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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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端午节送粽子的税会处理

思维导图:端午节送粽子的税会处理

思维导图:端午节送粽子的税会处理端午节安康明天是端午节,笔者以思维导图的形式总结了端午节送粽子的税会处理以飨读者。

案例导入:为迎端午,甲乙两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超市采购节日礼品。

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粽叶、糯米、麻绳、水等原材料回去自产粽子,乙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粽子礼盒。

两家公司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会计处理(一)送员工1.自产粽子(1)采购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做粽子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3)完工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4)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 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外购粽子(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实际发放给职工: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一)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两项经营活动,都有赠送客户、业务对像“礼品”事项的发生。

做好税收筹划!会计如何用“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一)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2、医药制造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3、饮料制造行业(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二)业务招待费所有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做好税收筹划!会计如何用“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划分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1、如果我们将印有企业商标或LOGO的礼品赠送给业务对象,财务人员在核算处理时列入了业务招待费,很显然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就只有0.5%(发生额的60%)。

如果财务人员把赠送给客户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作业务宣传费列支,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就是15%或30%,这个差异是不言语的。

2、如果我们将外购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而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则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很有可能会被税务稽查部门核定为业务招待费。

很显然也是因为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差异原因,需要调整。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以及费用归纳时口径的确认,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所得税前的费用扣除比例,从而影响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成文日期:201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个规定太不合理,免租期一种营销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商业折扣,要求按照原值对免租期计征房产税过于苛刻】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还是财税【2008】152号文规定不清晰,计征房产税本来不应该牵就会计处理。

这次拨乱反正而已】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09-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在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

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

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都能依法在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一笔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广告越来越成为企业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而对于广告投入的合理性和效果的评估,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成了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指标之一。

本文将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使用广告预算和合理配置广告投入。

一、FMCG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FMCG)是企业广告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FMCG行业中广告投入涉及到多种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等。

对于这一行业企业,广告费用占用公司预算的比例通常在15%~20%之间。

FMCG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在35%,高于整体水平。

相较于其它行业,其求质流量的特点对于广告费效果的追求更为直接和显著。

二、医药行业医药行业的广告费投入相对较小,但是每一项广告费的投入必须达到最佳利益的标准。

医药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寻找适合自己产品和品牌的广告区域,网络广告和新闻发布会。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相对较高,通常在50%~60%之间。

这是因为医药行业的广告费用投入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收到效益,并非可预测,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积极地以一定的费用去促进销售的。

三、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广告投入相对低而公司的宣传更多表现在公关和文化建设上,线下活动、金融博览会等会成为金融行业营销的重要手段。

金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30%左右,相对较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产品特殊性和价格昂贵性,导致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增强市场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是企业广告费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它行业,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用的投入通常达到企业预算的20%~30%。

汽车企业的广告型态多样,例如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广告,其中电视媒体更是成为广告载体的重点之一。

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50%左右,这也是该行业在营销方面颇为注重样式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电子商务行业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占到企业营收的30%~40%,是广告投入非常大的行业之一。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上海徐汇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目录: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问题指向:(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是企业在纳税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广告宣传费用。

那么,什么样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扣除?扣除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费用必须是发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三是费用必须是合理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宣传费用是指企业为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发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会展、促销、公关、赞助等方面的支出。

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时,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范围,确保不会出现过多或者不合理的费用被列入扣除范围。

再次,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合法。

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扣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费用而引发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合法地确定扣除范围,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税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是企业在纳税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避免因为扣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费用而引发税务风险。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确保企业纳税合规,避免因为税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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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
验)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
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近日出台的“41号文件”延续了“48号通知”加倍扣除“广告宣传费”的特殊政策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仅此一项,就可在当年直接减少15%的企业所得税。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不得扣除
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因此,本次“41号文件”第三条延续了“48
号通知”关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据此,烟草生产企业和烟草销售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广告宣传费扣除仍不超过15%
除以上由“41号文件”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关联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
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三)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

(四)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该条规定是“48号通知”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该项政策的重大亮点,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

关联企业分摊扣除各自填报纳税申报表
凡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48号通知”、“4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就本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处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将广告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接受其他关联方将广告宣传费归集至本企业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扣除规定的执行期间及相关调整事项
(一)“41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止。

既与“48号通知”执行截止时间2015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二)由于“48号通知”只能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而“41号文件”公布时,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接近结束,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是循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未能及时享受此项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完全不用担心由此就错过了机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少扣除了广告宣传费(“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30%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15%的差额部分),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由于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补扣除事项,属于在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的情形,宜采取“补充申报”的方式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企业更应尽快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2016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6年计算扣除,并对涉及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一并进行调整。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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