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公共设施用地如何分类和分布规划呢 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如何分类和分布规划呢公共设施用地一、公共设施用地如何分类和分布规划呢公共设施用地如何分类和分布规划呢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2.等级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类: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①行政办公类;②商业金融类;③文化娱乐类;④体育类;⑤医疗卫生类;⑥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⑦文物古迹类;⑧其他类。
(2)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①市级;②居住区级;③小区级。
3.用地指标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确定,要从城市对设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点、经济、现状条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
1980年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90年建设部颁布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可作为拟定指标的参考。
4.公共设施的分布规划公共设施的规划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项目要配套齐全;服务半径合理;与交通组织结合好;按公共设施本身特点及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合理的建设顺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设施等。
公共设施分布规划要考虑以下方面:(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3)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4)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5)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6)公共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7)公共设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二、公共设施用地什么意思一、公共设施用地什么意思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
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土地征用的用途

土地征用的用途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或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用的用途一般涉及到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征用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支撑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水电站等。
为了扩大交通运输能力、改善运输设施、提高生产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政府常常需要征用土地来建设基础设施。
土地征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和资源。
其次,土地征用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和扩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和经济的集中导致城市土地供应紧张。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政府需要通过征地来规划和扩建城市。
征用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可以修建住宅、商业综合体、公共设施、绿地等,以满足人们对住房、商业、文化和休闲等需求。
第三,土地征用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要素。
为了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政府需要征用土地来进行农业生产。
征用土地用于农业可以修建农田、农技推广站、农业机械化配套设施等,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增加农产品供应。
第四,土地征用可以用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源利用的加大,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政府需要征用土地来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
征用土地用于生态保护可以修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和草原等,以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
最后,土地征用可以用于国防建设和军事需求。
国家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为了满足国家的国防需求和军事建设,政府需要征用土地来建设军事基地、军事训练场、导弹试验场等。
征用土地用于国防建设可以提高国家的防御能力和军事实力,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总之,土地征用的用途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和扩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国防建设和军事需求等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土地征用问题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成为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土地征用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且存在较大争议的环节。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土地征用问题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建设旨在保障国家的水资源供应、防洪能力以及水环境保护。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往往需要大量耕地和闲置土地,因此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问题。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占用土地,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征用的必要性1. 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大面积的土地用于修建水库、堤防、渠道等,以及岸线整治和水土保持工程。
2.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水利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民生活质量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需求。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措施1. 立项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需要对征地范围进行初步确定,并进行必要的勘探和调查。
2. 决策程序:项目决策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并经过相关的批准程序。
3. 征地程序:征地程序包括土地审批、评估、公示、征收和补偿等环节,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4. 补偿措施:对被征地农民及相关权益人,需实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政策,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保障等,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土地征用问题与挑战1. 公平补偿问题: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水利工程项目的差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发农民维权和社会不稳定。
2. 生态补偿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往往会引起水生态系统的破坏,土地征用必然涉及到生态补偿的问题。
3. 农民生活安置问题:部分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生产条件,导致生活困难和收入减少,因此需要进行适当的生活安置和培训措施。
五、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明确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监管机制。
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的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的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方面,而政府部门则扮演着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的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中的作用,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首先,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规划中起到了引领和指导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例如,政府可能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包括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以支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还可以通过规划溶解城市建设、能源供应、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负责协调各方面的资源。
基础设施建设通常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
政府作为协调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和资源,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建设一个大型水坝时,政府部门需要协调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人口搬迁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此外,政府部门还需要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
政府通过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建设质量的可靠性。
政府还可以通过招标公示、工程验收等方式,监督和评估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和成果。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透明度和整体质量。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例如,中国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铁、城市轨道交通和节能环保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成功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有效管理。
另外,新加坡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在城市交通、供水供电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总之,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的引领和指导、资源协调和质量监督,都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要素。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中的作用将变得更加重要。
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62006.12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石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需要通过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现行中的土地征收制度又显现出种种不足导致实践中问题较多。
本文通过与国外的相关制度比较,试图从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土地征收程序等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26-02一、引言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权是依据国家主权而行使的最高统治权。
根据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的主权思想,征收权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土地征收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行为。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事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转移他人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通常包罗两个部分:一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二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有。
本文主要讨论前一种征收。
虽然04年修宪,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也只是对征收、征用进行了区别,对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仍然没有大突破。
在现实中仍然表现出一些弊端:征收过多过滥,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耕地锐减,危及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征地范围过宽,难以体现公共利益;征地程序不规范等等。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权作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
这也成了世界各国的通例。
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高度抽象性、多面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征用计划书

土地征用计划书一、项目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和论证,我们决定对某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用,并制定了如下的土地征用计划。
项目名称:某区域土地征用工程项目地点:某市某区征收范围:具体涉及的土地面积和地块数量等详细信息,请参见附表一。
二、征用目的和依据本次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征用土地将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
征用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某市某区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三、征用范围和方式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2.用于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土地;3.用于建设市政工程的土地。
征用方式主要包括:1.协议征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征用协议;2.强制征用:依法对尚未达成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征用。
四、征用程序及补偿安置措施征用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整理土地征用手续:进行土地调查、评估和审批等工作,制定征用方案;2.公示和告知:对于被征收方进行公示和告知,确保信息透明;3.协商和签订征用协议: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根据相关法规签订征用协议;4.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根据征用的土地面积、地块位置和土地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5.履行补偿和安置: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进行补偿支付和安置工作。
补偿安置措施主要包括:1.经济补偿: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补偿标准,对被征用方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2.就业安置:为被征用方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其实现再就业;3.生活保障:为被征用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措施,确保其正常生活。
五、项目进度和预计完成时间根据当前的规划和安排,预计土地征用工程将按照以下进度进行:1.征用方案制定和审批:预计完成时间为 10 天;2.公示和告知工作:预计完成时间为 7 天;3.协商和签订征用协议:预计完成时间为 15 天;4.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预计完成时间为 10 天;5.履行补偿和安置工作:预计完成时间为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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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 化现 象 .使 民众 因个 别现 象而 对公共 权 利 的
信任度 降低 .而恶 性循 环 的结果 是公 共权 利产 生 的
其他行 政行 为 的公 信力 也受 到影 响
二 、我 国土地 征 用的性 质及 法律缺 失 我 国实 行 的是 土地 国有 的社会 主义公 有制 .土
d u c e s t h e e x i s t i n g p r o b l e ms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c o mp u l s o r y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f o r t r a f f i c c o n s t uc r t i o n i n J i l i n P r o v i n c e
共 利益 的法 律规定 .没 有指 出 哪些应 该界 定为 公共
基 础上 .在行 使公 共权利 之前 就科 学合 理地 划定 公
共 利益 的界 限 .诱 导个人 为 了更好 实 现个人 权益 的 发 展权 而 自愿 让渡 个人权 利 .用公 共利 益所 得 收益 来 弥 补 个 人 权 利 的缺 失 .争 取 做 到 占补 平 衡 :否 则 .无视 个人 权利 的存在 而 以公共 利益 为借 口对 个 人 权利进 行肆 意剥 夺 .不 仅会 导致 公共 利益 目标 的 实 现大 打折扣 .而 且会使 公共 利益 与个 人权 利 的 占
一
、
我 国公 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土地 征用 现状 及 法
律 适 用
法” 要 求 的必然 性存 在 。而作 为 “ 度” 的把 握 ,最 高
目标 是 在 个 人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的博 弈 之 中保 持 双
赢 .这 里 的“ 公 共 目的” 就 是 宪 法在 界 定 这种 “ 宪法
La n d Ac q u i s i t i o n f o r P u b l i c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 Co n s t r u c t i o n
Z HANG Yi n g , W ANG Wa n - q i n
( J i l i n P r o v i n c i a l H i g h C l a s s H i g h w a y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B u r e a u , C h a n g c h u n 1 3 0 2 1 6 , C h i n进行 的土地 征用必 然 会涉 及 到个 人利 益 与公共 利益 之 间 的博 弈 .此 问题 的复 杂 性导 致 了稍微 处理 不慎 就可 能会 引起 公 民个人 利 益 与公 共利 益 的 冲突矛盾 .甚 至 引起社 会矛 盾 激化
我 国在 《 宪法 》 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地 管理 法 》
提 供 参 考 和借 鉴
关键 词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土 地 征 用 ;法律 ;权 利 主体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2 . 3 9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2 — 4 7 8 6 ( 2 0 1 3 ) 2 3 — 0 1 0 5 — 0 3
利禁 区的要求下 .要 在充 分尊 重和 保护个 人 权 利的
根 本大法 .是我 国法律体 系 的基础 和 总体规 定 .并 没 有 具 体 对 公 共 利 益 的范 围进 行 相 关 的规 定 .因 此 .在 个人 利益 与公共 利益 的 冲突 中就无 法 以宪法 作 为具 体 的法律依 据 .只能 作为 方 向性 的指导 。而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土 地管理 法》 中也 没有 具体 的公
划 拨做 了相关 规定 .因为划拨 土地 只 能基 于公共 利
益 的需 要 。该 法 第2 2 条 规定 : “ 下列 建设 用 地 的土
T r a n s p o r t D e v e l o p m e n t R e s e a r c h 交通发展研究
论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设 的土地 征 用
张 莹 . 王 万 琴
( 吉 林 省 高 等 级 公 路建 设 局 .吉 林 长 春 1 3 0 2 1 6 )
研 究 土 地 征 用 权 的一 种 理 论 是 博 弈 分 析 论 _ 1 】 土地 征用 是任何 国家为 及 时保 障公益 性项 目获 取 土
地所 必须 的一 种行 政行 为 .我 国也不 例外 。土地征 用涉及 到 国家 、用 地单 位 、集体 和个 人多 个权 利 主
和极端 事件 发生 在 我 国 .因征地 而引起 的地 方政 府与少 数群 体或 个人 的 冲突事 件 已屡见不 鲜 。在 私 权利 日益得 到保 护 的今天 .因公 共 利益 而使少 数 群 体或个 体 的私权 利损 失不 能完 全得 到补偿 。再 度 引 起 个 人 利 益 对 公 共 利 益 的服 从 的 必 要 性 和 “ 度” 的争议 “ 度” 就是 要 求公 共利 益 以必要 的公 民权利 保 护 为衡量 基准 .不 能 以公共利 益 之名肆 意侵 蚀公 民权 4  ̄ j l [ 2 ] .只有 运 用 良好 的行 政 程 序 和法 律 手 段保 证 公共 利益 决策 的公 平 、民主 。才 能保证 其公 共利 益 是 使 大多 数人 受 益 的公 益 行 为 ,并 且 是符 合 “ 良
地所 有权 主体 为 国家 和 集体 ( 即 国有 土地 所 有权 和 集体 土 地所 有 权 两种 类 型 ) .其 他 任 何单 位 或 个人 对 土 地 只 享 有 土 地 使 用权 .而 不 能拥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我 国土地所 有权 的主体 无论 是 国家 还是集 体 都 是公 权利 的表现 .这 是我 国土地 制度 与其 他 西方 国 家土 地制 度最重要 的区别 所 以具体 来说 .在我 国 土地 征用 是发生 在 国家和集 体所 有权 人 之 间的使 用 权转 移 .是指 国家为 了社会 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按 照 法律 规定 的批准 权 限和程序 批 准 .在 给 集体 和个 人 合理 补偿前 提下 .集 体所有 土 地转 变 为国家 所有 的
我 国现行法 律 法规对 土 地征用 目的和 范 围的界 定 并不 清楚 .对 “ 公 共利 益 ” 的规定 过 于原则 性 和宽
泛 性 。长期 以来 .“ 公共 利益 ” 需要 一 直是 土地 征用
权力” 时 所进 行 的 价值 预设 .即政 府 的征 地 权 必须 建 立在 满足公 共 利益 的需要 这个 价值 基础 上 。
摘 要 :针 对我 国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征 用现 状及 法律 适 用情 况 ,分 析 我 国土地 征 用的 性 质 及 法 律 缺 失 , 并 结合 工作 实
践 .介 绍 吉 林 省 交 通建 设 征 地 过 程 中的 出现 的 土 地征 用 f * - I 题 和解 决方 法 . 以期 为 我 国其他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土 地 征 用 工作
补平衡 被 打破 .并 可能 导致 因征用 土 地而 产生 各种
利 益 的范 畴 .哪些 不 应 该界 定 为公 共 利 益 的范 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法 》 第 十九 条 规 定 :“ 国家 对 土 地 使 用 者依 法 取 得 的土 地 使 用 权 . 在 出让合 同约定 的使 用年 限届满 前不 得 收 回 :在 特 殊情 况下 .根据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可 以依 照 法 律程 序提前 收 回 .并 根据使 用者 使用 土地 的实 际 年 限 和开发 土地 的实际情 况 给予相 应 的补偿 ” 嘲 由此 可 以看 出这 部法 律对 符合 哪些条 件 即属 于公共 利 益 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可 以看 作 土地 征用 中 “ 公 共 利 益” 的具体 法 律 依据 .但 是 这 部法 律 中的条 款 对 土 地 征用 时如何 确认 “ 公共利 益 ” 并没 有做 出具 体 的规 定 。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第5 8 条 规
中都 明确规定 了国家征 用农 村集 体所 有土 地 的 目的
必 须是 以维 护公共 利益 为 目的 由于宪法 是我 国 的
2 0 1 3 年1 2 月 第2 3 期
I 1 0 5
交通发展研究 T r a n s p o r t D e v e l o p m e n t R e s e a r c h
体 的利 益 .体 现 了 土地 权 利 在 不 同主 体 之 间 的转
移 .是 土 地 产 权 在 经 济 上 得 以实 现 的一 种 特 殊 方
式 。而在 此过 程 中 .必 须正 确处 理好 各权 利 主体之
间 的经 济 利益关 系 .使 被征 地者 在合 法 的征用 程序 指导下 得 到合 理 的生活保 障
Ab s t r a c t :I n a l l u s i o n t o t h e s t a t u s o f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f o r p u b l i c i n ra f s t r u c t u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i n Ch i n a a n d t h e r e l a t e d l a w s ,t h e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t h e p r o p e r t y o f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i n Ch i n a a n d t h e l a c k o f l a ws ,mo r e o v e r i n t r o
法 律制度 。 目前 的形 势下 .我 国的因公 益 目的 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