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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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对外公示材料(试行)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实施机关:(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五、许可程序:1、申请:(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

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六、期限:1、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新疆计量院收费标准1部分

新疆计量院收费标准1部分
750x1000mm

370
1年
C-90-90
平板
一、二级
1000x1500mm

670
1年
C-91-91
平板
一、二级
1500x2000mm

700
1年
C-92-92
平板
一、二级
2000x3000mm

700
1年
C-93-93
平板
一、二级
3000x5000mm

700
1年
C-94-94
刀口尺
0级
0~300mm
外径千分尺
>300~700mm

30
1年
C-49-49
外径千分尺
>700~1000rnm

50
1年
C-50-50
外径千分尺
>1000~1500mm

75
1年
C-51-51
外径千分尺
>1500mm

100
1年
C-52-52
内径千分尺
≤600mm

90
1年
C-53-53
内径千分尺
>600-1400rnm

40
1年
C-130-130
光面环规
>D50~200mm

40
1年
C-130-130
光面环规
>D50~200mm

40
1年
C-131-131
圆锥量规

50
1年
C-132-132
蝶、纹塞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2016版)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2016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112123134145678910电磁计量器具(DC)...................................................(6)物理化学计量器具(LH) (30)无线电计量器具(WX)…………………………………………(25)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28)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28)目 录长度计量器具(CD)...................................................( 3)容量、密度与粘度计量器具(YL)....................................(32)医疗计量器具(YL)......................................................(34)汽车检测线计量器具(QJ).............................................(35)专业计量器具(ZY) (36)光学计量器具(GX)...................................................(10)热工计量器具(RG)...................................................(17)力学计量器具(LX)...................................................(12)声学计量器具(SX) (24)1.长度计量器具(CD)2.电磁计量器具(DC)4.力学计量器具(LX)允许误差或不确定度LX025-0356(100g ~5) kg 台300LX026-0357(10~50) kg台360LX027-0358(100~500) kg 台600LX028-0359(1000~2000) kg 台1000LX029-0360(3000~5000) kg台2400LX030-0361(100~200) kg 台120LX031-0362100g ~5 kg台120LX032-0363(10~50) kg 台160LX033-03641000kg 以下台300LX034-0365(1000~2000) kg 台420LX035-0366(3000~5000) kg 台1100LX036-0367(2~500) g 、(1~ 50) kg 台750LX037-0368(100~500) g 、(1~ 50) kg台600LX038-0369(100~200) kg 台1100LX039-0370>1000 kg台1800LX040-0371(100~500) g 、(1~50) kg台420LX041-0372扭力天平1kg 及以下台801年LX042-0373架盘天平100g ~10kg 台501年LX043-0374比重天平100g 及以下台301年LX044-0375生物天平20kg 及以下台301年LX045-0376≤60 kg台220LX046-0377>60kg ~≤1000 kg 台360LX047-0378>1000kg ~≤3000 kg 台510LX048-0379≥3000 kg ~≤5000 kg台800LX049-0380≤15 kg台15LX050-0381>15kg ~≤50 kg 台20LX051-0382>50kg ~≤500 kg 台80LX052-03831000 kg ~2000 kg 台200LX053-0384≥3000kg ~≤5000 kg台1000LX054-0385≤60 kg台30LX055-0386>60 kg ~≤1000 kg 台60LX056-0387>1000 kg ~≤3000 kg 台105LX057-0388≥3000 kg ~≤5000 kg台2001年1年1年4~6 级1年非自动衡器包括:案秤、台秤、机械吊秤、弹簧度盘秤、度盘秤、电子计价秤、光栅秤、机电秤、电子吊秤、固定式电子秤、体重秤、婴儿秤。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三章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四章商贸计量第五章计量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安装、组装、改装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进行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治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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