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法律原则研究论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学分支,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衡量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规范中反映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基础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活动,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只能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限制来实施行政行为。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公正、公平和正义为准绳,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公正的价值追求,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开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4.约束原则:约束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约束原则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它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政行为的结果负责。
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原则,通过建立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性和效力。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学论文

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对策分析【摘要】公共行政、平衡行政、法治行政、程序行政等基本理念贯穿于现代行政的全过程。
无论行政创设规范还是适用规范,都应接受公共行政理念的支配,保持和维护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能,抑制和摒除各类行政私化现象;行政领域倡导平衡精神,将形成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力与权利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平衡行政;在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建立和发展法律对行政的绝对权威,展现法律在作用于行政时与人情、金钱、权力等比较具有的至上或优先地位,达成法治行政;现代行政奉行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法治路线,由程序建构行政过程,关爱民主、公正、效率等价值,追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行政法治、程序正当、对策分析一、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我们认为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应表述为:其一,行政法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组成、职权、职责、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即公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也由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产生和活动本身也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行政法治将失去其基础。
其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无视法定程序,必须遵守“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有禁止必不为”的行政执法规则,如有违反将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
其三,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使可能出现的行政不良和行政不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薛中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007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中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分配。
本文重在探索法律保留原则在现行行政法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和价值。
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渐渐的被重视,需要反思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承认其存在的诸多弊端,以便能够更好的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价值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保留原则有助于保障人民民主原则的实现。
人民民主原则的目的是由全体人民来行使主权,掌管国家的事物。
但是,中国人口众多,实际上要达到这一原则的目的并不可行。
人民民主也就演化成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原则也是民主的核心。
基于此,代议制政府就必须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将关系到人民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给代议制机关表决,行政机关只是履行执行法律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履行人民主权职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具有最强的民主正当性。
从另一方面来讲,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掌握,法律保留的原则,对于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行使和人民主权原则的贯彻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保障法治国家建设。
治理国家有法治和人治两种方式,人治就是君主专制,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国家权力的行使有规律可循,并且权力的行使更稳定也会被限制和约束,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的权力就应当由法律创制,并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更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是XX市某城区居民,拥有一套位于该市中心的住宅。
2019年,为了推进城市中心区域的改造和建设,XX市城市规划局启动了该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张先生的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张先生与城市规划局就补偿问题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补偿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局是否有权征收张先生的房屋?2.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补偿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原则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法中的多个法律原则,主要包括: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比例原则:行政行为的手段应当与目的相适应,不得采取过度的手段。
四、案例分析1. 城市规划局是否有权征收张先生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中心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以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
本案中,城市规划局启动了房屋征收工作,并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城市规划局有权征收张先生的房屋。
2.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
本案中,城市规划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搬迁补偿,但未包括临时安置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临时安置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局未在补偿方案中明确临时安置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3. 补偿程序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城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张先生的意见,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告。
因此,补偿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
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
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
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
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
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
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行政法法律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A县B镇C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A县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A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李某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遂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然而,李某在享受待遇期间,发现其邻居陈某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未得到批准。
李某不服,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县民政局在审查李某和陈某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本案中,A县民政局在审查李某和陈某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然而,A县民政局在审查陈某的申请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得偏袒一方。
本案中,李某和陈某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A县民政局仅批准了李某的申请,而未批准陈某的申请,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A县民政局在审查李某和陈某的申请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四)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A县民政局在审查陈某的申请时,未充分考虑陈某的实际困难,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存在比例失衡的情况。
五、判决结果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县民政局在审查李某和陈某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存在滥用职权、不公平对待、程序违法和比例失衡等问题,遂判决撤销A县民政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陈某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并责令A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陈某的申请。
依法行政原则论文.doc
依法行政原则论文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植根于我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
下面就是我整理的依法行政原则论文,欢迎来参考!摘要:随着社会的日益飞速发展,对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随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也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
行政机关不但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而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
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一)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二)对依法行政内涵的理解1、依法行政的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就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就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具体包括:一就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就是固有的,而就是来源于人民;二就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者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3、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具体包括: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行政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
行政法治法学论文
行政法治法学论文一、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随着行政法治行政事务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取得长足社会变革的进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为,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从内容方面上需要进行分析,通过国际私法对公法十几年来的回顾,可以看出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大成就,逐步朝向成熟阶段。
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对管理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轮和本位论等相关理论观点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进一步展开了深化,强化行政法规的关系,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逻辑,从而构建出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随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也得到了认识上的发展。
在90年代初期,学术界就对行政法的基本进行了相关讨论,在行政法治原则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与行政科学性相结合。
在“依法治国”社会规范确立为宪法原则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则的也得到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并尝试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进行区分,从而深化法治行政管理的关系。
并且学术界也对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相应研究,法则并从国外行政法原则中开展引用,从而对工业部门的行政法治原则进行补充,使得行政合法性与行政科学性立法机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结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战略部署方针体系。
在行政法学基本原则研究的基础上,行政假说实体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反思,行政非政府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便有了行政机关范式与行政立马主体范式之分,行政主体范式在90八十年代后处于主导地位,与其他分权机关反省相比,更能够确定行政这些行为效率,并对行政法律责任能有明确的归属。
但分子生物学随着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和反思,对主体理论展开了更为深入的探究,并假说认为行政主体理论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与紧密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络过于紧密。
因此学者运用非西方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相关对人理论进行调整,并逐步开始复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但整体来说,仍然较为单一。
与行政法的论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与行政法有关的,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判断是否违法宪法,所以它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
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也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掌握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明白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分析一、引言比例原则最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因为其自身的功能而被众多国家(地区)不断借鉴并实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借鉴,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始终比较模糊。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
今天,本文就来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做一个简单分析,首先分析一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再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受到众多国家欢迎的原因,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明白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建设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比例原则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我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常的定义是需要满足宪法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使用方式的合理有效程度、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较大的侵害以及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后来实行的一项原则。
比例原则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是因为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中可以进行运用,刑法中的一个叫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是结合了比例原则来形成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运用比例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较为模糊。
(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篇)
第1篇摘要:行政法律适用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本文从行政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程序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一、引言行政法律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
二、行政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一)行政法律适用的概念行政法律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执行的活动。
行政法律适用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 法律规范的解释: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以便正确理解其内涵。
2. 法律规范的适用: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将法律规范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相结合,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处理。
3. 法律规范的执行:行政主体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确保法律规范得到落实。
(二)行政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便民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方便行政相对人,减轻其负担。
4. 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性。
三、行政法律适用的程序行政法律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前,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
2. 收集证据: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 调查核实:行政主体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4. 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范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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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与wto九项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公正、公平、自由、公开的价值观念尚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差别对待、制度壁垒等。因此,必须重塑现行制度,以适应现代化、全球化的要求。
「关键词」wto基本法律原则、行政法律价值、行政法律制度 wto基本法律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下述九项: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这九项原则根据其内容和价值趋向可以分为三类:前五项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为一类,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所体现的主要价值趋向是公平、公正;之后的三项原则,即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为一类,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所体现的主要价值趋向是自由;最后一项原则,即透明度原则为一类,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所体现的主要价值趋向是公开。
wto基本法律原则是调整和规范世贸的原则,但世贸与各成员国政府行为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各成员国政府的行为对世贸起决定性的影响。从而,wto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是对各成员国政府行为,而非主要对成员国国内贸易组织的要求。根据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分工,政府行为主要受国内行政法调整。因此,wto基本法律原则要得以实现,即必须在各成员国国内行政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只要你加入世贸组织,你就必须使你的国内行政法与wto基本法律原则一致,从而保证政府的行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则。
当然,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而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只是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只要求贯彻于行政法中调整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的那部分规范,而行政法其他部分的规范却不应体现wto基本法律原则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一国行政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能将一国行政法分成若干互不相干的部分:一部分规范政府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涉其他外贸而非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其他涉外而非涉贸易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对内的管理行为,等等;其次,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趋向:公平、公正、自由、公开,是整个现代行政法,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趋向,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整个行政法和我们的整个法律正需要吸收和贯彻这些价值观念。即使我们不加入wto,我国行政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以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包括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来加以改进或改造:修改、废除不合时宜,不合现代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补充为建立法治、公正、廉洁、高效政府所需要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新制度、新规范。
那么,根据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上述三类价值趋向,考察、分析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度,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与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还存在哪些差距?从而,我国的行政法还要做哪些调整、或改进、改造呢?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一类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主要是公平、公正。如果我们以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衡量,我国行政法在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方面至少在下述领域还存在着不公正、公平或不完全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
(一)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差别对待。 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少领域只许国有企业进入而不许非国有企业进入;在资源利用方面,某些资源只许国有企业利用而不许非国有企业利用,等等。
(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例如,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税收减免,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在进出口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优惠,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甚至在市场准入方面,外资企业能进入的某些领域,内资的民营企业却不能进入,等等。
(三)公有事业组织与民办事业组织的差别对待。例如,公立学校与私立、民办学校在招生、聘用教师和学生就业等多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在不少情况下也有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四)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例如,我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共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均大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和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私人财产损失时,现行宪法、法律却至今未对适当、公正补偿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五)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差别对待。例如,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有的地方规定不让农村人报名参加竞争考试,或虽允许参加考试,但在录取条件上对农村人严于城市人;在大学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定上,往往农村人比例大的省份(如湖南、江西、安徽等)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等等。
(六)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差别对待。改革开放之初,经济特区享有大量的为非经济特区所不能享有的优惠待遇,从税收、信贷、进出口到用人、用地,以至到政府办事的程序、手续等,法律、政策对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都实行差别对待。这些优惠虽然在当时有其必要,有些在现在仍有必要并仍然保留着,但其中也确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因素。
除了上述领域以外,在其他领域,我国也还存在着不少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虽然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一定的政策倾斜并不违反wto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观念,但倾斜一般应该是向弱者,向弱势方倾斜,而不是向强者、强势方倾斜。但我们的某些差别对待,某些倾斜却是逆向的,显然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对此,我们首先应转变观念,破除长期以来在我们头脑里所形成的重公轻私、重国有轻民营、重工轻农的观念和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差别对待和等级制度,改变改革开放以来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外资优惠和相应建立的各种忽视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制度。当然,制度的改进、改造需根据社会、经济各种条件的成熟情况逐步进行,有些需要马上改,有些需要等一些时候或等较长时间才能改,但观念的转变则必须自现在始。否则,旧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对洋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对国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二类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自由,如企业的投资自由、生产、经营自由、交易自由、个人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发展自由等。妨碍这些自由的主要障碍是政府设置的各种制度壁垒,如妨碍贸易自由的主要障碍是政府设置的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许可、配额、高技术标准等)。根据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观念,衡量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度和运作实践,我国是否还存在或在哪些方面还存在妨碍市场主体自由和个人发展自由的障碍呢?应该说,在我国,目前这种障碍还在多方面存在,有些障碍是制度方面的,有些是非制度方面的,有些障碍目前正在排除,有些障碍则目前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些障碍主要有:
(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 妨碍外贸自由的障碍主要是关税壁垒,妨碍内贸和内部投资自由的障碍主要是道道设关、层层设卡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日益泛滥的行政审批、许可不仅妨碍了内资、外资的贸易、投资、经营自由,而且妨碍了公民个人的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
(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是某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物,而是许多违法和合法制度的合成产物。如市场准入制度、收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各种不合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和各种不合理的体制,包括地方法院人、财、物完全由地方控制的司法体制。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妨碍了相应地域外部企业、个人进入相应地域活动的自由,而且也妨碍了相应地域内部企业、个人与外部交流、互动的自由。
(三)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近年来我国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虽然在逐步减少,但在不少领域还仍然存在。垄断显然是竞争自由的障碍: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事业被国家垄断了,一般企业、组织、个人就失去了进入该领域、该行业或事业从事相应活动的自由。
(四)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也包括对其他非营利组织和个人活动自由的干预。干预与自由是一对矛盾,干预多了,自由必然就少了。但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又不能没有行政干预。现在的问题是干预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存在不少非法干预,如强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另一方面,某些干预虽然是法定的,但却缺乏合理性:成本大,收益小,如某些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规划、行政评审、行政检查等,就常有这种情况。
(五)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度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大的莫过于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此种制度限制使我国公民几乎没有了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改革开放以后,这两项制度,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松动,公民选择职业、选择工作和工作单位已有了较大的自由;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户籍管理制度也开始了改革,但与实现迁徙自由还存在较大距离。加入世贸以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还必须加大改革的步伐,否则,这些制度将仍会构成实现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观的障碍。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wto基本法律原则及其价值观在我国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同时,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不能不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但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个人人格,我们无疑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消除障碍,以积极的态度去培植企业自由竞争和个人自由发展的法律环境。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三类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公开。近年来,我国法律在实现公开原则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