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DOC30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1、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各个环节之中。
2、功能主要有二:一是统领与繁衍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二是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3、来源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4、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1)法律性(2)特定性(3)普遍性(4)适用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的统一,各国对其的认识并不相同。
(一)国外英国: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德国: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法国: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
(二)国内1、姜明安:实体性基本原则与程序性基本原则。
前者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后者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2、张树义:责任行政、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原则。
3、方世荣: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为基本原则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六项子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
4、余凌云:依法行政、比例原则、合法预期保护、正当程序。
5、周佑勇: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行政正当原则。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内容法律优位原则(1)概念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a、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b、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1)概念: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

思考: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性。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 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 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行 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 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 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 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补充内容
法律保留
含 义
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 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1、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界限 2、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 案例: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 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 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 •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法律性 (二)部门法特定性 (三)运用的普遍性 (四)可操作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基本使命。 (二)整合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 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完整)行政法

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办法、细则
部门规章(公安部)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 府、自治州政府)
立法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权限
1、为了实际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2、为履行宪法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3、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先行制定。授权期限为(一般) 不得超过 5 年 (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前, 向全人常报告授权决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意见。如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4、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5 行政法规草案可有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输。 立法 权限
行政法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二、国务院行政机 构的设立、撤销与 合并 司级内设机构 处级内设机构 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组成部门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诚实:信息全、准、实。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规格、名称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 垂直领导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三、公务员法 1-27 级 委任 选任 聘任 公职的录用 录用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警告,500 元罚款,当场治安罚款 50 元以下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2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 1 年(法定不可变) 。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 消录用。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 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 员 聘任(同上)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 畴。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 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 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 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 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 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 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 择和灵活应用。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政法是⼀种法律制度,有着⼀定的作⽤,⾏政法的原则在法律中有指定修改和废除等作⽤,对于法律上的⼀些漏洞也能进⾏弥补,是我国法律制度上不可缺少的⼀部分。
那么,其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合法⾏政原则合法⾏政是⾏政法的⾸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原则的延伸。
实⾏合法⾏政原则是⾏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理⾏政原则合理⾏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于裁量性⾏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政决定应当具有⼀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为规范的⾏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政管理相对⼈,不偏私、不歧视。
第⼆,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政决定和进⾏⾏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法授权⽬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例原则。
⾏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段应当必要、适当。
⾏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可以采⽤多种⽅式实现⾏政⽬的的,应当避免采⽤损害当事⼈权益的⽅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政法的主要原则之⼀。
它包括了以下⼏个原则:第⼀,⾏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隐私的外,⾏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公众参与原则。
⾏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政机关⼯作⼈员履⾏职责,与⾏政管理相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
第⼀是⾏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先是积极履⾏法定职责,禁⽌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政不公和⾏政侵权的表现。
第⼆是便利当事⼈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二、行政法的原则如何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
则和
公正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进行,并且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
律的约束下进行,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2、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合理
与客观的态度,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有意或无意的滥用或超越权力,尽量不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内参与行政决策。
3、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完全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发生
歧视性的行为,行政决策结果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基础,行使权力的人必须
诚实、公正,实行正当公正的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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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
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第三,法律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3、比例原则(1)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衡量性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正当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1、公开原则2、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德国之源和中国之流----德国安寡金案和田勇诉北科大案四、信赖保护原则思考:1.学校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吗?2.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的界限是什么?3.法院如何论证田勇在被学校处理后的两年,即在他毕业时仍然未丧失他的学籍?(一)信赖保护要件1.信赖基础——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2.信赖表现——客观上有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行为3.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信赖保护方法对抽象行政行为: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或订立过渡期限条款对具体行政行为:填补信赖利益损失。
补偿(合法)或赔偿(违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特征(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组织,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第二、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第三,名,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责,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4.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二、行政主体的类型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一)行政主体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
1、依行政职权的来源及产生方式,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依行政主体实施职权的范围,有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3、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当一个行政主体与另一个行政主体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派出行政主体。
(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和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种类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3、关于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它们不是行政主体。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当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时,其被告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委托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3)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也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定2、按行为性质确定(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转移和丧失1、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要件:已由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组其成立已获得有关机关批准;织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工作人员;要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件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关于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授权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授权人必须具有所授职权;第二,授权人授出的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自己享有的职权。
2、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后,其行政主体的资格由合并或者分解后的新的主体承接。
3、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形:第一,行政主体被解散;第二,授权机关收回所授之职权或者授权期限届满。
(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进行活动;4、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非法定代表人。
四、行政主体的地位: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综合体现(一)行政职权1.含义和特征:公益性和优益性2.内容3.行政职权的转让----行政授权(1)概念(2)授权的法定规则(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授权4.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1)概念(2)行政委托的有效要件法律依据问题受托人资格问题再委托问题5.行政职权上的协助----行政协助(二)行政职责(三)行政权限第二节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表现形式1.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2.专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3.部门法中相关规定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2.行政机关的设置和权限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编制法一、编制二、编制法的作用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涵义在西方,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公务员”从名称到内涵都有了统一规定。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
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及职责。
(二)公务行为的认定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公务员的双重行为。
1、国外关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第一,按时间划分。
第二,按地域标准划分。
第三,按职权划分。
第四,按名分划分。
2、公务行为的认定公务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1)公务标志。
(2) 表明身份。
三、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一)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相关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