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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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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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概念 2012级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检查的权利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掌握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A 自卫权问题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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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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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公法是国家关系和国际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和领土、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通过学习,我们对于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所学国际公法的总结及对未来的展望。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公法的基础框架,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和互利合作。

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国家主权来实现的。

不干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行动等方式。

这一原则的体现不仅可以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还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公法与主权和领土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力的能力和权利。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公法中规定了一些限制主权的原则和法规,例如不干涉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等。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在其国境内行使主权的区域。

国际公法规定了领土的概念、原则和限制。

例如,国际公法中规定了国境的划定与确认、领土的保护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需要国际社会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和一些决议。

国际人权法对于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07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特别说明:1.本总复习资料必须在对《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题充分复习的基础上,在考前作为冲刺自测使用。

2.本总复习资料共分三部分:(1)试题汇编,共11套试题;(2)综合自测题,共五套;(3)其他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试题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200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弧内)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8、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国际组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自然人3、领事职务有()。

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5、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A、国际地役B、共管C、租借D、先占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由所著的的发表。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B、格老秀斯2、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B、边沁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B、强行法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B、中国和印度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C丁韪良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C 使国际法法典化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A、宣告说3、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C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A )。

【补充】A域外庇护权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B )【补充】B 公平原则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补充】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

【补充】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补充】B损害赔偿责任9.联邦国家属于( B )。

B.复合制国家1、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D、出生地主义2.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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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1、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2、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的条件:一国国民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3、时效和先占的区别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4、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领土主权原则;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5、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6、公海自由公海私有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都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7、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接受国要求召回;派遣国与接受国外接关系断绝;派遣国或接收过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8、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

9、外交代表接管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过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过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10、行为可过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法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法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1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名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人好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适用情形: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12、大陆架: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到200米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或邻近岛屿海岸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新标准:在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则扩展到200海里。

在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时,则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13、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紧追权必须自爱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以及在外国船舶是挺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14、国家豁免P5315、政府继承P651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P168三、选择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国家的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4、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最基本部分;领水;领空;底土。

5、划界程序定界;表界;制定边界文件。

6、使馆馆长的等级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至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7、领馆馆长的等级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8、联合国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9、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10、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机情况。

11、国际习惯的要件物质要件,通例;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1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方式并入;转化。

13、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的形式: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14、群岛基线的划定的限制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15、使馆人员的类别使馆馆长;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事物人员。

16、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过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对于陆、海、空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委派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17、接受国对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外交代表明示放弃;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

18、我国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四、填空、判断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2、丁韪良在1864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理解为世界各国发系的国内法中通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4、国家法的编纂组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5、和平国情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6、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来的。

7、特别行政区不具备有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8、“史丁生主义”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于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10、一般边境制度条约和有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有责任保护边界标志,防止边界标志受损失或者位置移动,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的界标。

11、1609年,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

12、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13、对于驶入或停泊在内水中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

但如果在船舶上所发生的时间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的或纯属船舶内部的事项,由船旗国负责。

1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15、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16、国家之间交换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

17、国家元首、政法头脑和外交部长由于其对外代表国家的特殊地位,在谈判时一般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18、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19、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

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对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20、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21、经社理事会可以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之成为联合国体系下的专门机构。

22、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组成。

候选人“应为品格高尚并在各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公法学家”。

当选法官中“并应注意使法官全体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23、任则性强制管辖:当事国随时声明,就与接收同样义务和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某种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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