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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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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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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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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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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互惠待遇的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1959年12月《南极条约》(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商国)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异:(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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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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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C.不干涉内政
D.和平共处
正确答案: A
10、甲国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是( )。
A、 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B、 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
C、 甲国的部队破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D、 为防止种族冲突,甲国在其国内建立了种族隔离区,采取了种族隔离措施
正确答案: B
11、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
C、 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 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正确答案: B
20、若当事一方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联合国哪个机关提出申诉?( )
A、 联合国安理会
B、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C、 联合国大会
D、 联合国秘书处
正确答案: A
2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
C、 冻结现状,即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
D、 对条约有效期间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的一种默示
正确答案: C
23、最惠国待遇是当今国家间进行交往中一种常见的给予对方的待遇和优惠,对此,( )。
国际公法复习题
一、 单选题
1、《战争与和平法》是第一部全面论述国法体系的著作,其作者是下列哪一位?( )
A.孟德斯鸠
B.边沁

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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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分)1.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属于( A )。

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国际海底区域2向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开放的河流是( B )。

A.久多国河流B.国际河流C.巴界河D.国内、河流3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 B )。

A.《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C.《华盛顿公约》D.《海牙公约》4.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A.本国人B。

外国人c无国籍人D.杀人犯5.外交部是( B )。

A.驻外的外交机关 B.国内外交机关.c使馆D临时使团6.大使的国书由( A )A.国家元首签署B,外交部长签署C.政府首脑签署D.使馆签署7.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 B )oA.40个B.51个C 105个 D.50个8.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 A )。

A.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5匮过B.任何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C.全体15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D.5个常任理事国可决票通过9.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 A )。

A.咨询意见 B.判决C.是终审裁决D,是有法律拘束力的10.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 B )。

A,15名B.21名C.30名D.54名二、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个2分,共10分)1.对外空发射物体承担损害责任的国家有(ABCD)A.发射国B.登记国巴促进发射的国家D.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B.民兵和志愿军2.合法交战者有(ABC )A.武装部队C. 游击队D.雇佣兵3.各国在公海上享有(ABC)。

A.航行自由B.海洋科学研究自由C捕鱼自由D.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自由、4.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ACD )。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B.破坏停放在国际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C.破坏或损害航空设备,从而危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n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5.以下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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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渊源是()。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判例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之一是()。

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B、战争与和平法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D、联合国宪章3. 《联合国宪章》生效的日期是( ) 。

A、1945年10月4日B、1946年10月4日C、1945年10月24日D、1946年10月24日4.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A、如果是中国公民B、如果不是中国公民C、如果是外国人D、如果不是外国人5.按照国际惯例,适用过境通行制的区域是()。

A、国际海峡B、群岛水域C、领海D、专属经济区6.条约的加入一般发生在()。

A、多边条约B、双边条约C、边界条约D、封闭性条约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8. 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决定于()。

A、国内法B、国际法C、联合国大会D、条约规定9.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D、对中国的承认11.“归化”是()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12.驻外使馆内的外交人员包括()。

A、办公室主任、档案管理员、翻译等B、司机、信使、炊事员等C、馆长、参赞、一、二、三等秘书等D、使馆私人雇佣人员13.一项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若要该第三国承担该项义务,必须由()。

A、该第三国明示接受B、该第三国明示或默示接受C、该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D、该第三国至少要默示接受14.国际常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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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
1959年12月《南极条约》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
商国)
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异:
(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小于等于200海里
(2)大陆架: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3)大陆架有所限制,而专属经济区没有
同:
(1)非领土
(2)沿海国对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3)“专属性”
5.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
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涉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很多国家国际法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7.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具体表现为: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国家豁免权:
(1)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3)具体表现:管辖豁免:不经国家的同意,该国的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以及某些公职人员以及该国财产不能在他国法院被诉;诉讼程序豁免:如果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参与诉讼,在诉讼程序上,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强制执行豁免:在国家同意参与的诉讼进行之后,如果该国败诉,法院不能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秀斯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提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最早案例:马歇尔大法官"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发展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国家行为划分存在三种理论和实践:“性质标准”、“目的标准”、“混合标准”。

核心概念是“性质”和“目的”。

性质标准:主权行为是一国只能以主权者身份依照公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如果私人依法也能从事的行为则是非主权行为,而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

目的标准:如果国家某一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此行为是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否则就是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国家
原则:(1)国家豁免(2)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3)明示同意行使管辖(4)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5)反诉。

作用:(一)对国际法治的影响:通过条约形式明确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内涵,有利于这一国际法原则解释和适用。

确立了一套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法律规则,有利于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依法处理问题。

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将推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9.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0.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1.国际法主体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
(1)有独自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力的努力。

12.条约保留制度: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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