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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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中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约束力。可以通过解释、适用行政法的 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弥补行政法规则漏洞的作用。 ▪ 3、价值性 ▪ 必须体现行政法的特性,体现行政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 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只有一个,而是多个,各有侧重,密切关联。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
▪ 一、职权法定 ▪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
授予。否则,其权利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 二、法律优先 ▪ 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相抵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三、法律保留 ▪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 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相对保留。
▪ 一、诚实守信 ▪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
执法”。 ▪ 2、事先谨慎行动。 ▪ 3、不得任意反悔。 ▪ 4、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 二、信赖保护 ▪ 1、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 ▪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
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 1、普遍性 ▪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
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 2、适用性 ▪ 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和指导,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在这样⼀种关系中必然需要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强势主体⼀⽅进⾏⼀定的限制,有权不能任性,因⽽国家规定了六⼤基本原则。

以下是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

⾏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政法的六⼤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件《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政的六⼤基本要求的⾓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合法⾏政原则合法⾏政原则是⾏政法的⾸要原则,我国的合法⾏政原则包括⾏政机关对现⾏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第⼀,⾏政机关必须遵守现⾏有效的法律。

1.⾏政机关实施的⾏政⾏为(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政机关负有积极执⾏和实施现⾏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活动。

在⾏政机关与相对⼈的关系上:其⼀,⾏政机关采取的⾏政措施必须有⽴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

在⾏政法上对⾏政主体与⾏政相对⼈适⽤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法律即⽆⾏政”——后者是“法⽆明令禁⽌即⾃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没有⽴法性规定的授权,⾏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政(以⾏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权利、课以义务的⾏政⾏为。

这⼀原则决定了在⾏政法领域判断⾏政主体和相对⼈违法标准的不同。

对相对⼈⽽⾔,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规定;对⾏政主体⽽⾔,其实施的⾏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当然,在具体⾏政⾏为违法⽅⾯还包括⽆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职权与⾏政处罚显失公正。

(⼆)合理⾏政原则主要含义是⾏政⾏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政⾏为应当具有⼀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节依法⾏政原则⼀、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政)定义:⾏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政)定义:⾏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

(⼀)法律保留的原因法律保留原则最早脱胎于君主主权向⼈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其时,君主仍然保有⾏政权,民选的国会为了对抗君权,要求君主⾏使⾏政权侵犯⼈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国会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同意,因此,民主产⽣法律保留,乃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到了民主社会,虽然⽴法机关和⾏政机关均由⼈民掌握,但由于产⽣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民主正当性的差异。

⽴法机关是由⼈民直接选举产⽣,⽽⾏政机关则是由国会产⽣,即由⼈民间接产⽣,在⼈民主权的原理下,民主正当性越强的机关就越有做成重⼤决定的权能。

但是,近来,这种通说也受到了⼀些批评。

批评的观点主要基于:(1)从政党政治的⾓度来看,执政党既控制国会,也组成政府,因此,⽴法机关与⾏政机关均是政党意志的体现,其民主性上并⽆多⼤区别。

(2)在采取最⾼⾏政机关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国家,如总统制的美国,则⾏政机关与⽴法机关具有相同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正当性。

2、法治国原则⼈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保留,就是为了保障⼈权,以法的⽀配来取代⼈治,从⽽防⽌君主的恣意统治。

为什么法律能达到保障⼈权的⽬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法律具有理性、⾮针对个别事实和特定⼈的特征,借助法律的⼀般性,可以确保正义并防⽌特权和歧视的发⽣。

(2)法律是以公开的⽅式做成⼀般性、预先性的规范,从⽽使国家⾏为对⼈民⽽⾔更具有可量度性、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但是,这种论证近来也遭到了⼀些学者的批评。

他们认为,法律所具有的⼀般性、公开性和预先性的优势,⾏政⽴法同样可以达到。

同时,即使认为法律⽐⾏政⽴法更具稳定性,不像⾏政⽴法修改容易,⽽且变动频繁,但这种优势在经济法领域已逐步消失,因为经济领域的法“朝令⼣改”的现象⽇益增多。

3、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ühl。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宝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关机关的监督;4、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5、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补偿。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一、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一、行政机构1、专门机构;2、内部机构;3、派出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二、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国务院---------------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第三节行政许可一、概念、特征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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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性。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 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 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行 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 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 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 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补充内容
法律保留
含 义
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 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1、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界限 2、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 案例: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 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 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 •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法律性 (二)部门法特定性 (三)运用的普遍性 (四)可操作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基本使命。 (二)整合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 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三)补缺功能
• 综合上述各家观点,并结合我国行政法制的发 展和行政法治的实践,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法 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集中 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范 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 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 原理。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是行政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基础;反映 着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行政法理论中带有基 础性、根本性的问题。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 政法律关系之中,作为行政法的精髓,指导行政法的制订、 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订、执行、遵守 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 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 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法行政原则的首要内容,贯穿于行政权力的
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 (一)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都应当由法 律予以创设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以 法律为依据。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被推定为无权限, 非依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应推定为无效。 (二)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 行政。
•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 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 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 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 的基本价值观念。 •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 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 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 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 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
理 解
《行政处罚法》第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才能设定”,即为绝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范围与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等事项除外”。
(三)法律优先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下位法的法律规范, 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
2.在法律原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后,一旦法律 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根据法律优先的精神,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 律规范适用的是“根据”原则,而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地方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 被告有无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案例探讨
• 某娱乐公司于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开设 卡拉OK、KTV包房,开设于居民居所楼下, 居住于楼上的居民因受噪声污染,高某状告被 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要求法院撤销被告 违法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查明, 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 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在文化娱乐场所所 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在上海市社会 文化管理处,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文化经营许 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 因为市人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第二款中对颁证主体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星 级宾馆外的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 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本案第三 人某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 63号,故应由浦东新区文化市场管理处向第三人 颁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超 越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 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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