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四讲
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课外补充案例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
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
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
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
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
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
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
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
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
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企业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作答。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

关键术语 国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 外交 保护 引渡 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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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 籍
一、 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表示该自然人对 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 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 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与利益。 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 律。 二、国籍的取得 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1. 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 混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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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有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 公民的资格。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国籍和非 自愿丧失两种情况。 三、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籍 。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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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 他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外国人的待遇的一半原则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差别待遇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制度 (一)入境 (二)居留 (三)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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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 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 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 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庇护也 称为政治避难。 (三)庇护的发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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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 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对象 3 . 可引渡的犯罪 4. 引渡的程序 5. 引渡的效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实践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2024版年度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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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01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2
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国际法秩序、保障国际关系的正常发 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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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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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
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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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的定义
公法学家的学说的定义
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 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
公法学家的学说是指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 问题的权威解释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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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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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定义 个人是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越 来越重视个人的地位和作用,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人权、基本自由等权利,如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等。同时,个人也可以在国际法上寻求救 济和保护。
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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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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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律责任 • 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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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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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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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 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 2 、 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 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3 、 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 和核心; 4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 这些原则作为一完整的概念提出, 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 西藏 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 声明 , 重申了五项原则。16月29日,中缅 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再次重申了这五项 原则。
三、我国的实践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 力。 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 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的国际法 二、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 三、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 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 权利义务 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 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 三个以上 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如果 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 改变现有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 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如 果仅规定少数缔约 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 称为契约性条约。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 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
4、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 直接的国际法渊源,除此之外,一般法 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和 一些公 法学家的学说是间接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课件4章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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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 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 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作为国家 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 现。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 概述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 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 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 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承认是国际 法上的重要制度。
(二) 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 织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 方面行为 我们认为,国家承认本身不产生国 家,承认只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以一 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存在的认定,新国 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是由既 存国家承认所赋予的,而是新国家本身 所固有的。
(三) 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际 交往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国家承认正是表明现存国家和国际 组织愿意将新国家视为国家而与之交往。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 实现国际交往权具有重要意义。
五、承认的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 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方和被承认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 3、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注:A.法律上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B.事实上承认一般不直接引起正式外交关系的 建立! C.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 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 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即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 认前的法律和法律行为也认为有法律效力。
(一) 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 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 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 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 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 3. 分离。指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 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新国家。
国 际 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内容提要:本章着重论述了作为国 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国际法主体 资格相联系的承认和继承制度。本 章应重点掌握的名词术语包括:国 家的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基本构成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从 现代国际法角度来考察,是指有定居 居民、确定领土、政权组织并具有主 权的实体。要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 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反宪章规定使用 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对象。国家领土 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 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 得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 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了解关于国家继承的两个《维也纳公约》 1.条约的继承 (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 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 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 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 资保护协定等。
(一)从概念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主 要由既存政府肯定新政府地位的行为。 (二)从性质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深 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行为。 (三)从效果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宣 告性的行为。 (四)从形式上看,政府承认是可以采 用多种方式的行为。
政府承认对于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不同。国家承认涉 及国际社会新成员的出现,涉及新的国 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 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 有代表国家的资格。尽管国家的国际法 主体资格不受政府变动的影响,但政府 变动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行使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四、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 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 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 保权。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 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 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它包括:A.国防权 B.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 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 (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 (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 之前进行; (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 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 行动。
二、 独立权 独立权主要是指国家按照自己 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 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自主性,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 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 排他性,即国家处理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三、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 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 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 是密切相关的。既然国家具有主权, 主权国家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 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 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 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 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对国家的承认主要特征有: (一) 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二) 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 行为。 (三)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际交往 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概述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 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在国 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 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国家的基本权利 与基本义务是相对的概念。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专门规定了国 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实践 和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以下四项权 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独立 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一) 承认的方式 从国际实践来看,承认的方式可作以下几种分 类 : 1、明示承认:指用明确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 承认。其方式有:由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电报、 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成立 典礼。 默示承认 :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 即在实际上建立某种关系而不明确提及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部分领 土转移
(3)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 领土生效; 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 效。
合并
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适 用于对其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而不适用于全部领土。
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其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 对所有继承国有效。而只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则只 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被继承国仍然存在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 有效的任何条约,继承对该国的剩余领土有效。
分离分立
新独立 国家
“白板规则”指新独立国家原则上有权拒绝继承原殖民地 或宗主国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但白板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国 界和特殊领土制度的条约,也不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范。
2.国家财产的继承 (1)概念: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 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 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 产转归继承国所有。 (2)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 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 有关联; 两个原则是: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 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 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 生存条件。
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一)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 组织。在传统国际,国际组织也 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二) 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承认只是 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 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 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 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某一被承 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 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三) 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三、政府承认 当一个新国家出现时,总是同时 具有一个新政府,其他国家和国际组 织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构成对该 国新政府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国 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是一致的。一国按 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也 不引起政府承认问题。一般说来,只 是对于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 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2、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或国际组 织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明确的表示 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正式承认,通常 以明示方式作出。
事实上的承认: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 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 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 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 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一般适用新政 府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
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情况: 转让或交换领土、 合并、 分离、 分立、 独立。
(二) 国家继承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国家继承的原则和规则,主 要反映在《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 承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和《关 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 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这两个 国际法律文件中。上述公约均未生效。
八、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 告成立。就承认的性质而言,对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 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述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一个承 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 系。 1、继承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 组织。 2、继承的对象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不是属于的则不属于继承的对象。 3、引起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领土的变更、 国际组织的变更及政府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