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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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4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刘杰杰

专题34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刘杰杰

专题三十四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回味真题】1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21题)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味真题】2、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

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67题)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回味真题】3、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5题)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生产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或者替换产品,以及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1.2 安全责任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警示消费者、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如果生产者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产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销售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合格性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退款或者替换产品,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2 警示责任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警示信息,包括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售后服务责任销售者应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保养、更换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产品信息责任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来源、性能、质量等。

如果提供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2. 销售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负有责任。

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3. 进口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进口者对于其进口的产品质量也负有责任。

进口者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4. 服务者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服务者对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负有责任。

服务者应当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合格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于服务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1. 产品缺陷责任:当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导致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产品使用说明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提供明确、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误用而导致的损害。

如果产品使用说明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承担。

3. 产品召回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产品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召回的方式可以包括公告、通知、退货等。

4. 侵权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相应的责任应当由侵权方承担。

5. 消费者救济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救济的渠道和方式,如受理消费者投诉、协商解决纠纷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责任原则是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是产品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进口者责任原则进口者责任原则是指进口者对其所进口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进口者在进口产品时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进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者责任原则是保护国内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则。

4. 供应链责任原则供应链责任原则是指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对其所参与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加工商、分销商等。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链责任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则。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供应者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种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原则、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原则通常是综合考虑的,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首先,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无论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者都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池过热,造成消费者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标识。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伤,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伤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违反了产品使用规范,导致自身受伤,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导致受伤,该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原则,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例如,在一个产品供应链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末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产品的设计缺陷或者创造过程中的瑕疵,可能会导致多个生产者或者供应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以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普遍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缺陷原则、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1. 缺陷原则缺陷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分为三类: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阶段存在的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

警示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用户无法获得足够的警示或使用指导,从而造成安全风险。

根据缺陷原则,当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受害人可以是产品的最终用户、其他消费者或第三方。

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修复或替换缺陷产品、发出警告或撤回缺陷产品等。

2. 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时,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过错行为可以包括疏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产品标准等。

根据过错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或不安全,从而造成了损失。

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来辩解。

3.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并证明该缺陷或不安全导致了损失。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对于消费者来说,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困难的,因此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各国法律体系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存在差异。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提供者对其所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责任承担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设计、制造、加工、装配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经销商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产品的来源、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不得销售具有缺陷或危险的产品。

3. 提供者责任原则提供者是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服务提供者、租赁公司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提供者应对所使用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承担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缺陷产品,并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生产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当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销售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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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车辆往机场行驶,当车行驶至肇事处时向左驶离公 路可行路面翻于左边坎下,造成甲某受伤、车辆受损的 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
支队)对出事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记 录》,载明:现场路面无刹车痕迹,车辆翻于380cm高的 坎下。出事当日,甲某即通知了乙公司和丙
公司,丙公司次日派员到停车场对出事车辆进行了全面 检查,发现汽车尼龙刹车管破裂,但未采取封存等措施。 10月4日,交警支队通知交警部门聘请的鉴定
0元,材料费20579元。另外,对损坏的庄稼进行赔偿用 去1650元,对尼龙刹车管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1000元。 甲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752
95.72元。甲某与丙公司、乙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遂于2004年4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生产方丙公司和销 售方乙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一审
法院判决认为,甲某驾驶其在乙销售公司购买的丙公司 生产的重型自卸车发生翻车事故,事故现场图记载现场 路面无刹车痕迹,该车的刹车管发生断裂是发生翻
三分之一低状态。经送市汽车工程学会检测委员会、公 路研究所专家共同分析,该管道结构的形态从加工制造 到组装、材料分析均无不合理的现象,系事故中外
力所致。1月5日,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 后,作出《调查结论书》,认定2002年9月28日的事故不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
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支队将汽车尼龙刹车 管退还甲某。甲某对交警支队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 市公安局法制处申诉。2004年3月17日,甲
。一审判决后,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1)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因该鉴定结论系被上诉人于事故发生
后一年多单方送检的结论,送检产品是否事发时的尼龙 管,被上诉人不能证实。(2)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 事车辆技术鉴定书》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行了
客观分析,法院却未采信该证据,本案争议的问题不是 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 非法改装、违规操作是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
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责任。(4)被上诉人车辆挂临时牌照, 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属非法营运,不应受法律保护。因 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 ,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申请二审法院委托国家级的检测机构对事 故车尼龙管断裂的原因等进行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 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
条的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为受专业技 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 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所以法律将产品责任规定
为无过错责任。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 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就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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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其依据的证据是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 辆静态检验结果记录》、《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书》,因 公安交通管理局不是产品质量鉴定有权机关,所以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正确;上诉人的第三个上诉 理由认为被上诉人甲某“非法改装”、“违规操作”是 翻车事故的真正原因。上诉人所称的“改装”指
甲某在车上私自加装了喷水和空调,“违规操作”指甲 某在出事前将五档变为四档,结果四档跳档,但上诉人 未举证证明上述“改装”、“违规操作”能够直接
车事故的直接原因。证人对刹车的外观和断裂面的陈述 与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书》及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中对刹
车管的外观、断裂面的描述同当庭出示的物证刹车管的 外观、断裂面一致,足以认定甲某举示的《质量分析报 告》鉴定的刹车管就是系争车辆的刹车管。《质量
分析报告》证明了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尼龙刹车管安 装不正确,致使该车在行驶中刹车管断裂制动系统失效, 造成翻车事故。因交警部门不是产品质量鉴定的
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 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7月17日,甲某与某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甲某 向乙公司购买某丙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生产的重型自卸车,单价为25.8万 元/辆。甲某购车后办理了临时牌照,并在车上增加了喷 水和空调。9月28日上午,甲某驾驶
证明其生产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所以上诉人应当对 刹车管断裂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但该《质量分析报告》的采信与否不影响本 案的判决,因为翻车事故发生后,对断裂的刹车管进行 封存并及时送检的责任在生产者,而非消费者。由
于上诉人未对刹车管进行及时封存、送检,导致刹车管 断裂的原因不明确,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上诉人的第二 个上诉理由认为翻车事故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
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 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 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诉讼调查结论 书》、《法医学鉴定文书》、修理费发票、收据,
封存,其对甲某提供的断裂刹车管是否是事故车辆刹车 管有疑问,所以本院认为再次对刹车管断裂的原因进行 鉴定没有必要,所以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
准许。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立法 本意,生 产者应当对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 作为生产者举示的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
车辆技术鉴定书》、公司2002年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生产安装照片、鉴定人的证言,正如一审 法院所认定的上述4个证据应予采信,但不能
材料费发票、收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交警支队出具的 《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这些证据 能够证明甲某购买的重型自卸车翻车受损、甲某受
伤,而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该车刹车管断裂导致刹车系 统失灵。刹车管的断裂是否属于该车的缺陷,是本案当 事人争议的焦点。事实上,刹车管断裂既可能是产
品本身的缺陷引起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上诉 人丙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刹车管断裂的原因进行重新鉴 定,因发生事故后,丙公司未对断裂的刹车管进行
某委托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汽车刹车管断裂原 因进行鉴定,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4年3月29 日作出《质量分析报告》,其分析结果为
:该尼龙刹车管总成,在一端接头处管子出现断裂,从 断裂部位观察,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弧段的断裂面表面平 整、光滑,为外物轧伤后留下的痕迹,经判断是由
于该尼龙刹车管在安装到车体上时,尼龙管摆放不正, 锁紧螺母在拧紧过程中,轧伤管子表面,造成伤害。在 使用过程中,该处尼龙管因不能承受压力而产生爆
有权机关,丙公司以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辆 技术鉴定书》为据,认为其生产的系争车辆不存在产品 缺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丙公司认为《质
量分析报告》中鉴定的刹车管不是系争车辆上的那根, 应由丙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举示任何证据。另外, 丙虽对《质量分析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足
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丙公司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应对甲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裂。另查明,甲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 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伤。 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休息3个月。4月13
日,检察院法医技术室对甲某的伤残等级作出《法医学 鉴定文书》,结论为9级伤残。甲某伤后产生医疗费 2999.84元,护理费180元,误工费295
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3060 元。甲某为修复汽车,产生施救费1400元,施救运费 1200元,修理工时费2020
导致翻车事故或引起刹车管断裂;上诉人的第四个上诉理 由是:事故车辆挂临时牌照,未按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属非法营运,不受法律保护。甲某是否按规定登
记注册,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即使甲某未登记注册 进行营运,上诉人也不因此免责,甲某的人身和财产权 利仍然受法律保护。故二审法院驳回丙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与二审法 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产品责任引起的赔偿纠纷,应适 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
人进行车检时也发现车辆的尼龙刹车管断裂,并和汽车 修理厂的修理工一起将尼龙刹车管拆卸下来。11月13日, 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出事车辆安全系统进行
技术检验,得出鉴定结论:该制动管道系尼龙制动管道 经材质分析符合标准(生产制造标准),从断面分析系事故 中受外力所致。同时,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
的肇事车辆静态检验结果记录载明:从照片上的断口及 实物的断口分析:该制动软管系尼龙制动管,断口 Φ8mm,壁厚约1.02mm,断呈约三分之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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