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_吕忠梅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吕忠梅主要论文介绍

吕忠梅主要论文介绍使用大字体查看本文还原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教授、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作者中文名】吕忠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文献出处】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2007年01期【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 和谐; 综合决策; 规范协同;【摘要】循环经济立法的本质在于发现不同于过去已有法律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是由价值、功能、制度构成的。
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传统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分隔决策是资源环境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消除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分别制定维护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综合决策是改变现状的唯一选择,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功能定位;和谐的价值和综合决策的功能需要有新的制度予以实现,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6&ZD034)【DOI】ISSN:1672-0393.0.2007-01-006------------------------------------------------------------------------------------------------------------------------------------------ 论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思维转换——以《滇池保护条例》修订为例【作者中文名】吕忠梅; 刘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文献出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2007年02期【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立法; 思维转换; 综合决策; 《滇池保护条例》;【摘要】滇池环境保护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迄今先后颁布了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的构建作者:才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建立一种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以法律制度来保障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通过改革并完善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生态补偿和自然资源产权等法律制度。
本文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并对其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浅析。
关键词生态补偿制度资源用途管制生态文明作者简介:才中,青海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16一、概述生态文明的提出及基本含义随着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各个国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必然的选择,我国也不例外。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促使着各个国家的执政理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在我国2007年的10月份,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概述了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时候,首次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
之后在2012年的11月份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上,号召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并更加积极地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走向新时代要求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我们要建设新时代要求下的生态文明,必须要达成生态行为文明、制度以及意识方面的文明等基本的共识。
生态文明指的是我们全人类在改造客观大自然的过程中,按照并遵循一定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的规律,并采取生态化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去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制度的总和。
二、现行法律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生态文明的建设与和谐发展必须依赖于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做保障,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与新时代要求下的生态文建设发展得并不是非常协调,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资本主义的有序发展而存在的,也就是为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工业文明的发展而服务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行的很多制度并不能满足新时代要求下提到的各种发展要求,包括生态文明建设。
也就是说并没在法律制度中反映出来,比如说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主体、责任制度、产权不分明等问题导致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很难在国内统一落实。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第九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1)历史的回顾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综合决策的主张《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的分隔现象提出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其提出了如下主张: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层次是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a.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8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44/228号)。
b.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基本论调。
(2)中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①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走向21世纪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②2000年,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1)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
②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③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④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决策的关系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法。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③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
(3)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方面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观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两个方面:①重视法律制定中的综合协调问题,除了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外,最近几年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物权法》的制定、《刑法》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正在修改的几部诉讼法,等等;②主动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法复习资料吕忠梅主编

环境法复习资料《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1)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2)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3)人类必须正确的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2、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2)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对自然界排放的废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3、环境保护工作的两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和再生产。
4、可持续发展:既要使当代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危害。
5、生态意识: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6、生态智慧: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7、公害: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
8、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9、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10、人为环境: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和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
11、自然环境:地球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
12、环境的特征:资源性、有限性、唯一性、生态性、物质性13、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14、环境科学与环境法的关系:(1)联系,科学是法学的基础,即环境科学必然是环境法建立的主要依据,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保护(2)区别,前者具有无限性和抽象性,后者具有有限性和具体性15、各国的环境立法与传统立法有何不同:(1)不再以单一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综合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不再努力划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是直接以“政策法”或“对策法”命名,表明其明显的法律政策化倾向。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物权法(草案)》经过数次修改,日趋成熟,成绩不可否认。
可是,从多次修改的情况看,对于回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虽然物权法不应也不能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世纪性问题也应做出积极的回应。
否则,将会使中国物权法的时代性、实效性大打折扣。
为此,针对《物权法(草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物权法应该而且可以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有所作为物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它所担负的使命是保障私的安全,不是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的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
但同时也要看到,物权法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着自己特有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的需求,它可以在其特有的弹性限度内和不改变物权法秉性的前提下对某些制度内容做出革新,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解释。
中国正在制定的是人类进入21世纪的物权法,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更是中国当代发展的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问题之一,处于这种历史条件下的物权法不能也不该对环境问题无动于衷,必须以自己的方式做出相应的回答。
1、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所有权制度对环境问题的形成有着直接的责任,没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没有环境保护,物权法必须面对环境问题在传统物权法中,所有权是绝对权,其所包括的不可侵性、自由性、优越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仍然是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
直到现代,所有权仍是近乎“万能的权利”,是“实际上不受控制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置的支配权”,甚至包含了“滥用一件物品的权利”或“糟蹋物品的权利……”。
这意味着,“浪费”是当然的权利。
所有权虽然对保护财产权利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其弊病也非常明显。
这种绝对的权利造成的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所有权在整个权利体系内的空间过度膨胀,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为所欲为,破坏所有物、挥霍所有物也成为所有权不容质疑的内容,而对于这些行为,其他人甚至国家都不得加以干预。
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_吕忠梅

模式,无论生产方式如何改进,生态足迹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将成为必然,生态安全就难以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就会瓦解。
由于生态足迹并不必然与生活质量呈线性关系,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原则,追求健康、品质的生活方式,适度消费,可以有效约束生态需求,提升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序稳定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
〔责任编辑:梁 华 责任编审:许建康〕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吕忠梅文明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状态,包括文明的理念、文明的制度、文明的运行三个部分。
法治既是文明之果也是文明进步之因。
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总体方略的同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不仅将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提高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代高度,更为生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确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一般认为,人类文明发端于农耕社会。
较之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类必须更自觉地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规律。
法律和法治作为文明的产物和维护并推进文明的手段,①其变迁与文明的演进紧密相连。
在农耕社会,人类直接依赖生态系统生存,体验的是人世的恐怖和对自然界的束手无策,意识到人作为整体的存在,开始从自己身上寻找根源。
“人们殚精竭虑地寻求人类能最和睦地共同生活,实行最佳统治管理的方法。
”②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业已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适应君主·71·①②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55页。
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1页。
政体的身份法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刑法,人与自然的关系尚不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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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不可持续发展问题;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 入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全过程, 本质上是为了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 发展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发展过程中的许多惨痛教训告诉我们: 环境保护 “错综复杂” , 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只有两者之间达到了协调与平衡, 国家和地区发展 需要有合 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荣和强大③。而要协调与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理的法律制度安排, 更需要有运行顺畅的法律机制保障。这种理念与法律机制, 对于中 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一)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法被提出, 在多个国际法文件 , “是人口、 中得到了体现。所谓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资源、 环境与经济协调、 持续发展 这一基本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通过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 的决策内容、 程序和方式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 可以确保在决策的‘源头 ’ ( 即拟订阶段) 将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纳入到有关的发展政策、 规划和计划中去, 实现发 ” 展与环保的一体化④。 发现了 综合决策思想形成并得到迅速发展, 是因为人们在反思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时, 《我们共同的未来》 非综合决策的种种弊端。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 1987 年发表的 :“ 所批评的 负责管理和保护环境的机构与负责经济的机构在组织上是分开的。……政府未 ” 能使那些政策行动损害环境的机构有责任保证其政策能防止环境遭受破坏⑤。 中央经济和专业部门的职能非常狭窄, 而且过于注重生产或增长的数量方 在许多国家, 面。工业各部门的职能只负责生产指标, 污染问题却留给其他机构去清除。环境问题的职 责放在环境部门, 但是环境部门常常很少和或根本不能控制由农业、 工业、 城市发展、 林业和 运输政策及活动所引起的破坏。社会没有把防止环境破坏的职责交给那些引起这种破坏的 “ 这种机构职能上的分隔造成了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 专业部门” 和机构⑥。显而易见的是,
“美丽中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 的新愿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 以下简称《决定 》 ) 在提出推进国家治理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同时, 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制度安排, 建立了环境与发 展综合决策机制, 体现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全过程的整体性、 协调性思维。这种思维既对传统的法律机制提出了新挑战, 也为创新 法律理念带来了新机遇。如何将这种机制提升到法律层面,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的法律机制, 既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也是环境法的使命与责任。
②
: 《消除 “环境保护对抗环境保护” : 重金属污染人体健康危害的法律监管目标》 , 《世界环境 》 2012 年第 参见吕忠梅 载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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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制度、 生态红线制度、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 流域综合治理制度、 资源绩效审计制 ……。这些制度, 对现有的环境法与资源法分立、 环境保护工作以污染防治为主, 法 度, 律制度偏重于工业、 城市和末端治理的状况提出了挑战。如何健全环境法制度, 消除生 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之间的隔阂, 是环境法自身必须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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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态产品成为了最为短缺的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尤其是环境立法迅速增长。1978 不可否定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年 将环境保护载入, 规定 防治污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 。从 1979 年制定 染和其他公害” 至今, 共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法 律 30 余部, 行政法规 100 多部, 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近千部。仅从国家立法看, 环境立 法快于一些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定速度。 与此同时, 国家不仅建立了环境保 这些法律对于避 护管理部门而且一再升级, 不断被赋予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力①。但是, “先污染后治理 ” 免中国走上 的道路成效不彰, 环境保护法因违反者众多而被诟病为 “软法” 。 ( 一) 生态文明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新思维 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表明对环境与发展关系问题的全新认识, 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标志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 会建设统筹协调进行了整体部署, 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 最严格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的总要求。基本逻辑是: 经过改革开放, 中国虽然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这个体制没有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 因此, 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新制 度, 其核心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首先, 过去的决策中没有统筹考虑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导致资源浪费、 环境污染的 直接原因, 其深刻根源是市场没能很好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 中国在 相当程度上、 许多领域中主要还是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或在政府不合理干预下配置资源。 一些政府为了发展经济, 采取土地优惠、 税收优惠、 先征后返、 财政补贴、 电价优惠、 降低 环保标准等进行招商引资, 带来产业转移的早熟, 加剧产能过剩, 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和环境破坏。税收和价格形成机制以有效抑制对资源极其资源性产品的过度需求, 因 为土地可以卖钱, 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 工业用地、 水资源、 能源等价格不能真实反映 生态价值和市场需求, 企业占用湖泊、 河道、 湿地、 林地的成本过低或基本无成本, 自然 。 “天然垃圾场” 环境成为了 未能形成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管理体制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 其次, 重要原因。比如,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 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多于其财力, 迫使其不得不圈地卖地融资, 导致耕地和生态空间被过多占用。以 GDP 论英雄的政绩 评价和干部任用办法, 导致政府不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不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 反 — —群众受害— — —政府 “保护伞” , 而为排污企业充当 企业违法成本低, 导致“企业污染— — —生态破坏” 的恶性循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蔓延。 买单—
①
现在的环境保护部是由原城乡建设部下的环境保护局 、 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不断升级而来, 在上一轮的政府机构 调整中, 许多部委被合并或者撤销, 只有环境保护部升格, 曾被认为是中国加强环境保护的最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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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
, 《决定》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以 推进国家治理 “五位一体 ”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总目标, 按照 的整体性思维, 构建了以资源产权 制度和生态空间制度为核心的源头控制、 以排污总量控制和严格监管为核心的过程控 制、 以生态损害官员终身追责和环境损害赔偿为核心的事后责任追究的全过程控制体 系。 ( 二) 生态文明建设理路提出法治新课题 2013 年 11 月, , 中共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出台工作规则, 分解工作 :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任务, 表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与决心。特别有意义的是 “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 , 组” 下设 该专项小组的名称与工作范围都 直接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纳入同等、 同时考虑, 是对建立综合决策的最好诠释。 这表明: “五位一体” 的顶层设计已经进入实质性推进状态,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部分 的法律, 如何在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发挥作用, 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 综合决策要求从源头上遏止资源浪费和过度开发问题, 完善提高资源利用效 。《决定》 从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入手, 明确规定要健 率、 减少浪费的体制机制 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这些制度, 既涉及到传统私法领域的所有权、 使用权以及市场交易等制度, 也涉及到公 法领域的资源开发利用许可、 财政税收、 金融等制度。 但在法律二元结构理念下, 这些 制度间的整合几乎没有可能。如何打破二元结构, 是法律在面对生态环境问题时必须 突破的理念障碍。 其次, 综合决策要求把生态空间与产业结构、 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进行整体布局, 将 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并与人民福祉一并安排, 要求建立权力沟通顺畅、 运行协调的体 , 《决定 》 制机制, 加强权力制约, 消除“以环境保护对抗环境保护 ” 的监管怪象②。 为此 提出, 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取消生态脆弱地区 生产总值 考 核,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 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权力调整。 制。……。这些制度涉及部门间、 地方利益的束缚, 而“部门立 表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突破部门利益、 、 “部门利益法律化 ” ” 的现状, 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如何破除部门分割障碍, 是 法 针对中国现实所必须解决的法律机制问题。 最后, 综合决策要求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同时考虑, 做到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 自 然恢复为主, 绿色发展、 循环发展、 低碳发展共同推进。 改变了将环境保护单纯看做污 、 “优良环境优先保护” , “做减法” 高度重视环境与发 染防治的片面思维, 强调环境保护 , 《决定》 展的共时性关系。为此 提出要建立资源税制度、 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生态环境问题, 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面临的重大生存危机。 中国作为地球家 。 解决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发展 族的成员, 不可能实际上也没有做到“独善其身 ” 是执政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探索中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 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 问题, 之间的关系, 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今天的中国, 在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奇迹, 迅速发展 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 让生态差距成为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 生
③ ④ ⑤ ⑥
: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 , 《金融博览》 2013 年第 7 期。 参见马中 载 :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 , 《经济界》 2003 年第 5 期。 王曦 载 : 《我们共同的未来》 ,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王之佳等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1 页。 前引⑤, 第 11 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