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
主要表现在: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②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
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
(9)纠正不当。
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10)行政赔偿。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3、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 法律原则允许我们把法律思想和道德联系起来, 它们允许
我们保证我们的法律发展 和道德发展携手并进 。”4o 1) ] 他甚 ( r a 至激进地倡言要建立 “ 一种原则 的联合体” SS 。I g l) D ( 相对 于哈特 的 “ 规则 中心主义 ” 而言 , 德沃金和庞德等
人 的观点则是一种典 型的 “ 原则 中心 主义”。尽管 “ 原则 中 心主义” 过分强调原则 的绝对权威 和绝对 至上 , 可能会忽视
方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在西方 , 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
哈特就是一位典型的 “ 规则 中心 主义”者 。在哈特看 来 , 法
律即一种规则 , 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规则体 系” r) “ , a他 4 把法 的要 素全部归 结为各 种 “ 规则 ”, 而将体 现正义 、 道德 价值的 “ 原则” 等要素排 除在外 。按照其前辈奥斯丁提出的
维普资讯
法 律 园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周 佑 勇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0 7 ) 3 02
摘要 : 法哲 学史上 , 在 法的模 式理论 经历 了由 “ 则中心主义” “ 规 到 原则 中心主义 ” 样一 个不断演进 的过 这 程, 从而将法律原 则 引入 法律 体 系之 中, 其成为 法的重要要 素之一 。 使 如果 承认 法律 原则是 法律 的一部分 , 则意
或本源的综合性 、 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U I ( ” 长期以来 , 国学 理上普遍 固守 着这样一个观念 : 我 即将 法律仅仅理解为由 国家机关 制定的 、 形成于纸上 的条 文 , 进 而将法律仅仅 等 同于一 系列 “ 法律 规则 ” 或法律规 范的 总 称, 而将 “ 法律原则 ” 除在法律体 系之外 。这是一种典 型 排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一、引言二、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三、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五、通过判决发展法律(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一、引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
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
[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
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
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
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
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
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现 实 中行 政 法 的 性 质 、 本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理 论 的 基
关 联 外 ,还 探 讨 行 政 法 从 哪 里 来 、 应 该 是 什 么 ” “ 的 等更深远 的问题 , 以及 致 力 于 行 政 法 如 何 生 长 的 可
于 这 些 国 家 承 认 法 院判 例 的 效 力 , 此 通 过 判 例 确 因
[ 中图分类号】 9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0 0 — 0 6 0 17 — 15 2 1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范 界 定 标 准
( ) 一 目前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1游 离 于 法 律 条 文 之 外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 行 定 过 多 夹 杂 了行 政 法 理 论 的探 讨 我 国行 政法 学 界对 行政 法 到底 有 哪些 行政 法 基 本原则 提出 了较多不 同的观 点 , 种 学术上 的混 这 乱 局 面 并 不 利 于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薛 刚 凌 教 授 认 为 : 我 国 ,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属 在 行 于 思 想 原 则 范 畴 , 学 者 们 在 借 鉴 国外 法 治 经 验 的 是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法 治 原 理 的 揭 示 ,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走 对 向 的 理 性 选 择 。 学 术 界 提 出 的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多 ,足 以 说 明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是 法 律 原 贝。 U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与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紧 密 的 联 系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基 本 理 论 为 基 础 , 种 行 某 程 度 上 它 是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的 制 度 化 、 律 化 的 成 法 果 。 二 者 亦 存 在 区 别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更 关 注 于 但 行 现 实 ,应 该 是 解 决 行 政 法 现 在 是 怎 么 样 、 是 什 么 ” “ 和 “ 何 解 决 ” 问 题 。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除 了探 讨 如 的 而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基本原则 (2)

● 问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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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1995年7月,某市技术监督队得到该市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到该市某彩印厂查封了未 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 蚊药片的商标标识(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的产品),同 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1995年10月,市技术 监督局对该彩印厂和厂长万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和4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彩印厂和万某对市技术监督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 施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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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与效率相协调原则
概念:实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既 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效率,应当 竭力协调公平与效率。
公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 效率:成本投入和效益产生的关系
公共投入;特定相对人的投入 公平和效率的 “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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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其他归纳:
● 姜明安教授的归纳:
➢ 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源自➢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合理性原则
➢ 行政效率原则
● 周佑勇教授的观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正义)和基本矛盾(行政和法)为内在根据
羈束行政行为 —— 法定原则—— 形式正义
裁量行政行为 —— 均衡原则—— 实体正义
正当原则—— 程序正义
职权行使合法: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违法承担责任(行政负责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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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要正当、 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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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其不但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审判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从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并不像民法基本原则运用那样清晰明了并广泛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学理上的不统一性和适用时缺少法律依据性使得地方法官难以正大光明的适用,但可喜的是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审判案件,法官们在适用基本原则时也从遮遮掩掩的“犹抱琵琶全遮面”开始变得坦坦荡荡、游刃有余。
本文从近十几年来的行政司法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并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提出以及给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行政诉讼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多了,但若从1990年10月1日的《行政诉讼法》算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
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不断的深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的发展才在今年孕育出新的《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虽然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但其对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这些都是十几年来行政司法不断实践的结果,其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和关注点,且不断加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直接运用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那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理论前提,只有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适用的建构才有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之法理正当性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一个法都有三要素,即原则,规则和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法律在个别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指示或者说一般性法律思想。
[1]这说明原则应该是一种标准和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其下位的规则必须以该准则作为制定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
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具有统领全局的基础性准则,应是整个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
[2]因而,作为具有最高地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其次,法律原则要借助司法活动而具体化。
[3]基本原则作为纲领性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兼容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以规范性文字固定下来的具体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其具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与滞后性是成文法不可忽视的局限,[4]因而运用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显得尤为必要。
这一理论在所有部门法中的将基本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普适性,如民法基本原则中“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例外情况之一就是为了克服具体法条所带来的缺陷。
(二)行政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基本原则在司法中适用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判例数年来一直不属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起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特征更为明显,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行政法领域都是以判例法为主,甚至在法国现今主要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都是过去几十年几百年在司法实践沉淀下来的经验,判例在行政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其正是靠着法院的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大厦的。
[5]这些都表明行政法适用成文法本身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局限性,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由于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决定,而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价值利益选择冲突远非刑民法之所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应该学会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适用基本原则也是由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1.作为弥补行政法漏洞的依据。
所谓网密则僵,网疏则漏,由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行政事项的不确定性,再完善的行政法规都无法囊括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直接体现了行政规则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填补了行政法规的不足甚至空白,既指导行政执法,又在较大程度上规范司法实践。
所以允许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既有的法律精神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来补充立法,填补空白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必要措施。
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具体条文进行裁判,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语言文字本身的表意功能,成文法规则也经常出现模糊和不确定,这时法官运用该条文时必须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官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一个案件为何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文,这里面就当然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以基本原则为基点进行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这样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使法律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相一致,还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推理,这样才使得法官的判决合乎正义,合乎理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前台1.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在具体条文中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制。
虽然目前在其他行政领域没有正当程序原则的直接体现,但是显然正当程序原则应渗透于整个行政法领域,并成为法院直接进行判案的依据。
1999年兰州市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正当程序理念推导出被告有程序上告知厉害关系人的义务;[6]1999年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案——作为高校在授予学位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告知,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2001年冯某诉常熟市房地产管理局注销产权证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之前适用告知程序;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2006年陆佐延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为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房屋拆迁决定书应送到相关厉害关系人。
事实上正当程序原则在过去十多年中有五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被直接或间接适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逐渐成为常态。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迹可循:1992年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被撤销;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学校虽对相对人作出退学处理,但在其后的两年一直允许相对人继续在学校以学生身份学习生活并进行注册、补助金、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对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不可在毕业时被拒绝颁布学位证。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7]比例原则一直是衡量行政行为必要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来源,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1996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所要求的手段超出了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不合比例因而其处罚决定被撤销;2001年凤凰公司诉武汉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其目的不相称;2002年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方式和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因而被诉讼请求被驳回。
比例原则作为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用该原则衡量行政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变迁1.从上面各个原则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我们的法院一次次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从而使一直被视为理论研究成果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从后台走向了司法实践的前台。
通过这十几年间的案例可以发现若说一开始法院在刘燕文案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显得比较“羞涩”,接下里的冯某案也是一种间接适用,但在张成银和陆佐延案中法院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已经驾轻就熟,已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案进行判决。
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这些个案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正名已经不断向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扩张,其已成为一种法条式的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被人们所接收,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里的“领头羊”。
2.信赖保护原则从著名的田永案开始到后面的一系列其他行政领域的运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的新的思路:一是当高校授予学位时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二是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性,不可被随意撤销和更改,行政机关对之前行为的否认和撤销若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撤销是合法的也必须补偿相对人。
事实上在1992年吴希碧诉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的判决文书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判决撤销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写出来,而是通过一种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判断,那个时候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但是法官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已经有了萌芽意思,到1999年田永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明确说明了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奠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比例原则最开始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决定时选择用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8]近年来比例原则这种思想逐渐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其实质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二次检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但当其未遵循时法院将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对该行为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则最初较多在房屋拆迁或处罚中适用,后来逐渐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适用,其维护的权益主体也从通过比例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到通过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这说明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上越来越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