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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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对在纳税计算中扣除的支出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税前可以予以扣除。

税后剩余金额则可以在本年度及以后累计使用。

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部分,均视为该年度已经抵扣的税费,不得作为该年度税前扣除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支出和扣除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50%的情况。

实际情况中,支出额低于5%可以不进行扣除,支出额高于50%只能在下个纳税年度累计抵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实际支付的发票金额,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都可纳入税前扣除额度;不得包括已经确定价格的市场和商业活动,以及其他有偿提供劳务的支出。

最重要的是,所有有关项目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据应当成形、清晰,以避免由于税务监督稽查所带来的一些相关风险。

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

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活动策划与宣传活动日益增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举办各类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宣传费用。

这些费用在财务处理上涉及到税收问题,本文将对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进行详细解析。

一、活动策划宣传费的定义活动策划宣传费是指企业在举办各类活动(如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文化活动、培训课程等)过程中,为了提高活动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产生的广告宣传、宣传资料制作、活动场地租赁、广告投放等费用。

二、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1.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指企业在活动策划与宣传过程中,为提高活动知名度而发生的广告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广告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 宣传资料制作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是指企业在活动策划与宣传过程中,为制作宣传册、海报、宣传单等宣传资料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宣传资料制作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宣传资料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宣传资料制作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 活动场地租赁费用活动场地租赁费用是指企业在举办活动时,为租赁场地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活动场地租赁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场地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租赁场地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 广告投放费用广告投放费用是指企业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广告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投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广告投放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广告投放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广告投放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

请问应如何筹划?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及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及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一、工资薪金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对“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对收入的分类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

但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销售(营业)收入”又做出了规定。

其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该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作为了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其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既将税法所确认的收入可以完整的在报表中列示,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可是却发现,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即包括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含“营业外收入”。

同时,又将在会计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非出租包装物的其他租赁收入从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了。

由此,就造成实际工作与税法考试中如何确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就成了问题。

如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收入是否应做基数,有的认为以国税发〔1998〕190号)确定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准。

可也有的认为,既然会计规定中不做收入的“营业外收入”都可以作基数,那麽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会计规定应属于收入范畴,其为何就不得作为基数呢?还有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否做为基数的问题,都一直困饶着税务工作者和企业的财会人员。

可喜的是,这些问题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中得到了解决,该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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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

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
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
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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