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2 航空服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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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各类学校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澧县职业教育中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县职教中心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联组推荐,县职教中心各组成单位研究审核,由县职教中心主任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第五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2~5名应尽可能吸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由县职业中专学校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第三章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第八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职教中心各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第十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第十一条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第十二条完成县职教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第五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第十六条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职教中心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第十七条可利用县职教中心各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第十八条由县职教中心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组成单位读书,可享受相应组成单位教师子女同等待遇第十九条对社会各行业的专业委员,县职教中心可以聘任其为相关组成单位的兼职教师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职教中心各组成单位的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中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中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学前教育专业丰宁满族自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我校学前教育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着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特色化发展,真正为企业发展和学生服务,特成立丰宁满族自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校为确定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做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本位”的原则,紧紧抓住突出实践性教学、强化技能培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编写具有一定质量的学前教育专业实习实训教材,优化实训课程结构,形成以工作任务为载体,构建学习情境教学模块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提高学生学前教育专业技能水平,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学前教育专业人才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学前教育行业企业专家以及学校专业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根据目前学校实际,专业指导委员会由17名人员构成。

组成人员要求如下:1.本校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

2.本专业领域的专家、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14。

主任和副主任负责组织和联络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专业指导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学前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工作、行业管理人员、行业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

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组织学前教育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教育部航空航天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育部航空航天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育部航空航天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育部航空航天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宗旨
1、为了促进航空航天类专业的发展,指导全国航空航天类专业
教学的质量,教育部特制设立教育部航空航天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2、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教育部进行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教
学指导工作,制定和修改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教学规范,发展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教材和教学方法,拓展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教学思路,开展航空航天类专业课题的研究,组织开展航空航天类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航空航天类专业的科研基础建设,以促进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教学改革。

二、组成
此指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主任:教育部负责同志
2、副主任:国家航空航天工程与教育中心主任(兼)
3、委员:
(1)全国各有关航空航天类专业的高等院校负责人
(2)全国有关航空航天类专业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3)全国各有关航空航天类专业学科的技术专家
(4)国家航空航天工程与教育中心专家
(5)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1、本委员会隶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人担任主任,由国家航空航天工程与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

2、本指导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讨论决定的方式进行工作,决定的办法由委员会自行制定。

3、本指导委员会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和成立专题研究组,组织开展有关研究课题,发布相关通知、文件和建议,协调处理航空航天类专业学科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航空航天类专业的学科发展。

4、本指导委员会经费来源于教育部的财政拨款。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机构,旨在为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结构。

一、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和职责1.1 提供专业指导: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指导。

委员会成员通过分享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匡助专业人士提升他们的技能和能力。

1.2 促进行业发展:委员会致力于促进所在行业的发展。

他们会定期研究行业趋势和发展方向,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创新。

1.3 提供资源支持:专业指导委员会还致力于为专业人士提供资源支持。

他们会为成员提供培训机会、研讨会和专业网络,以便他们能够与同行交流和学习。

二、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选拔2.1 专业背景要求: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在特定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他们应该是行业内的权威人士,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指导和支持。

2.2 选拔程序:委员会成员的选拔通常由委员会的主席或者执行委员会负责。

选拔程序可能包括申请、面试和参考调查等环节,以确保成员的资质和能力。

2.3 任期和轮换: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例如两年或者三年。

在任期结束后,他们可以选择继续服务或者轮换出委员会,以保持委员会的新鲜血液和多样性。

三、委员会会议和决策机制3.1 定期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以便成员可以讨论和审议相关事项。

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

3.2 决策程序:委员会的决策通常是通过多数票决定的。

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意见和经验进行投票,并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

3.3 决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应该得到执行。

委员会主席或者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决议的执行,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四、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的合作4.1 合作火伴关系:委员会可以与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合作火伴关系,以促进行业的合作和发展。

这些组织可以是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

4.2 知识共享:委员会可以与合作火伴共享知识和资源。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学校专业更好地对接地方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我校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务科和各合作单位推荐,学校研究审核,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4~8名。

应尽可能吸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批准成立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各系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学生培养质量评价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四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结合各专业服务面向的市场需求,关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推进产教结合,工学交替,将人才培养和市场紧密结合,为国家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专业发展规划和调整提供咨询。

第六条负责本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

第七条提出本专业校本教材建设、教学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八条研究专业的课程教学体系及教学方法改革,参与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研究和指导教学评估工作。

第九条指导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企合作。

第十条指导系部的学术活动,参加院内院外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十一条完成系主任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重大学术任务。

第三章委员条件第十二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系部推荐,从行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中聘请,一般应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

第十三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十四条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指导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热心专业教学指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十六条破格聘用条件:在教学和科研上特别优秀,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专业建设章程及工作方案

专业建设章程及工作方案

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了科学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经学校研究,特定制定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的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为了便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将我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学校层次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两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研究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是学校适时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实训等教学和教研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设主任、副主任、顾问、秘书长,委员8人到15人,由校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六条每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8-10名委员组成。

成员为专业科长、骨干教师及校外企业或行业专家。

在组成人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至少有3-4人。

校外专家人员名单由专业科提出,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七条主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科申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开设情况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审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科。

第八条学校应给予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保证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职业教育规律。

2、审核专业科制订专业建设工作方案,督导专业科执行专业建设工作。

3、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数据,以及各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办公室的调研、论证和评估进行综合测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其可行性。

4、每年主持召开各专业科专业建设总结会。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是确定智库专业培训体系和指导委员会的建设。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老师推荐,系部研究审核并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学校5~9名专业领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学家、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委员三至五人。

尽可能邀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和企业部门经理参加。

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由学校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根据主席的要求联系和组织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专业核心课程标准和实践性课程培养计划的编制、课程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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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专业4-航空服务专业
航空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专家委员会,其工作目的是带动
航空服务专业发展,推进学校建设。
第二条 本会由众多航空服务专业的老师、专家组成。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互相交流、共同进步,提高技艺、服
务专业,行业自律、繁荣经济”。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1.弘扬、挖掘、发展航空服务质量。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提高广大航空服务
教师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全面提高全系老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总结、交流、宣传委员独特服务经验及相关资料信息;
3.发挥老师、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专业特色。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凡本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与专业会议,并积极参与各项推动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
1.自觉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利益和声誉,增进委员间友谊,接受和完成委员
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重点支持专业4-航空服务专业
3.主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第七条 委员拒绝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本会可劝其退会或将其除
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本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办公室主任可聘任副主任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会将制定其他有关规定,以保证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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