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国际责任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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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分别负责处理 特定领域的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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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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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 调查等,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基本、
最常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法律 程序解决争端,具有强制性和终
局性。
第三方介入
包括国际组织介入和第三方调解 等,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协助,
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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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反报、报复和平时封锁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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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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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外交保护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和作用。
人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人权保护的定义、内容和标准,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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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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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要素
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单一国与复合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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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 条约的解决:当条约出现争议或冲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解 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或判决解决。在解决条约争 议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公法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国际公法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 防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ICCP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 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7.1.1条:公平的工资和同价工作同酬 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 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一、国际人权宪章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ICESCR)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ICCPR)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任择议定书》 ❒ 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 人权委员会职能的终止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 该小组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的附属机构, 1947年建立,原名为“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 组委员会” • 该小组委员会由人权专家组成,以个人身份工 作,不代表任何国家。最初有成员12名,现增 至26名。1999年,人权委员会通过第1999/31 号决定,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 职权主要包括:就防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 何种类的歧视以及保护少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 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还可以由经社理事会 或人权委员会授权行使委托给它的其他职责
6.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 公约》 (ICPMW)
7.难民权利(refugee)
(1)概念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 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 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 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 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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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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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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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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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法双学位知识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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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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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互惠 2)具有一定的范围
航行特点: 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 。 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这种航行不能停止,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
才可停船、下锚。 42
五、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区别 1、沿海国享有的主权: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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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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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 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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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 --不继承 处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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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0
1. 领土与领土构成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2021/7/10
①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岛屿。
②领水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 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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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TO的宗旨和目标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
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 保护和维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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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 组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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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
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 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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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 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2021/7/10
③底土是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 和底土。
④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 一定高度的空间。

国家责任法 ppt课件

国家责任法 ppt课件
行为国之间的关于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等争端. 2、反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让行为国履行义务,赔偿损失而
不是对其进行惩罚. 3、反措施的范围与程度必须与不法行为的范围和程度
相称,超出此范围就是非法的. 4、反措施仅仅是针对行为国的,不能针对第三方.
国家责任法
一国不符合该国的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或者由于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 外界事件,以致不可能按照该国的国际义务行事, 而发生诸如对本国境内外国人生命,财产的损害 等,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国家责任法
有基于先前行为同意、自卫和反措施;不基于先前行为 不可抗力、危难和紧急情况。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不能 成为解除任何违反一般国际强行法所产生的国家责任。
一、同意 consent 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
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 了不法性,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是有效的明示的和合法的. 二、自卫 武力;遵守国际法
国家责任法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当一个国家违 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行为 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归因于国 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 不要求损害结果(damage)和主观过失(fault)。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3条规定,只要存在违 背国际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该作为或不作为依国 际法可以归因于国家,即构成国际不当行为。
国家责任法
只有当某一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而构成国家行为时,才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明确规定,国际 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可归咎于当事者本国, 否则不能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实用PPT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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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后建立的韩桑林政权、1979 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建立的卡尔勒政权,在长时间 内得不到国际社会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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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承
• (一)概述
• 1.概念
•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 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 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 (七)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 美国内战1861年4月~1865年4月 • 西班牙内战1936-1939
第23页/共34页
• (八)对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 (九)不承认原则
•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 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 不承认原则。
织 • 3.国际组织不得凌驾于成员国之上,不得干涉
成员国内部事务。 • 4.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限由成员国通过公约加
以规定。
第13页/共34页
• (三)功能 • 1.从公法角度看 • ⑴缔约权; • ⑵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 ⑶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 ⑷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 ⑸继承权; • ⑹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 ⑺其他权利。 • 2.从私法角度看 • 国际组织具有法人的功能,其中包括取得和处分财产,
•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凯尔森、卢梭、古海根、杰塞普、劳特派。
• 二、私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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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 一、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 • (二)承认的性质
• 1.宣告说 • 2.构成说 • 3.我们的观点
第19页/共34页
• (三)承认的形式
第29页/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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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编纂活动 • 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就把国家责任问 题列为应优先审议的14个“编纂和逐步制定”的主题之一。 • 2001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国 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 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的决议。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组织法、空间法等国际法其他部门法的飞速
发展,国际责任制度也相应地发展起来。 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几乎扩展到国际法所适用的一切领域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的变化:引入了严格责任原则 形式与实现途径多样化发展: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 法律渊源在不断丰富:主导仍是国际司法判例 法律“硬”性因素在不断地加强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阐述国际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3.比较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与国际不 法行为的国际责任。 4.国家是否可以成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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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它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
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国际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后果 国际责任产生的根据具有多样性 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四、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限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主权:全面限制主权,如二战 后对德国与日本主权的全面限制;部分限制主权 恢复原状(restitution):一般与其他赔偿形式相结合、一 种任择性而非绝对的责任形式 补偿(compensation)
1、道歉:一般与其他赔偿形式相结合、形式多样 2、保证不再犯:着眼点在于将来的行为,具有预防性 3、惩罚性的赔偿金 抵偿(satisfaction):主要包括道歉、保证不再犯及惩罚性 的赔偿金等形式。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 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一般不包括过错或过失
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形式主 要有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赔偿原则和范围:赔偿的原则是及时、充分赔偿跨界损害原 则。该原则要求各国采取一切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无歧视地 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 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编纂活动
➢ 1978年,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一议题列入了议程 ➢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组明确在本专题下处理“预防”问题和“国际责任” 问题 ➢ 1998年,第十五届会议一读通过《关于预防危险越境活动损害的条款草案》 ➢ 2001年,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危险活动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文 本。从而结束了本专题第一部分的工作。 ➢ 2002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恢复审议本专题第二部分。 ➢ 2004年7月,一读通过《关于在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八 项原则草案》
参考文献
1.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2.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3.李寿平著:《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24页 4.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80、118页。 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跨国界污染的责任与赔偿问题》,1987年, 第7页。 6.《国际仲裁裁决报告》(联合国出版物)第3卷,第1618页。 7.《1971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2卷,第216—218页。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2.国际罪行:严重违背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民自决权 利、保护人类、保护全人类环境的义务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国际法中,有些行为虽然符合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但 由于某些特定情势,可导致免除国际责任的结果 同意(consent):有效方式、真实意思表示、实施行为前 作出、与国际强制规范相一致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损害发生):针对性、适当性、程序性 危难和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1.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事、其违法行为的法律
后果依国际法应归责于国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为 2.可归于国际组织的行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职员在其职
权范围内的行为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就是指国际 责任主体所做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 后果的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 概念及适用范围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称国际 赔偿责任,也称国际损害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
1.责任产生不同 2.赔偿责任不同 3.行动是否能继续进行 4.责任主体不同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适用范围 1.国际法未禁止 2.后果可能造成跨国损害 3.活动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一)界定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 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 一般不包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也具有强制性。
第十二章 国际责任法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责任有基本的认识 了,并深入了解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 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学习重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学习难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国际责任与国 际不法行为国际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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