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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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提高。那么,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具体应具备什么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释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因此,企业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

二、具体费用的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

业务宣传费也是一种广告推广,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

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

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

)企业印刷的各种产品宣传册(不包括说明书)

)一些活动的冠名费用

)在一些内部刊物上刊登的广告

)为推广产品召开宣讲会而发放的会议用品;

)为展览会消耗的宣传资料、参展样品;

)为宣传公司产品而发生的群发短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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