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期末考试整理解读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供参考).docx

D.先占天体
21.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
D.建立法律之自由
22.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
2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A)。
A.登临检查
B.武力攻击
C.紧追
D.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1.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ABD
)。
A.
琼州海峡
B.渤海湾
C.台湾海峡
D.上海港
2.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CD)。
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CD)的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登临权和紧追权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
6.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
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D.捕鱼自由
7.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23.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B)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B.大炮射程论C. 200海里论D.国家管辖论
24.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
A.船旗国
B.有关人员所属国
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D.沿海国
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它不仅仅是一门学科,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基础和指导。
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国际意识和国际交往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些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知识。
1. 什么是国际法?简要解释其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基础和指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第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基础和指导;第三,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2. 请简述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和法律规范的层级。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律学说。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实践,具有普遍接受和持续时间的要求。
国际法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如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法律学说是指国际法学者通过研究和解释国际法形成的学术观点。
法律规范的层级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一般国际法原则和特殊国际法规定。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规范的最高层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实践,具有次高的法律效力。
一般国际法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特殊国际法规定是指针对特定情况或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3.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何区别?请列举并解释至少三个方面的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首先,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内的个体。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具有平等主权。
而国内法是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个体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具有主权。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内部。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基线测算领海和其他一些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分类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群岛基线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3、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海湾内海湾领湾全部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4、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5、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地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对领海内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拥有准许船舶沿海航运贸易权利/制定颁布领海航行卫生缉私法律权利/紧追权战时领海中立权/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一定司法管辖权/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义务6、无害通过权(外国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良好秩序下迅速连续不停通过领海不须通知或取得沿海国许可)意义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船舶/通过指迅速连续不停横穿领海,但不驶出或驶入内水/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良好秩序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宽度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地位沿海国主权不及于毗连区/毗连区管制不适用上空/有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行为8、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地位专不具有公海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义务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合法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及9、大陆架邻接领海在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地位权利仅限于海床底土/开发自然资源权利/有权建造授权建造操作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并拥有专属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10、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沿海国权利依据不同大存在事实专宣布主张/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最大宽度大陆架最小宽度/权利义务不同11、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地位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管辖{公海主要管辖原则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应予赔偿/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法考题及解答大全

国际法考题及解答大全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1.国际法的主体概念: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三个必备要素:(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个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国际法的渊源概念:从国际法看,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3.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效力依据: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约束力的来源。
主要学派:(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
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凯尔森。
(2)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是以制裁或惩罚加以实施的强制命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代表人物:奥斯丁、奥本海。
(3)格劳秀斯学派:这个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它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国: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国际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一元论(主从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主从关系,两派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二)二元论(平行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共同意志”。
(三)现代法学派——“对立统一”理论我国学者: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社会体系,但制定者都是国家,而且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英、法、德、美、日等大部分国家。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复习大纲(附期末复习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填“A”,错误的填“B”)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B)2.国际法在中世纪时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B)3.国际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A)4.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B)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篆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A)6.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B)7.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A)8.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A)9.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B)10.联合国会员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条约无效。
(B)11.1969年《条约法公约》制定时,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条约解释方法的主张:“意图说”、“约文说”和“方法说”,公约基本上采用了“意图说”,但也采纳了其他学说中的合理因素。
(A)12.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A)13.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A)14.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赔偿的范围限于对国家所遭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对受害国国民所遭损害的赔偿。
(B)1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A)16.名誉领事可以从接受国的国民中选任。
(A)17.依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外层空间。
(B)18.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安理会发生联系。
(B)19.国家行使自卫权可以“先发制人”,即无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B)20.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ab2202c6a417866fb84a8ec7.png)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上海海事大学期末考试国际法学霸版

国际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1、国际法的涵义及特征?(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①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个人、争取独立的民族;②国际法的制定过程,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制定;③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公共舆论、自卫和国际制裁加以维护,保证实施。
国际法之父是格老休斯;正式使用国际法一词的是边沁;将国际法介绍到的是威廉·马丁2、国家构成的因素?(1)定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3、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4、永久中立国的涵义?是指依据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的国家。
5、联合国的六大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6、国籍的涵义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7、消除国籍冲突的三种方式?(1)通过多边条约;(2)通过双边条约;(3)通过多边安排8、国家承认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1)构成说,它认为承认具有构成一个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性质。
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一个新的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构成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2)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及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他国的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确认,所以只是一种宣告行为。
9、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的涵义?有限豁免产生的原因?(1)绝对豁免是指对于国家任何和所有行为的豁免;(2)相对豁免是指只对于国家属性的行为进行豁免,不包括国家进行的商业行为。
10、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1)先占;(2)割让;(3)时效;(4)征服;(5)添附11、海洋分为哪些区域?领海的宽区?(1)领海;(2)毗连区;(3)专属经济区;(4)公海;(5)大陆架;(6)国际海底(7)群岛水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领海的宽度不超过12海里12、领海基线的种类?(1)正常基线;(2)直线基线;(3)交叉适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也即混合基线13、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哪些?本国享有:(1)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权利;(2)开发和利用海水能、海流能和风能的权利;(3)科学研究与实验的权利;(4)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权利;他国享有:(1)飞越的权利;(2)航行的权利;(3)铺设管道和海底电缆的权利13、公海所实行的原则及其内容?(1)公海自由原则;(2)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海洋科学研究自由14、民航安全法律制度包括?(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5、国家实施管辖的基础?适用普遍管辖的四类犯罪?(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被动管辖;(4)保护管辖;(5)普遍管辖;(6)协议管辖(1)战争罪;(2)海盗;(3)贩卖奴隶罪;(4)恐怖主义犯罪1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涵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外国人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后,应首先向东道国寻求救济,只有在用尽当地救济仍未得到补偿时,受害的外国人的本国方可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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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名词解释)共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举例:光污染High technology2.Selecte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A.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非政府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B.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rporting to reconcil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可持续发展:即协调环境与发展C.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代际公平D. The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环境,人权和人道主义法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风险预防原则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G.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H. Polluter Pays Concept 污染者自付概念3. 两次环境大会(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2)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4. The notion of “generations” of rights三代人权1. First generation rights2. Second generation rights3. Third generation rightsa. Right to environmentb. Right to peacec. Right to development5. 联合国最重要的三部保护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 人权保护机构:第一,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
第二,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
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
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
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
第三,人权条约机构(Treaty-based Bodies)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7.至少三种可以动用武力的情形The Right of Self-DefenceDefence of NationalsInvitation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Collective Measures Pursuant to the U.N. Charter8.解决争议的途径Non-adjudicative Procedures and Adjudicative Procedures非法令途径和法令途径1. Non-adjudicative Procedures 非法令途径a. Negotiation谈判b. Good offices调停c. Mediation调解d. Inquiry调查e. Conciliation和解2. Adjudicative Procedures法令a. Arbitration仲裁b. Judicial settlement司法解决9国际法院的构成Composition of the Court1. 15 members: elected by GA and SC of UN2. Judges’ qualification3. Body as a whole should represent main forms of civilization and legal systems.10.国际法院当事国(a)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b)非联合国成员国,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Peace Living Country 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和承担《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11.国际法院管辖权特点A. Unlimited as to subject matterB. Jurisdiction over States based on voluntary acceptance, which generally takes place in one of three ways:1. By special agreement2. By treaty provision3. By way of "optional clause”C. Court has final word on whether or not it has jurisdiction.D. In certain rare instances, Court may be precluded from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adispute in which two parties have accepted its jurisdiction because of the effect of the judgment on third parties.12.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原则不适用:第一,东道国明示放弃适用该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的一项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古老法理,东道国可以放弃适用该原则,无论其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仅仅为了友好、礼让的考虑。
第二,东道国拒绝司法或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在此情形下,跨国投资公司的母国可以直接进行外交保护,但必须负举证责任。
第三,基于有关国家在事前或事后的同意,可以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13. 取得领土的方式:1. Occupation 先占2. Cession 割让3. Prescription 时效4. Conquest 政府5. Accretion 添附14. 海洋的划分: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其中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等。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海域。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事项管辖权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范围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公海,是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15.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自然基线。
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还有就是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16.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
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
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
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
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4)其他方面:A.行政:沿海国可以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种活动,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移民等方面进行行政管辖。
B.民事管辖和刑事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违反规章、负有债务责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辖,使用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