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原告所指称的执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39条。 仅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的手段,并没有 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因此,不能以此 为依据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所以执勤交警的处罚依 据只能是市政府所发布的“禁摩令”。 那么“禁摩令”的合法性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从法理上来
1.依法行政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4.行 Nhomakorabea公平原则.
5.比例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 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诚信原则 高效原则
是对 公民通行权利的限制。《立法法》规定凡与人民基本权利 有密切关系的实现,尤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 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看,尚未有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的
规定。长沙市政府发布的“禁摩令”有两种可能的效力层 级,
一种是普通的规范性文件,一种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地 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普通的规范性 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行为的。那么地方政府规章有没 有权力制定一个普遍性的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呢?
【法律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金键康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宰杀和 销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结论】 执法人员的宰杀和销毁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属 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赔偿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失。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政法是⼀种法律制度,有着⼀定的作⽤,⾏政法的原则在法律中有指定修改和废除等作⽤,对于法律上的⼀些漏洞也能进⾏弥补,是我国法律制度上不可缺少的⼀部分。
那么,其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合法⾏政原则合法⾏政是⾏政法的⾸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原则的延伸。
实⾏合法⾏政原则是⾏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理⾏政原则合理⾏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于裁量性⾏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政决定应当具有⼀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为规范的⾏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政管理相对⼈,不偏私、不歧视。
第⼆,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政决定和进⾏⾏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法授权⽬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例原则。
⾏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段应当必要、适当。
⾏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可以采⽤多种⽅式实现⾏政⽬的的,应当避免采⽤损害当事⼈权益的⽅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政法的主要原则之⼀。
它包括了以下⼏个原则:第⼀,⾏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隐私的外,⾏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公众参与原则。
⾏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政机关⼯作⼈员履⾏职责,与⾏政管理相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
第⼀是⾏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先是积极履⾏法定职责,禁⽌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政不公和⾏政侵权的表现。
第⼆是便利当事⼈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体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用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公众权利和利益。
下面从六个方面,依次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力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必须有民法法规的明文规定,并且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法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亲民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最亲民的行政方式,了解民众的合法诉求,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三、公平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他们,也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出生地、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等差异片面地待遇。
四、合理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时刻遵守合理原则,除遵守司法审慎等正当性施行规则限制外,不得把政府机关的权力滥用、延伸到不应有的范围。
五、规则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规则进行行政活动,不得以任意的行为、欺诈、职权滥用侵犯公民等方式无视法律。
六、审慎原则。
对公民、法人、个体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行政机关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合法权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不得恣意践踏公民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公正性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正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6大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们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依法行使。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依法公正、客观、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合理、适当、必要。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标准,即行为目的合法、行为内容合理、行为方式适当。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效果最大化。
第五、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承担起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行政法是指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律体系下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评价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机构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下行政活动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合法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公开透明。
公正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公平决策和公平裁决。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优先和权益保护。
4.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权利的保护、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
5.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适度,既不过度干预,也不过度放任。
适度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行为的限制、行政行为的适度干预和行政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底线和原则约束,保证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共利益性、自由性和适度性。
同时,基本原则也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自由原则和适度原则进行行政行为的判断和处理。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注重程序正当性和证据合法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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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魏勇 ]——(2008-9-20) / 已阅39063次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魏勇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
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1]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法的三大基本要素。
研究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用范围广。
法律规范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的每一个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现实的或设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标准,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范广泛得多。
第二,宏观上的指导性。
即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第三,稳定性强。
我们知道,现实社会是千姿百态的,千变万化的,任何法律不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否则会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
在当代中国,已经形成了海量的法律法规,据统计,中国的法律法规已达到6亿多字,显然这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
但是,相对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这种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大的变化,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学习法律的方法论,在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可能找不到现成的法律规范,但却可以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
“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方式”。
[2]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
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
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
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
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
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
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是行政法治的必有内涵,是有限行政的不同方面,权力制约针对的是政府公权力,权利保障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私权利。
富有效率是有效行政的同义表述。
繁简适当是针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数量和用语而言,只有繁简适当才能言简意赅地表示基本原则的内涵。
从上述四个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定位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其中,合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属于权力制约的范畴,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原则属于权利保障的范畴,高效便民属于富有效率的范畴。
此外,这六项原则比起其他学术观点,文字表述更加精妙,内涵更加明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
我们知道,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较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此外,在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时还应当坚持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是指上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保持统一与和谐,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律保留是指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例如,税收征管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征管法有授权规定,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因而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这样的行政法规。
假如征管法没有授权规定,则国务院就不能制定实施细则;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从这一角度来看,合法行政原则实际上是公民权利本位观、政府义务本位观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展现。
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而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来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立法,通过立法来授权政府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进行公共管理。
如果在立法上某项权力并未授权给政府行使,那么该项权力依然在人民手中。
打个比喻,假如人民的所有权力共有100项,通过立法授权给政府行使60项,余下的40项权力仍然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政府。
所以,当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时,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侵益行政或者实施干涉行政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由此,行政诉讼中,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符合比例。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有不少学者甚至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由德国行政司法判例最初确立。
有些国家将此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荷兰行政法通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某个行政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五条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与利益。
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地体现。
有的学者作了更广泛的解释,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
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目标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原则。
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
3、相当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用的方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应慎重权衡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孰轻孰重。
笔者曾在中国税网上见到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3月,某市税务机关对该市某纸品厂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厂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遂责令其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