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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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 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4.使馆免纳捐.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6.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10、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4、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简答总结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

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2024司考国际法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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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司考国际法总结范文2024 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总结2024 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总括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机制,对各种国际关系和全球事务具有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其中一些核心概念和案例进行总结和解析。

首先,在国际法领域,主权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国家间的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独立的政权和自主决策权。

国家主权的公认原则是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这也是国际关系中国家互相尊重的重要前提。

例如,《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关系》明确规定,对外国的领事权必须予以尊重,不得干涉。

其次,国家间的平等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根据国际法原则,不论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所有国家都应当在国际社会中是平等的。

国际法的平等原则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之一:全体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中拥有平等的代表权和表决权。

第三,国际法体系还包含了国际义务的原则。

国际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国家通过签订、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来承担国际义务。

国际法强调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条约并履行其义务。

一个有力的例子是《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强调了成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责任。

第四,国际法中的责任原则非常重要。

国家间的责任是指国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导致的损害。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原则来保护国际社会的利益。

一个重要的案例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和国家领导人的起诉和追责,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奥马尔·巴希尔的起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最后,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国家间因解释或应用国际法而产生的争议。

国际法提供了几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例如,国际法院作为主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国家间纠纷和解释国际法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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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法名解简答论述汇总

国际法名解简答论述汇总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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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简答总结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

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②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③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

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④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

4>简述我国1995年《航空法》的主要内容?1、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飞入、飞出我国领空并降落。

2、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我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方可经营国际航班运输。

3、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我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4、定期航班应按我国民航主管部门批注计划飞行5、应在指定的设关飞机后降落5>什么是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是存在一个假设,即经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的有效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2、《条约法公约》有条件承认情势变迁原则。

第62条做了规定。

1)凡所发生的基本变化不属于当事国缔约时所能预料的,不能援引之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除非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情况的改变的影响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2)边界条约以及情况的改变是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均不的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1、《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区域机关指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约为国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

2、区域办法只实用于区域性争端,区域性国际争端可首先采取区域办法,无结果是在提交安理会。

但采用区域办法不妨碍安理会主动采取措施,且区域机关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7>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大会得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但当安理会执行宪章授予的职务时,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建议。

大会得讨论和提出建议的事项包括: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国际合作3>>组织事务8>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强行法是指那些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损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的法律规范。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即除基本原则外,某一专门国际法部门的原则或规则,也可能具有强行法性质,也是必须遵照执行的。

如关于惩治灭绝种族和其他国际犯罪的规则。

9>《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1、《东京公约》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这种特殊场所的高风险性,只是该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的加重情节。

2、该《公约》所针对的是在飞行中航空器上所发生的(1)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2)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公约强调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飞行中”,级从航空器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

4、为了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公约不排斥任何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即并行管辖。

10>简述常设仲裁法院的机构?常设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组成。

1、常设行政理事会。

它由各缔约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组成,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其职能是监督事务局的工作,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规章,决定仲裁法院可能产生的行政问题,管理事务局的人事任免和其他日常工作。

2、国际事务局。

它是长沙仲裁法院的书记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官员组成,负责该法院懂得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

3、仲裁法院。

它事实上仅是一份仲裁员名单,由每一缔约国从本国或从别国提出至多4名精通国际法、享有最高道德声誉并愿意担任仲裁职务的人,作为该法院的仲裁员,列入该法院一份仲裁员名单中,然后由国际事务局将名单通知各缔约国。

11>简述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从事经济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4、沿海国还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承担下列义务:1、应适当顾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12>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关系?1、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都是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

其流经各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2、国际河流不同于多国河流之处在于;(1)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定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由依据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2)向所以国家开放航行,如欧洲的多瑙河。

而多国河流一般只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13>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哪些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大体包括: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3、通讯自由4、面纳各种捐税、关税5、其他特权外交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2、司法管辖的豁免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4、面纳捐税、关税与海关查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官的家属。

2、刑侦技术人员及及其家属。

3、服务人员4、私人仆役。

14>简述国家主权的含义和特征?含义: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外事务的权力。

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1、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2、主权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3、国家主权的排他性。

15>国家组织,一般设有哪些主要机构?其有哪些职能?1、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接纳新成员、选举行政首长、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并审议其报告、制定及修改有关条约、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实行内部监督等等。

2、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16> 简述边界制度的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

2、地方居民的往来3、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4、边境争端的处理1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优先于国内法2、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17>简述国际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1、同意2、自卫3、反措施4、不可抗力5、危难6、危急情况17>简述非洲人的保护制度?1、《非洲宪章》宣布的不仅是权利,还有义务2、它不仅规定个人权利,还规定人民的权利3、除了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外,它还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在行使《非洲宪章》所宣布的权利时,允许缔约国对此加以非常广泛的限制。

此外非洲机制的重点旨在处理对人权的大规模否定而不是个别侵犯。

18> 简述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1、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既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来实现。

“法律上的占有原则”是对行使民族自决的又一项限制。

2、全民公决又称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根据国际实践,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领土的变更,应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19>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1.南极地区中国于1983年6月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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