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行政法是指规定和管理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公共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范行政活动的准则和原则,是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宪法优先原则: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行使职权,确保宪法在行政活动中的优先性。
2.法治原则: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行政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不能随意滥用职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正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利,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违背正义原则,保证行政活动的公平正义。
4.制度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关不得凭个人意志或主观判断行使权力,而应该依照严格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限制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各种限制,政府不能滥用职权和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公益、合法性、程序正义等原则,不能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6.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活动必须增加公众参与,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有权利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保护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确保行政活动的公平正义和法律效力。
上述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行政法调整和规范行政活动的重要准则。
在实践中,我们要坚守这些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体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用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公众权利和利益。
下面从六个方面,依次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力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必须有民法法规的明文规定,并且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法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亲民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最亲民的行政方式,了解民众的合法诉求,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三、公平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他们,也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出生地、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等差异片面地待遇。
四、合理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时刻遵守合理原则,除遵守司法审慎等正当性施行规则限制外,不得把政府机关的权力滥用、延伸到不应有的范围。
五、规则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规则进行行政活动,不得以任意的行为、欺诈、职权滥用侵犯公民等方式无视法律。
六、审慎原则。
对公民、法人、个体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行政机关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合法权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不得恣意践踏公民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公正性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正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二、行政法的原则如何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行政法是指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律体系下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评价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机构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下行政活动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合法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公开透明。
公正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公平决策和公平裁决。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优先和权益保护。
4.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权利的保护、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
5.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适度,既不过度干预,也不过度放任。
适度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行为的限制、行政行为的适度干预和行政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底线和原则约束,保证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共利益性、自由性和适度性。
同时,基本原则也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自由原则和适度原则进行行政行为的判断和处理。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注重程序正当性和证据合法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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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法行政原则
在现代法治理念之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是以法 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为基础性命题,而以行政正当、信赖保护为补充命题,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2.4.2.2 公益原则 公共利益是所有行政活动的理由和界限所在,可以被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 依据——不确定法律概念 公共利益的量和质的维度: 量的维度是主观维度,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以受益人数的多寡决定 质的维度是客观维度,指的是按照利益的本质属性加以判断,并不取决 于受益者的多寡。
LOREM IPSUM DOLOR
两个方面的要求: 消极的防卫性方面,要求国家“尊重”人性尊严,抵御国家对人性尊严的侵 害,尊重个体对自身专属事项的决定。 积极的保障性方面,要求国家积极促进人性尊严所内涵的精神与物质层面 的实现与满足,创造有助于实现人性尊严的环境,例如涉及生存照顾的最 低生活保障与社会救助;同时保护人性尊严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和第三方的 非法侵害。
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绝对法律保留) 《行政处罚法》第9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价值,源自基本的正义观念
2.3 依法行政的基础命题
2.3.2 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是一种位阶命题,表明的是法律高于行政;而法律保留是一种渊 源命题,即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无法律即无行政。
LOREM IPSUM DOLOR
• 法律保留的类型 • 1、全部保留 • 无法律即无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包括给付行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 • 2、特定事项保留:干预保留 • 亦称作侵害保留,行政权侵害人民的自由和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 • 3、重要事项保留 • 凡是有关行政机关事项的规定对公民或当事人的意义和重要性越大,对于 该事项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越高。 • 具体分为三个层次:立法/授权立法/不适用法律保留
2.5 依法行政的变动命题
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冲突,衡量撤销先行措施所要保护的公共 利益和第三者利益与相对人对于先行措施的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的核
心是利益的衡量问题。
(1)存续保护,即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做出的行为。 (2)补偿保护,有必要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做出的政府行为,同时给 予信赖利益补偿。
公正原则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不得单方接触,避免偏听偏信 应给予相对人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和意见表达机会
透明原则 行政过程公开
政府信息的公开
行政应当说明理由
参与原则 行政过程民主化的要求,相对人不再是行政决定的消极接受者,而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
。
抽象的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决策应吸纳公众参与 在对任何人做出不利的处分和决定之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赋予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同时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为最高命题的原则群。
法治行政 行政法治 依法行政与依法律行政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做出,具有法律依据,受法的约束。
LOREM IPSUM DOLOR
其他教课书的观点 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2.3 依法行政的基础命题
2.3.1 法律优先 消极面相,即行政不得违反法律 2.3.2 法律保留 积极面相,行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正当原则:三公原则
社会一般正义理念在行政法上的外在化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2.4.1 形式正当 形式正当即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符合“看得见的正义”。 公正原则 透明原则 参与原则
LOREM IPSUM DOLOR
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行政诉 讼); 克服成文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为司法适用和解释提供空间。
LOREM IPSUM DOLOR
行政法一般原则,源自德国行政法学,是由诉讼实务包括宪法解释以及学 术界发展出来的行政法原理,在行政法法典化之前的法律解释中居于主导
地位。
2.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满足的公共利益价值就应该越大。 权衡三个步骤:
确立侵害相对人权益的程度;
确立满足行政目的重要性程度 确立满足行政目的的重要性程度可否证成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2.5 依法行政的变动命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律安定性的内在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守信 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
不合理的差别:主要包括根据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事由。 合理的差别: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
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
等。 两个衍生原则:禁止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LOREM IPSUM DOLOR
2.3 依法行政的基础命题
法律保留对立法的要求 (1)立法不作为 (2)授权的明确性 相对法律保留 绝对法律保留 禁止概括性授权 授权的三要素:内容、目的、范围
LOREM IPSUM DOLOR
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 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2.6 依法行政的最高命题
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原则 正面:人性尊严质的规定性。人性尊严是脱离时间与空间的人的固有价值 和本质,人的本质在于人的心智,这种心智使其有能力脱离非人的本质, 并基于自我的决定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和形成自我。 反面:着眼于侵害人性尊严的角度,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宪法法院所采取 的“客体公式”:凡是具体的个人被贬抑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以任 意替代的数值时,便侵犯了人性的尊严。
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LOREM IPSUM DOLOR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2.4.2.3 比例原则 妥当性:该手段能达成目的,处理的是确定手段的多少。 目的应当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正当目的,而行政不可追求不正当 的目的。 行政的手段本身是合法的,而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适当的联接,而不 能与正当的行政目的相反。
LOREM IPSUM DOLOR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2.4.2 内容正当 行政决定的内容本身是公正的,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平等原则,同样情况同等对待 公益原则,行政具有正当的目的,符合公益的要求 比例原则,关注行政手段的限度。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2.4.2.1 平等原则 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在主观层面上将侵害降至最小; (3)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与侵害行政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方法时,
就此而言应避免采取行政机关做出强制行政行为的方式。
LOREM IPSUM DOLOR
均衡性:该手段达成目的的获益与损失之间成比例 价值方面的权衡,行政目的本身也成为权衡的对象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对个人或组织权益造成的侵害越大,行政手段所要
2.4 依法行政的实质命题
公益原则的要求 行政活动应以公益为取向,不能追求满足私人欲望或部分群体的特殊利 益 应遵循利益权衡的规则。 无论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权重。权重分为抽象权 重和具体权重。 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规则是权衡规则,即限制或放弃较小的利益。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LOREM IPSUM DOLOR
2.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2.1.1 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 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中最重要、最具有普遍性的价值目标, 是构建整个行 政法规范大厦的基础性原则,行政法的元命题。 差别:形式/适用 联系:具体化/证成或证否
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是产生具体规则和原则的“基础性规范”; 是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高度抽象的规范; 是调整整体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侧重于主观利益的保护,而法律安定性侧重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
2.5 依法行政的变动命题
构成要件: (1)信赖的基础:存在行政机关一定的先行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 及承诺。 (2)信赖的表现:肯定说与否定说。 (3)信赖的利益: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相对人对 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而且无过失。
必要性:该手段在达成目的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侵害最小,处理的是手 段与手段之间的对比关系
(1)行政机关在几个同样有效的措施当中选择对于个人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侵害最小的措施,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权益侵害较小的行为类型; (2)如果存在多个等值的手段可以实现行政目的,除非有紧急事态等
特别情形,原则上应赋予相对人选择权,通过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2.3 依法行政的基础命题
2.3.1 法律优先 法律高于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法律优先原则也有针对法律本身的面相 法律应当具有具体而且明确的内容(法律明确性原则)行政违反法律应 当有不利的法律后果/评价产生 第88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