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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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流程及执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步骤!

民事诉讼流程及执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步骤!

民事诉讼流程及执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步骤!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一、固定证据和准备证据(1)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样,个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过渡期)或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等;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包括营业执行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局网站打印版)已经三张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2)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明一般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欠条、借条、结婚证、离婚证、结算单、送货单和其他电子证据。

(3)辅助证据,转款凭证、货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书、各种证书等注:所有的证据都是按照起诉状的份数准备,录音录像的证据需要刻印光盘并节录成文字版。

所有的证据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门别类的整理,并注明页码,制作证据名录。

二、书写起诉状(一)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如果被告是一人,则应向法院提交两份起诉状,知道了吗?换句话说如果被告有三人,应当提交几份呢?自然是四份了。

记住了:被告+1的原则。

这个问题解答清楚了吧(二)起诉状应当怎么写?(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注:A、现实生活中一定要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龚俊峰律师认为部分法院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案登记制度的。

B、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在所属省市的企业信用网打印企业的基本信息一份。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就是起诉索要达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么?怎样做?。

事实与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求被告做什么或者为什么要这样做。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参考模板)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参考模板)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

执行程序是什么

执行程序是什么

执⾏程序是什么我国国家机关⼯作⼈员在民事诉讼执⾏活动的时候需要⼀定的规范来统⼀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众利益,尊重国家法律尊严,使我国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那么,民诉法执⾏程序⼜是怎样的呢?店铺⼩编在下⽂中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执⾏程序是什么执⾏分以下五个步骤:(1)审查⽴案。

审查提起执⾏的⼿续是否完备;作为执⾏依据的法律⽂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等法律⽂书,是否发⽣了法律效⼒,是否超过了履⾏期限等。

经审查符合执⾏条件的,应⽴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事项,询问当事⼈。

(3)做好强制执⾏的准备。

如填写强制执⾏证,制定强制执⾏⽅案,明确强制执⾏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的单位和个⼈,等等。

(4)实施强制执⾏。

其⽅法有: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执⾏⼈履⾏⼀定⾏为等。

(5)做好执⾏结束的有关⼯作。

如填写执⾏结束表,结算执⾏费⽤。

⾏政机关申请执⾏的,要及时通知⾏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受委托代为执⾏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委托代为去函,告知执⾏及时。

然后,将全部执⾏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执⾏⼈员在执⾏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法采⽤强制⼿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

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害了,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法院应责令有故意或重⼤过失的司法⼈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流程和规范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一、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则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审理前的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登记、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等。

这些准备工作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法院会对辩论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最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法院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最后的判断。

四、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作出规定。

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执行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最终的决定。

六、规范要求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平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程序公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相关材料和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范这一过程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帮助读者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起诉与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起诉。

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则立案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法庭调查与证据规则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对方的过错。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规则得到了广泛应用。

证据规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质证、认证等方面的规则,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出示证据,并接受对方的质证。

法庭也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认证,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三、法庭辩论与调解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表达意见、阐述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过程。

在辩论中,当事人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不得恶意攻击对方的人格和财产等。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在调解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手段,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四、判决与执行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否则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申诉等权利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执行公正、公平、合法。

总之,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是保障公正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
强制措施,以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其流程一般如下:
1. 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书面请求,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被执行人身份证明、
财产证明等。

2. 工作人员排队: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将申请执行的材料进
行审核,并安排申请人在法院大堂等待受理。

3. 法官审核:法官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
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出庭响应。

4. 法院传票: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并通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出庭响应。

5. 财产查控:经法院批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并做好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6. 财产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可
以将其财产拍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

7. 终结执行:当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
请人主动撤销申请,或者法院认为无法执行时,执行程序终止。

以上是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应以法律规
定为准。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以及法定程序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解读和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阶段: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 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案件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登记和编号等工作。

4.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调查的过程。

审理包括开庭审理、质证、举证、辩论、调解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行为。

判决应当明确、具体,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6.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生效后,强制履行判决结果的过程。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法定程序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旨在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举证程序举证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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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姓名:顾向荣年级:江宁电大05秋法律本科班学号:051010080指导教师:张煌成绩:办学单位(公章)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年月日目录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一)主要问题 (1)1、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3)(二)原因分析 (5)1、直接原因 (5)2、深层次原因 (7)二、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 (9)三、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建议 (12)四、对均衡解的进一步讨论 (14)五、政策建议 (15)1、加强对信息造假者的惩罚力度 (15)2、启动民事赔偿机制 (18)3、严把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关,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20)4、降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关联性,减少退市的社会交易成本 (22)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摘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民事执行程序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征,笔者将从立法、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过程对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评价,并且从多个具体方便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概念与异同立法有效监管所谓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

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诉讼价值。

而现实情况是,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国外有关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一粗浅探讨。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

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

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3、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

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不得主动采取民事执行行为。

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结束执行程序,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继续执行。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活动,只有经国家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我国,有权实施民事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异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

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

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

2、是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

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

3、是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

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

4、是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

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共同之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服务于共同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诉讼,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需要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程序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二是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原则制度对二者也都适用。

(注1)二、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一)、关于民事执行立法模式。

从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诉讼关系看,各国有“审执会”的立法模式与“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有民事执行法的内容,如前苏联196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纲要》第五章即为判决的强制执行;后者是指民事审判程序方面的内容,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规定。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不包含执行程序,而是另有强制执行法。

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原本包括强制执行程序。

但分别于1979年和1991年把执行法的内容从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

制定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注2)两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并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各国的社会背景,司法体制不同,所以立法模式不同是必然的,而且同属一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在立法上也有许多差别。

但一般来说,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单独的民事执行法,由于有独立的立法结构,统一的立法原则,相对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因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我国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执行程序”是主要的民事执行立法,该编只有30条,规定的比较概括、简单、缺乏操作性,难以满足民事执行工作的需要。

实践中,往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才能适用这些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

而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立法过于粗疏,应该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独立的强化执行法,具体规范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以保障执行任务的实现,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关于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又称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生产、变更和消灭的主体,包括执行法院和执行当事人。

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能够独立行使执行权。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部门,《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执行工作是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机构的规定,在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庭,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执行办公室,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员是在执行机构中办理执行业务的,另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协助执行员工作,通常把组成执行机构的这些人员统称执行人员。

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但对执行员的任免,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对执行员的职权的规定很笼统,使执行员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执行员的任免是否应适用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样的程序,执行员是否要求具备等同于审判员的资格,执行员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

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的署名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时都要作出裁定,这作为执行行为,是应该属于执行员的职权,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1日发)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执行员在具体重大执行事项上并无决定权,院长具有决定权。

实际上院长也成为执行中重要的主体。

个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执行工作由执行人员进行”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院长有权监督执行员的工作,但现行立法精神关未赋予其对执行工作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208条对执行异议的处理除外),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在立法外赋予院长以“批准权”,这与院长的基本职责要求不相符。

国外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有关执行人员的规定与我国不同。

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民事执行处置专任推事及书记官,办理执行事务。

但在事务较简之法院,得由推事及书记官兼办之。

”第3条规定:“强制执行案件,由推事、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故民事强制执行事务,是由地方法院设置专职的推事及书记官组成民事执行处办理。

(注3)执行员虽然不具有完全独立之执行职权,但仍是执行机关的组成成员。

执行事务较简单的法院,其院长可以决定不设专职执行推事而由一般推事和书记官行使执行推事之职权,但在办理执行事务时仍应以执行推事之名义进行。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工作主要是由执行法官完成,执行法官的身分是法官,其产生、资格当然应符合一般法官之要求。

考虑到执行事务比较繁杂,执行法官都被配置了辅助工作人员。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对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职权作明确的规定。

执行员应具有审判员的资格,其所拥有的职权也应考虑执行工作的需要加以明确的规定。

如应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决定权、处理执行中出现的纠纷的裁决权。

重大执行事务的裁决可由执行庭中3名执行员共同作出裁决。

可以报请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些裁决中涉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利益的,可以规定当事人及案外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寻求救济的权利。

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需要大量诸如调查、查封、扣押、拍卖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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