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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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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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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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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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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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互惠待遇的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1959年12月《南极条约》(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商国)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异:(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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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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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渊源是()。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判例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之一是()。

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B、战争与和平法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D、联合国宪章3. 《联合国宪章》生效的日期是( ) 。

A、1945年10月4日B、1946年10月4日C、1945年10月24日D、1946年10月24日4.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A、如果是中国公民B、如果不是中国公民C、如果是外国人D、如果不是外国人5.按照国际惯例,适用过境通行制的区域是()。

A、国际海峡B、群岛水域C、领海D、专属经济区6.条约的加入一般发生在()。

A、多边条约B、双边条约C、边界条约D、封闭性条约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8. 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决定于()。

A、国内法B、国际法C、联合国大会D、条约规定9.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D、对中国的承认11.“归化”是()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12.驻外使馆内的外交人员包括()。

A、办公室主任、档案管理员、翻译等B、司机、信使、炊事员等C、馆长、参赞、一、二、三等秘书等D、使馆私人雇佣人员13.一项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若要该第三国承担该项义务,必须由()。

A、该第三国明示接受B、该第三国明示或默示接受C、该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D、该第三国至少要默示接受14.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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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十一、十二章未在此列)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6.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10.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答案(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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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A→Z)( )不能行使紧追权。

民用商船“归化”是指( )取得国籍。

.因申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1944 芝加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1702 年荷兰哪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宾刻舒克北冰洋面积约有 1500 多平方公里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地球表面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意志协调说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的?192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使国际法法典化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范畴。

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因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凯尔逊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 19世纪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于( )年提出的。

1954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调解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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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教材共14 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2. 国际惯例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 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 互不侵犯3. 不干涉内政4. 平等互利5. 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主体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国的国际关系参与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国家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必须具有四个要素:1. 定居的居民,2. 确定的领土,3. 一定的政权组织,4. 主权。

关于国家的类型,按结构形式可为单一和复合国,复合国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微型国家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分论第五章领土法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要求掌握的名词:领土、领土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内水、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征服、公民投票、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国家边界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领土的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领土的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四、南极和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海洋法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污染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 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已生效。

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向海一面的海域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

它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

领海与毗连区。

根据《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按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均称为领海。

沿海对领海享有主权。

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它的管辖权。

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 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沿海国领海的区域。

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 海里。

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

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查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

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 海里,则一般不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100 海里。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应该属于中国。

涉及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四、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国家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

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别国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

五、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公约》确定“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占为已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

《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它以所有缔约国为成员,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组成,下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关。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在不同海域防止非船舶造成的和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十、海洋争端的解决。

《公约》为这些争端规定了一系列和平解决的程序。

其中包括调解和司法程序。

第七章空间法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空间法、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空中劫持、或起诉或引渡原则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空间法的含义。

地球表面的上空分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部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同。

调整空气空间国际航空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国际航空法,简称航空法;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外层空间法。

关于空气宽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大多数国家主张以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最低高度(约100—110 公里)作为界限。

在地面100—110 公里之上为外层空间。

二、航空法。

空气空间是地面国领土的构成部分,亦即该国的领空。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

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由航空法规定。

航空法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组成的,国际条约是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当前最重要的航空条约是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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