名人大专职副主席。
年龄结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6岁,平均年龄34.9岁;文化结构:研究生1名,大专以上学历202人;性别结构:女干部29名。
换届后班子年龄结构、学历层次、专业分布有了明显改善,班子搭配实现了素质提升、优势互补,新班子呈现出团结有力、奋发有为的新形象。
二、乡镇党政班子交叉任职运行的成效1、乡镇领导分工更加科学合理。
lCA lHsT这次乡镇领导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实行党政交叉任职。
为此,实行党政交叉任职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得到更好地协调统一,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党政分工重叠、决策迟缓、推行不畅的局面。
夫妻家庭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7篇

夫妻家庭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7篇夫妻家庭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篇1】男方: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毕亮。
现协议双方________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_______与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由_______抚养,由毕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元,在每月____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_______周岁止,_______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________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协商归_______所有,由_______一次性给付_______现金_______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万元,归_______所有,_______向_______支付_______万元。
四、________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___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离婚协议书的样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___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_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夫妻家庭的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本【篇2】男方姓名:___女方姓名:____协议人双方于__年 _月__ 日在岳麓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并同意事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并不得有干扰他方之行为。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1、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以及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2、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身份证》、《婚姻证明》,登记建帐,审核签发《暂住证》。
配合公安机关、计生、市容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市容管理工作。
3、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审核签发房屋出租〈治安安全合格证〉、〈房屋出租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行动,认真盘查可疑对象,发现违法嫌疑和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汇报。
5、负责辖区巡查询访,发现“三无”、盲流、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定期组织核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及时变更台账,汇总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月报表〉。
7、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扩展阅读篇】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
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
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东西,副标题往往指明工作总结的内容、单位、时间等。
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责任

请你列举出你认为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应该做 的事情和不应该做的事情。
应该做的事情 不应该做的事情
体贴孝敬父母
在家庭 承担一定的家务
用粗鲁的态度对待父母 对父母提出过分的要求
上课专心听讲、遵守校纪班规
在学校
帮助遇到困难的同学
逃避打扫教室卫生 抄袭作业
在社会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诚实守信;忠诚、互助 、 对人有礼
猜一猜 演一演
让我们请几位同学登台表演,大家来猜 一猜,他们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归纳: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 角色。而且一个人常常担负着多种社会角色。角色 与责任休戚相关,每种角色都意味着一种责任。今 天,老师和同学们一起学习第六课《角色与责任》 的第一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责任
第六课角色与责任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有 或远或近的关系,都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 不同的责任。
(3)责任的主要来源:
对他人的承诺、分配的任务、上级的任命、职 业的要求、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公民身份、 道德原则。
责任主要产生于哪里?
• 责任是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
• 即来源于:
•
(1)他人的承诺
务
(3)上级的任命 求
他人承担的责任
①课堂上教师教书育人 ②环卫工人
清扫街道 ③警察维护治安 ④父母精心
D 抚育我们成长。 A.①② C. ①②④
B. ②③④ D. ①②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对于人的成长来说,承担责任是 A.自尊自信的具体表现 B.自立自强的必然选择 C.走向成熟的标志
ABC D.付出一定代价的
每思个考人:都有自多己重一角生色中,会而扮每个演角哪色些往角往色都?意味
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一、基本情况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
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
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
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
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
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
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
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
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
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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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的分配张健长期以来,我们把“以事实为根据”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原则,但并非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可以认知,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采取了各种方式均不能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始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实践中法官习惯用以下三种作法解决,一、无限期地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二、将案件无限期地搁置,最终迫使当事人调解;三、法官自由裁量,随意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一方。
而司法审判的特征在于即使法院无法探明案件事实,仍不能拒绝作出裁判。
此时应当以什么规则为依据作出公正和相对合理的裁判极为重要。
而“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
”①证据规则第5条采纳了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确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款)。
虽然与民诉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并没有指导法官在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时,分配证明责任。
而第二款的规定过于绝对化,并非因履行发生争议的,一律由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文拟通过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解及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旨在加强证据规则第5条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解罗森贝克构建该学说的理论依据是:在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法审判,法官的任务是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运用民事实体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但是实体法一般不直接对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而是采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方式设定权利义务,即规定当某个或某些要件具备时,便产生一定的实体法后果,如民事权利的产生或民事权利的消灭,这就决定了法官需要用三段论的方法来裁判案件,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将具体的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看具体事实符合法律规范中的哪一要件,对权利义务纠纷作出判定。
当事人就其主张有利于已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应负证明责任,如法官通过心证认为该事实存在与否无法获得确信时,将不能适用当事人请求适用的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因而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
该学说以这一基本思想为出发点,将法律规范分为对立的两类:一类为基本规范,即发生一定权利的规范,如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规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规范。
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凡于权利发生之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权利消灭规范:能使即存权利消灭的规范,如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范,消灭了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并成立的权利;权利受制规范:权利发生后使权利不能实现者如关于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规范。
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确的情形下,如该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发生的事实,则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证明责任,而当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事实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证明责任。
体现在审判实务中,首先应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同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识别,哪一方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主体、哪一方为否认权利存在的主体,当遇有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明,且双方均不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径行对该待证事实进行归类,判断该争议事实为主张权利的事实,还是妨碍、消灭、受制权利的事实,如果该事实为前者,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该争议事实为后者,则由否认权利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原告主张在被告向其发出要约后,其已向被告发出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主张其向原告发出的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是“以未出售为条件”,原告否认双方有此约定,双方对被告是否提出过“以未出售为条件”这一事实发生了争议。
我们对该事实进行分类,其为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而原告主张要约成立,其仅应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构成要约成立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定要约成立的要件则由对方承担。
其实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在自觉不自觉在运用该学说分配证明责任,其科学性就在于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与实体法要件的关系及其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和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满足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中追求的诉讼地位平等,使法律真实更接近于实质真实的价值目标。
为了更好理解该学说和证据规则第5条的规定,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均以原告、被告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虽然在多数诉讼中原告应证明产生某种权利义务的事实,被告则应证明妨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事实或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但会有例外情况,如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对被告的商标不存在侵权的诉讼,此时原告为妨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一方,被告为主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一方,因此应首先由被告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该学说采用主张权利和否定权利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并无关系。
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证明责任分配首先应确定的是主张权利和否定权利的主体,而不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何种角色。
2、法官应尽量缩小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处置案件的范围。
虽然法律承认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证明责任规则裁判,但必须穷尽了各种证明方法,但诉讼终结前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形方可适用。
因为通过证明活动将争议事实的实际过程再现于法庭,使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证明责任的设置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而不是为此设置障碍。
因此法官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理念: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依证明责任下裁判,只是在无其他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真相时的一种无奈的最后选择。
例如:某制衣厂与陈某长期从事服装生意。
交易的价款等经常处于不明确状态。
后制衣厂凭陈某出具的欠货款8万元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制衣厂未提供其它证据。
陈某主张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进行对帐,是在被欺骗情况下打的,故请求法院责令制衣厂提供供货单据,进行对帐。
制衣厂认为双方虽未对帐,但陈某对该欠款数额当时未提出异议,因此没有必要提供相关帐目。
法院是否应根据陈某的主张要求制衣厂提供相关帐目?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无争议,而是对欠条的具体数额有争议。
由于被告的反驳,原告承认未对帐,并拒绝提供帐目的行为,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欠条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本案该欠条这份证据不能形成初步可信度,此时对欠款数额存在真伪不明,法官应本着对事实的公正原则,同意被告的请求,从而消除真伪不明状态。
3、如何对真伪不明的争议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归类?哪些为产生权利的事实,哪能些为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哪些为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
从而决定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由否认权利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产生权利的事实与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之间因发生时间的不同区分比较容易,但对产生权利的事实与妨碍权利的事实则较难区别,这就需要对具体争议事实与实体法的逻辑结构,实体法条文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妨碍权利的规范通常都在但书部分或是例外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半句为权利产生规范,后半句为权利妨碍规范,如双方对是否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要件事实发生争议,则该事实为权利妨碍事实。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1、因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000元。
某甲提供的证据是某乙出据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000元。
某乙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款18000元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000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000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某甲对收到某乙的18000元没有异议,但称这18000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000元某乙并未偿还。
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对本案的分析可分以下几个层次,首先确定该案是否存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对证据是否可形成初步的确信力。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5000元,被告没有异议,构成自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存在。
继而被告主张该借款合同因原告未还卖摩托车款,已履行完毕。
原告对委托卖车一事不否认,但主张用于偿还另一笔债务。
此时18000元是用于偿还本案的15000元债务还是用于偿还原、被告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同等程度存在,法官无法对此争议事实形成初步确信。
其次、争议的要件事实的确定;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为本案的待证事实。
对该事实进行法律归类,因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该事实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
由于原告为主张产生借款请求权利一方,仅对产生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被告以履行完毕作为否认原告请求权一方,应对消灭该权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现由于对是否履行的待证事实不明,而事实属被告否认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范围内,故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与证据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相一致。
再如:2000年6月,王明利得知王京需建私房缺预制板,遂从易礼清的预制板厂购得价值6600元的预制板给王京,后王明利与易礼清之间因货款纠纷诉至法院。
易礼清诉称:王明利仅付货款2950元,尚欠3650元未给付,并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有王明利签字的订货单,王京出具的收货证明各一份,但王明利辩称已将货款全额付清,并将对方手中的欠条收回销毁,且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尚欠其货款。
⑥该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易礼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明利欠货款3650元,且王明利又未认可,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另一种认为易礼清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且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王明利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该买卖合同中易礼清要求王明利履行付货款的义务,但不能提供出证据,王明利辩称货款已经支付,也没有证据证明。
双方对货款是否已付清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原告为主张权利产生一方,被告为主张原告履行请求权已消灭的一方,应就消灭权利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对于是否付清这一事实,应属权利消灭事实范围内。
因此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以该学说作为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法官在实践操作中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一种履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某些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履行该款的规定,泄露了商业秘密,如按证据规则第5条2款规定,被告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其没有泄露秘密的证明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此时债权人主张的是积极事实,债务人主张的是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易于证明,消极事实难以甚至无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