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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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对在纳税计算中扣除的支出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税前可以予以扣除。

税后剩余金额则可以在本年度及以后累计使用。

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部分,均视为该年度已经抵扣的税费,不得作为该年度税前扣除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支出和扣除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50%的情况。

实际情况中,支出额低于5%可以不进行扣除,支出额高于50%只能在下个纳税年度累计抵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实际支付的发票金额,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都可纳入税前扣除额度;不得包括已经确定价格的市场和商业活动,以及其他有偿提供劳务的支出。

最重要的是,所有有关项目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据应当成形、清晰,以避免由于税务监督稽查所带来的一些相关风险。

财税实务:投资公司以什么做基数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财税实务:投资公司以什么做基数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投资公司以什么做基数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问:在填列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时,由于投资公司只有投资收益,没有营业收入,该投资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应该按照多少的比例计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附
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

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宣费是指企业为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宣费在税前扣除。

那么,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理性,广宣费必须是合理、真实、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循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广宣费的合理性。

2. 真实性,广宣费必须是真实的支出,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确保广宣费的真实性。

3. 相关性,广宣费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不能存在无关支出或者超出必要范围的支出。

其次,根据税法规定,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广宣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生凭证,包括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等。

2. 广宣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比例,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扣除金额。

3. 广宣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应当及时申报,企业需要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扣除金额,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根据实际操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1. 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注意广宣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避免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 企业在申报广宣费税前扣除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3.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

总之,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广宣费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广宣费税前扣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是企业在推广产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广告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一是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二是必须有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三是必须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广告费用,企业才能将其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其次,对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意味着企业在支付广告费用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纳入税前扣除范围,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另外,对于广告费的具体范围,企业在支付广告费用时需要注意,广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等。

在支付这些费用时,企业需要及时索取相关的发票和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在享受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政策时,必须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不得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否则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来确定的,企业在支付广告费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合法合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同时,企业在支付广告费用时也需要注意及时索取发票和凭证,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广告费用的支出,并结合税前扣除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确保广告费的税前扣除合法合规,避免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的发生。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企业可以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那么,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将这部分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其次,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合理性和真实性。

企业在进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时,应当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能存在虚假支出或者变相支出的情况。

2. 符合业务需要。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应当符合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不能存在无关或者非必要的支出。

3. 符合税法规定。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税法规定。

4. 审计合规。

企业在进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时,应当进行审计合规,确保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支出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和核实。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支出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或者不当的支出行为。

总之,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支出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够将这部分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企业的税负。

希望企业能够加强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了解和遵守,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和合法性。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准则下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

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企业所得税“四费”限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四费”限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有税种中计算指标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的税种,因为企业所得税要公正地衡量一个企业的赢利状况,防止企业隐瞒间接获利或转移利润,不能直接使用会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总机构管理费这四项费用,没有超过扣除限额的按实际支出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计算扣除限额是关键步骤。

它们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都与收入相关,却又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比较一下“四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之间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计算基数是所得税申报主表中的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广告费扣除限额是除特殊行业规定外,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计算基数是所得税申报主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基数是所得税申报主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是按收入总额的2%,计算基数是收入总额。

要比较“四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就要细分企业收入项。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中把收入项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益、租赁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九大类。

销售(营业)收入又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特别要指出的是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租金收入都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后两项很容易误解为租赁收益项。

纳税人在基建、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产品的视同销售,也应作为销售(营业)收入处理。

股息性投资所得是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中分得的,应还原成税前所得计入投资收益,这是比较容易疏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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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

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按8.5%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
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四)按8%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按2%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中指出,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
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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