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期末整理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公法是国家关系和国际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和领土、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通过学习,我们对于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所学国际公法的总结及对未来的展望。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公法的基础框架,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和互利合作。
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国家主权来实现的。
不干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行动等方式。
这一原则的体现不仅可以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还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公法与主权和领土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力的能力和权利。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公法中规定了一些限制主权的原则和法规,例如不干涉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等。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在其国境内行使主权的区域。
国际公法规定了领土的概念、原则和限制。
例如,国际公法中规定了国境的划定与确认、领土的保护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需要国际社会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和一些决议。
国际人权法对于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考点总结

【期末考第三弹---国际法考点总结】本着考试要合作原则,来一发考点总结。
本总结仅作参考,有错请指出,缺的地方欢迎补充,剩下的,自己把握……O(∩_∩)O ---娜孜拉国际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简答)国际法的性质:1、法律性:(1)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
(2)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很好地遵守。
(3)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地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
2、国际性:(1)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
(2)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3)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问了下老师,可以把两者的适用和冲突也写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基本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在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和联系论。
(一)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意志表现在国内法。
国家的一切活动范围,即使在国际方面,也是依其国内法而定的,所以国际法是国内法派生出来的。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的效力。
按照这种理论,既然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那么每个国家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国内法去支配国际法,这样也就取消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种学说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戴的,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国际法和国内关系的普遍实践。
2、国际法优先说: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
这种学说所依据的“基本规范”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
关于其效力从何而来,始终提不出令人信服的论据。
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的理论,否认了制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这一客观事实。
按照这种学说,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世界法”。
国际法期末总结

Chapter 1 导论Part 1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依据、历史发展、编纂《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荷兰)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际法主要内容,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近代条约国际法发展的起点——《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边沁(英国)首先提出国际法这个名称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使international law 成为通用的国际法称谓边沁(英国)首先提出编撰国际法的倡议二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②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③国际法的创立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即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A.传统国际法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格老秀斯派:理性、国家的一般同意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即自然理念,如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B.现代国际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国际法效力的依据: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正义感”和“法律良知”)权力政治说:国家权力的均衡政策定向说:国家的外交政策Part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定义: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国际组织的决议)①国际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后者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②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心理要素,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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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21.反报(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22.斡旋(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内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规则一起被视为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经接受转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司法判例、法学家的学说:只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辅助手段,本身不构成国际法渊源2.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强行法: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3.简述法律上的承认及其效果概念: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另一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的方法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效果:①法律上: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并建立正常的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的效力,承认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被承认国有权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的原本属于原国家的财产。
②事实上:承认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缔结非政治性条约,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
4.简述国家债务的继承原则和规则地方债务不继承:地方债务指地方当局借用并用于地方的债务,国家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举债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举债但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不继承:非法债务,尤其指用于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的债务5.简述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并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经相当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没有其他国家连续不断的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获得增加或扩大。
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以武力形式迫使的强制性割让,和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缔结条约的非强制性割让。
6.简述国际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国家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件:①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
②该不法行为应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国家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国家官员,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已过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私人受国家指示,导致新国家诞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7.简述国家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宣告解除,但该行为不能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自卫:由于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攻击,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采取的武装反击行为,属于当代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反措施:受害国针对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义务不可抗力:人们没有办法抗拒的强制力,一国对于另一国的行为因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致使该国不可能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不得不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急情况:一个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紧急情况而采取措施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8.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相互关系联系:两者都是领海主权的延伸,体现了沿海国的利益。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领域是重叠的,并且沿海国的权利义务也有重叠之处,保障了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以及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区别:对大陆架权利的取得,不依于宣告,而依于存在的事实;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取得得依于宣告,没有宣告就不能成立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理论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仅对各种非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权力,而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享有专属权。
9.简述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联合国的关系法律地位: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关系:在不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联合国区域性组织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
联合国要求和鼓励区域性国际组织尽先和平解决区域争端,或者根据安理会的授权后协助安理会权力而采取强制行为。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安全和和平的活动构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的一部分,单独立与联合国之外,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
10.简述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及各自决议的效力大会:每一个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决定,其他问题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过半数(简单多数)决定。
大会虽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享有极广泛的职权,但这些职权大多属于建议性质,其中政治方面的讨论和建议权还受到安理会职能的制约。
安理会: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可决票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通过,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不构成否决。
在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有双重否决权。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复轨表决制,只要求多数,不要求一致,核心是赋予大国“否决权”的特权。
11.简述条约与第三国的关系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力,不涉及第三方,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其创设权利和义务★为第三国规定义务:条约所有当事国必须有已将该规定作为第三国义务确立的方法,第三国必须明确以书面形式接受了该义务★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第三国尚无反对表示,推定其表示同意★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约束力★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合医办国际强制法规范:包括规定某些区域或领土中立化、非军事化的条约或自由航行的条约12.简述条约无效的情形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一项错误在一国缔结条约时如果存在,并且构成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的必要根据或事实,则该国可以援引条约内的错误主张条约无效(自身情况不能作为理由)欺诈和贿赂:一旦发生,从根本上就会影响到协定的效力强迫:对一国代表和国家的强迫,缔约无效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强行法的本质是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信念,符合基本道德标准13.简述使馆的主要职务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最基本的职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谈判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状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友好关系,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关系其他:领事职务,保护第三国国民利益14.简述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①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