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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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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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法治行政是其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法治行政的内涵、法治行政的作用以及法治行政的实践中进行论述。

首先,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法、民法等法律体系并列。

行政法旨在管理、规范和约束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行政法体系由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院判例等构成,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治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

法治行政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公共权力,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切实保护。

法治行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治行政的前提。

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理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比较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利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透明性。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示内外部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法治行政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治行政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发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引言法治国家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背景。

行政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并阐述这种关系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约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准则和规则,涉及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正行政的实现等方面。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基于合法的法律依据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正、无歧视、无腐败。

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避免任意歧视或偏私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透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行政主体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紧密相关,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 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求是确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确立的准则和规则。

行政法的法定原则保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保护原则和透明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

2. 行政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建立稳定、可预测的行政体系,使政府行为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一套行政行为规范,使行政主体的决策具有可预测性,并确保行政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政法是⼀种法律制度,有着⼀定的作⽤,⾏政法的原则在法律中有指定修改和废除等作⽤,对于法律上的⼀些漏洞也能进⾏弥补,是我国法律制度上不可缺少的⼀部分。

那么,其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法的六⼤基本原则⼀、合法⾏政原则合法⾏政是⾏政法的⾸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原则的延伸。

实⾏合法⾏政原则是⾏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理⾏政原则合理⾏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于裁量性⾏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政决定应当具有⼀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为规范的⾏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政管理相对⼈,不偏私、不歧视。

第⼆,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政决定和进⾏⾏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法授权⽬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例原则。

⾏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段应当必要、适当。

⾏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可以采⽤多种⽅式实现⾏政⽬的的,应当避免采⽤损害当事⼈权益的⽅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政法的主要原则之⼀。

它包括了以下⼏个原则:第⼀,⾏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隐私的外,⾏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公众参与原则。

⾏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政机关⼯作⼈员履⾏职责,与⾏政管理相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

第⼀是⾏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先是积极履⾏法定职责,禁⽌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政不公和⾏政侵权的表现。

第⼆是便利当事⼈原则。

行政法知识

行政法知识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体、财产、行为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措施。行政强制并不一定指向违法行为,即使有的行政强制确实针对违法行为,其直接目的不在于惩戒和制裁,而在于调查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更多地是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针对的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带有惩戒性质。行政强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带有惩戒性质,当事人通常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③行政信息公开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节依法⾏政原则⼀、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政)定义:⾏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政)定义:⾏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

(⼀)法律保留的原因法律保留原则最早脱胎于君主主权向⼈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其时,君主仍然保有⾏政权,民选的国会为了对抗君权,要求君主⾏使⾏政权侵犯⼈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国会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同意,因此,民主产⽣法律保留,乃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到了民主社会,虽然⽴法机关和⾏政机关均由⼈民掌握,但由于产⽣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民主正当性的差异。

⽴法机关是由⼈民直接选举产⽣,⽽⾏政机关则是由国会产⽣,即由⼈民间接产⽣,在⼈民主权的原理下,民主正当性越强的机关就越有做成重⼤决定的权能。

但是,近来,这种通说也受到了⼀些批评。

批评的观点主要基于:(1)从政党政治的⾓度来看,执政党既控制国会,也组成政府,因此,⽴法机关与⾏政机关均是政党意志的体现,其民主性上并⽆多⼤区别。

(2)在采取最⾼⾏政机关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国家,如总统制的美国,则⾏政机关与⽴法机关具有相同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正当性。

2、法治国原则⼈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保留,就是为了保障⼈权,以法的⽀配来取代⼈治,从⽽防⽌君主的恣意统治。

为什么法律能达到保障⼈权的⽬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法律具有理性、⾮针对个别事实和特定⼈的特征,借助法律的⼀般性,可以确保正义并防⽌特权和歧视的发⽣。

(2)法律是以公开的⽅式做成⼀般性、预先性的规范,从⽽使国家⾏为对⼈民⽽⾔更具有可量度性、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但是,这种论证近来也遭到了⼀些学者的批评。

他们认为,法律所具有的⼀般性、公开性和预先性的优势,⾏政⽴法同样可以达到。

同时,即使认为法律⽐⾏政⽴法更具稳定性,不像⾏政⽴法修改容易,⽽且变动频繁,但这种优势在经济法领域已逐步消失,因为经济领域的法“朝令⼣改”的现象⽇益增多。

3、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ühl。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法。
2.内容
(1)法律优于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思考:比较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
1.适当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必要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二)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或承诺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适用条件: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主体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其实质是无法律即无行政,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
理解:(1)该原则不是从行政和法的历史,而是从依法行政和法治角度来解释的。
(2)该原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3)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负担行政而言的,对于授益行政有所例外。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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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

既要强调其特殊性,又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

确立标准应有三条:(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宪政精神。

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

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其价值追求并没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并将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宪法,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与保障。

现代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与延续的基础,现代宪政精神也直接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础。

我们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行政法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失去了宪法基础,行政法就无法存在。

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

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通过对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偏于控权)以实现平衡,这真实反映出现代行政法——尤其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8].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起指导作用,而这些行政法律制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历史使命的实现。

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涵盖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最高层次的规则。

行政法应遵循的原则很多,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统帅性。

即使当今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将行政法律规范法典化,但这并不能否定行政法体系存在着具有普遍性、涵盖性和统帅性的原则。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隐藏在法律规范之后的思想浓缩,也是一条主线支撑着法律规范的整个体系”9].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规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这种规则无论是已为法律所规定,还是深藏于法律条文之中,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理都将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根据以上标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应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整个体系以及全部运行机构中,统帅和指导具体行政规范的最稳定的核心,调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最根本的准则,它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发展方向和社会效果等。

二、法治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治思想在各国行政中都是一个共同的理论源头。

英国是最早制定近代宪法的国家,在19世纪确立了“法的支配”即“法治”(Ruleoflaw)原理。

英国法学家A.V、戴西在《英宪精义》中阐述了法治原则的三个含义,即正式的法绝对优于专横权力;一切等级平等地服从司法法院形成或运用的普通法;宪法规范应通过普通法来实现个人的权利。

在英国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一般具有以下涵义: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有一定内容;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其在英国行政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越权无效”。

美国受英国法治原则的影响,认为法治是美国行政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在美国,法治原则一般称为法律最高原则,也称“法律至上”原则,具体包含下列几个因素:(1)基本权利。

法治原则要求在宪法中必须规定公民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2)正当的法律程序。

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的侵犯,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3)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

广大的司法审查权力,是美国法治的核心内容,它使法律上的法治成为实际中的法治,包括反对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力,要求法律本身必须受到审查,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的标准10].德国行政法理论与法治具有密切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即国家依法实现法治,所以也称“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governmentbylaw),后来发展为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和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合法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11](P185-186)。

“法治行政”是日本行政法的原则和基础。

具体包含三项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

二是法律优先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法高于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

三是司法救济原则,其基本内容是,一切司法权归属于法院,法院具有行政纠纷的终裁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享有不可剥夺的获得法治救济的权利11](P237-238)。

各国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而表述不同,但却表现出一些共同特点,一是都体现了“法治主义”的精神,二是从“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发展,尤以德国传统行政法和日本明治宪法下的法治原则逐渐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转化表现突出。

法治主义事实上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而得以发展,唯有“法治行政”才真正揭示了法治主义的实质,唯有实质主义法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

法治作为治国的方略,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其要义是以人民权力(利)制约、抗衡政府权力,而绝非相反。

法治与“人治底下的法治”在本质上是殊异的,后者重视法制(LegalSysteen)而不讲RuleofLaw——实质上也仅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之前,客观地说并无完整的法治理论,更无法治行政的实践。

所以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属于思想范围,是学者们在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

法治原则在建立法治国家中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其含义从各国来看不很确定。

法治的形式和含义随各种法律而不同,但行政法是适用法治原则最主要的领域。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原则,法治行政原则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含义:即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三、法治行政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综观行政法史,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发展脉络大致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立足于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法治行政原则应以“控权—平衡论”为其理论基础。

控制与平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社会现代化为二者在行政法内部的连结提供了共同基础。

行政法应始终保持控权功能,有两个基本缘由: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

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现代行政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作为权力运行的规律是不会改变的。

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

权力是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但它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况且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所以需要对权力进行控制12].社会权利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则是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社会权利是社会利益的外观形式。

行政法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因各自扩张倾向导致的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冲突。

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实质上是个体利益社会标准下的有机组合,二者的同质性与同源性决定了二者必然体现为一种均衡。

控权的视角与均衡的视角聚合便产生了控权—平衡论。

即在认识现代行政权扩张的必要性、客观性与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又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背离法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在行政法主体内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的平衡状态。

控权—平衡论为现代行政法提供了方法论与价值观,即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控权的目标,平衡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8].控权—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兼容了法治行政原则的内涵,旨在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并推动其实现,是法治行政原则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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